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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1天扣3天工资 公司为何不赚反赔?

作者:□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

1月20日,读者邹蓉向本报反映说:她在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职务。2018年6月,该公司以连续旷工5天为由,扣除了业务员柳红15天的工资。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柳红不仅不认罚,反而提出离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为此,双方打了一场仲裁官司。不知为什么仲裁竟然支持了柳红的请求,由公司向柳红补发被扣的10天工资,并且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1.2万元。

邹蓉说,柳红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元。公司扣除的她的工资总额只不过1500元。如此算来,公司为了这一点儿钱,反倒赔进去1万多元,实在得不偿失!

“我们是严格按照《员工手册》里的规章制度办事的。这些制度包含有‘员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的规定,并且经过职代会讨论,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这些有效的制度,到头来怎么不算数了?”邹蓉说,公司老板也为此在伤脑筋,大家都急于知道公司此举错在何处?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处置员工的旷工行为?

“如果连旷工这种严重的违纪行为都不能扣罚工资,企业管理还怎么进行?”邹蓉很想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律师说法

就邹蓉遇到的困惑,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仲裁的裁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原因是该公司依据其“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的制度规定扣除员工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是违法的。

旷工1天扣3天工资,错在哪里?

陈律师说,《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员工工作1天可获得1天的工资。同理,员工缺勤1天,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其当天的工资。但是,如果公司扣3天工资,多扣的2天工资从哪里来呢?肯定要计算到该员工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里边去。而这样做,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对陈律师这个说法,邹蓉不否认但有异议。其理由是“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此外,《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邹蓉认为,其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旷工1天扣3天工资”规定的,据此扣减工资不属于克扣。

陈律师说,如果单纯讨论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很容易各说各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资分配原则和扣减工资的本质上找答案。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46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8项基本权利之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报酬,而“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从另一角度讲,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是没有罚款权利的。”陈律师说,依据公平原则,员工出勤1天只发1天的工资,旷工1天却扣3天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待旷工,企业能够怎么办?

“企业毕竟是讲究效率、效益的。如果连员工是否出勤都管不了、旷工了还不能扣工资,上哪里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经营管理权?”邹蓉说。

对此疑问,陈律师解释说,其实法律并没有堵住企业治理旷工等违纪行为路子。还以旷工扣工资为例,如果员工旷工1天扣除其1天工资,法律还是允许公司这么做的。本案的裁决结果就反映了这一点。

除扣工资以外,陈律师说,企业还有多种方式制约员工的旷工行为。譬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还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当员工因旷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企业给要求其进行赔偿。此外,最常见也很有效的措施包括扣减绩效考核分数,将该考核分数与绩效工资挂钩。这样一来,员工即使有意见也无话可说,企业也行使了经营管理权。当然,扣减奖金也是员工十分在意的。不过,在法律上,奖金支付属于企业自主权范畴。在制定奖金发放政策时,企业有权规定:旷工1天,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遇到霸王条款,员工如何应对?

“既然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不合法,公司也没有制定这个霸王条款的权利。那么,如果员工遇到了这种规定该怎么办?”陈律师说,在知道企业该项规定存在违法性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像柳红那样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46条又规定,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陈律师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按照“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扣除了员工工资,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即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柳红的经历,就是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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