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清风 2022-04-13 20:19 发表于江西
《现代汉语词典》对“责任”的释义:分内应做的事,也就是尽责。
2013年 11月 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首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纪律处分条例》第 114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从而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升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
党委(党组)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但一些人认为主体责任仅仅指单位集体的责任,与个人无关。各级党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里强调的是集体责任。但党委作为一个集体人格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其承担的职责通过党委组成人员来行使。党委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除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行使集体职权。这样,党委组成人员在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的同时,又根据不同的分工和责任,分别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集体责任。在这种“一岗双责”中,尤其需要强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既包括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职权和义务,也包括对职权履行结果的责任承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党委作为一个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另一方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要纳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于履职不力的情况应启动问责程序。判断主体职责的履行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既要对有关主体履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也要结合履职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判。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其目的是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形成勤政廉政的良好政治生态。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党纪严于国法,是进行主体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但也应注意,不能以党纪代替国法,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对于不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要依据党内规章制度进行问责;违反国家法律的,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司法机关查办。首先,要选好用好干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首要是选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次,要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风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落实党委主责任的重要内容。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首先,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其次,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第四,要支持纪检部门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监督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党委主体责任体系建设。在责任主体上,明确党委领导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基层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分解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加大对纪检机构日常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第五,党委书记要做好表率。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各级党组织“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和当好廉政勤政的表率,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谋其政尽其心,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带头抓、具体抓,种好“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来源:纪检清风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