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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上车辆引发事故 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险,可发生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却均以“本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原因是,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道路”范畴。高邮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对厂区里的路是否属于道路范畴的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

焊工厂区施工,竟然遭遇“车祸”

20128月,焊接工李宝鑫受雇于一位包工头,替正在建设中的高邮一家特种金属材料公司进行焊接作业,他需要把一组硕大的钢结构焊接成形。当时厂区内有些厂房已建造完毕,还有些正在施工,各种工种都在按照工期要求有条不紊地同时进行着。

放在路边的钢结构非常高,必须借助3米多高的梯子爬上去进行焊接作业。梯子一头搁在地上,另一头架在钢结构上。电源在比较远的地方, 李宝鑫把焊机插上电源,然后把电线横铺在地面上,拖过道路直到钢结构旁边。

为安全起见,李宝鑫工作时会系上安全绳,安全绳一端扎紧于腰间,同时把另一端系牢在钢结构上。李宝鑫和大家都认为,这样操作应该是万无一失了。

谁知道人算不如天算。2012830日下午,李宝鑫照例站在3米多高的梯子上专心致志地焊接着钢结构。5点钟左右,突然之间,伴随着发动机的巨大轰鸣声,一股强大的力量猛然传导到梯子上来,李宝鑫据以落脚的梯子瞬间离开。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李宝鑫整个人被安全绳悬吊在钢结构上。即便如此,李宝鑫仍然全身多处受伤,伤情非常严重。大家七手八脚立即解救下李宝鑫,紧急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

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李宝鑫捡回了一条命。在医院躺了近一个月后,并于92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6844.81元,其中司机林大谦的雇主马越垫付15694.81元。李宝鑫又在家休养了好几个月,并且落下了残疾。

发动机的轰鸣来自一辆起重车。正处于建设阶段的工厂厂区,道路自然是临时通道,只是用土和碎石子简单地压了压,松软且不平整。工地有多个作业点,司机林大谦驾驶的起重车正在从一个作业点赶往另一个作业点。林大谦的车属于大型特种车辆,只能勉强通过事发的路段。把梯子拽倒的力量应该是来自林大谦驾驶的起重车,只不过事发当时,车辆距离李宝鑫焊接作业地点有六、七米,当时的车速也不是很快,根本不可能接触到李宝鑫的梯子,怎么就把梯子拽倒了呢?

经过仔细察看,大家注意到了横穿过路面的那根电焊线。电焊线是通向梯子的,并与站在梯子上的李宝鑫手上的焊机相连。最大的可能就是车辆经过该路段时,因路面不平整,轮胎压到路面电焊线并将其带离地面,再被车辆底部的起重机支架盘刮起,进而拽倒连着电焊线的梯子以及梯子上的李宝鑫。

认为厂区道路非路,保险公司拒赔

原因搞清了,但谁也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无奈之下,201457日,李宝鑫将林大谦及其雇主马越和承保起重车商业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京分公司)告上了高邮市人民法院。530日,李宝鑫申请追加承保起重车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为被告。李宝鑫要求四被告一起赔偿他各项损失188284.81元。

法院查明,马越是司机林大谦的雇主,也是起重车车主。马越在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万元;在财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期间内

法庭上,李宝鑫与两保险公司围绕着厂区内的道路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李宝鑫提出该起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工厂的厂区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肇事的车辆系起重车,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造成李宝鑫受伤,故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这个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而是一起典型的吊车安全事故。故本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李宝鑫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提起诉讼,应予以驳回。

财保南京分公司则提出,公安机关并未就此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起事故为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厂区道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

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起事故的定性问题。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厂区道路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道路范围的规定。法院认为,厂区内的道路确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起事故是起重车在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致人损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侵权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起重车处于作业过程,财保南京分公司提出交警部门未就本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起事故应为吊车安全事故。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系法院理案件的证据之一,在其他证据和事实能够认定某一事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就本起事故是否做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本起事故发生在厂区道路上,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道路范围的规定,但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停驶状态亦未处于施工作业状态,而是处于赶往下一个作业点的运行、通行状态。因此李宝鑫参照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提出索赔主张并无不当。根据高邮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本起事故应认定为一起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故对两家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关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宝鑫在焊接钢结构时随意将焊接电线横铺在道路旁,林大谦在通行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通过颠簸狭窄路段时未能减速慢行,没有及时发现在路上的电线,导致起重机支架盘刮到电线并带动正在梯子上施工的李宝鑫。综上,法院认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李宝鑫负次要责任,林大谦负主要责任,故林大谦应负事故的70%责任。由于林大谦系马越雇佣人员,故林大谦承担的责任应由马越承担。本案中,因肇事车辆苏G×××××起重车系马越所有,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故首先应由财保连云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财保南京分公司依照商业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马越予以赔偿。(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高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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