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象一对双胞胎,其他几对诸如“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一两字之差,却是债权与债务的死对头。
关于“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的理论研究内容确实凤毛麟角,度娘也没几条好用的,要不就被关在收费的牢笼里。没关系,我们自力更生,小编就试着和大家一起深入探讨交流一下,其实两科目核算最简单的,没有那么多弯弯绕,五分钟都不用可以理解。
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注意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则直接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所以'委托代理资产'核算的范围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罚没物资及其他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受托资产产权不是自己的,只是受托暂时保管,并非最后的实际受益人,除非委托人同意,单位没有占有、处分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看起来似乎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产定义内涵不符,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受托代理资产我们只是中介作用,过过手,甚至还要搭上人力、物力和财力,毫无利益可言啊?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资产定义: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将“受托代理资产”纳入资产核算范围显然是考虑到预期增长的服务潜力,比如政府或机构的公信力、服务潜力提升等,也有利于单位在决策时清晰了解表内资产的结构和用途。将“受托代理负债”同步纳入核算,有利政府会计主体提高债务风险意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受托代理资产的范围:
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指从委托方面取得的委托资产,按委托人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比如社会团体机构、个人交给政府单位并委托捐赠给指定对象的用于扶贫、慈善、救灾以及发展教育、卫生、福利、科研等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象医疗设备、教学仪器、科研器具、救灾物资等。要有别于捐赠物资,关键是所有权的界定。
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要和政府储备物资区分开来,说到底还是产权关系,一个是受托,一个是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储备。
罚没物资:指除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以外,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监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资,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
罚没物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安排。
以上实物物资尽管我们不做存货、固定资产核算,但却要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要完善,明细要清晰,这也是履行信托责任的体现。
受托代理负债
'委托代理负债“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很好理解,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即形成负债义务,它们是孪生关系,同生同灭。
会计处理
一、收到受托代理现金或银行存款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贷: 受托代理负债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二、收到受托代理转赠物资、受托储存保管物资、罚没物资等
财务会计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三、交付受托代理转赠物资、受托储存保管物资、罚没物资等
财务会计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四、如果是交付现金资产,虽然是现金流出,但它们不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所以不必考虑预算会计业务
财务会计
借:委托代理负债
贷:库存现金-委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委托代理资产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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