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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建设者和拆除者谁在滥用职权?

你说“喷泉”费用高实用性不强不应该建设,我还说“喷泉”能净化空气有利于环保不应该拆除呢?谁也说服不了谁,总不能说谁的官小谁有错吧。


文 | 壁立千仞

来源 | 壁立千仞的法律博客


《检察日报》上有一篇“面子工程丢面子”的文章,内容是说:江苏省南通市为美化城市形象,投资千万元在市中心广场建成了一座音乐喷泉。然而,这座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豪华喷泉投入运行时间不长,却突然开始拆除。拆掉的理由是,该喷泉不仅一年到头喷不了几次,且维修费用奇高,最关键的还有,每次使用时,一分钟就能“喷掉”5000元。


文章作者最后这样质问:“这样的面子工程是如何上马的?谁的决策?谁批准立项的?有没有人趁机捞油水?末了,他还加上一句:“如果仔细追问核查,恐怕有不少官员要丢‘面子’”。


说实话,虽然文章作者发出的质问很有份量,但凭笔者的经验判断,这件事仍然会按照此类事情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由初开始的媒体报道,到评论者的呼吁惩治,再到上上下下的无人问津,最后还是归于不了了之。没有哪位官员会因此丢面子,如果硬要说谁会丢面子,也不过是那个叫“南通市”的家伙,被几篇负面报道弄得灰头土脸了一段时间,仅此而已。




按照当前一般人的理解,搞这样中看不中用的的面子工程,一定是缺少规划、胡乱决策的结果,其背后不排除有利益输送,至少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形。只要认真核查,一定能查出个问题一二三来。


而事实上,如果你办过案件则会知道,这样的事即使介入调查,也是人力物力浪费之后,转了一圈子仍然回到开始时的原点。为什么这么说呢?笔者试着分析如下:


比如说,检察机关以可能涉嫌滥用职权介入调查。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先须弄清楚该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顺着这个思路查下去就会发现,确定损失这条路是个死胡同。这是因为,如果以该喷泉最后被拆除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很容易让人产生如此疑问,即:下拆除令者凭什么说建设喷泉就是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是不下令拆除,还会有损失吗?所以,要是以拆除为起点来计算损失的话,损失的承担者应该是决定拆除者而非决策建设者。这样一绕,就把介入调查时瞄准的方向弄反了,方向反了查下去还有可能吗?


再比如说,调查顺着从当初决策上马“喷泉”到最后拆除的方向去查。肯定是要弄清该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一系列程序是否合法,中间是否有人为“拍脑袋”乱决策的情况。可以预料的是,这种情况即使有,也会被一齐百齐的相关依法合规的手续所掩盖。最关键的是,建设“喷泉”究竟利弊如何,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角度不同,会有有不同的冠冕堂皇的充分理由。你说“喷泉”费用高实用性不强不应该建设,我还说“喷泉”能净化空气有利于环保不应该拆除呢?谁也说服不了谁,总不能说谁的官小谁有错吧。




因此,不论是从源头查结果的正查,还是从后果查责任的反查,查来查去都绕不过划责任和确定损失两道坎,而这两个方面恰恰都无法落实和准确认定。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发生谁谁丢面子的事。


说白了,权力没边界,责任不明晰,监督成摆设,想制约住为所欲为的官员永远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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