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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丑话说在前

结婚,丑话说在前

      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同理,婚姻到了现代,不再是传统的“因为爱所以爱”,单纯地为爱而相识、为爱而结合、为爱而相守、为爱而白头偕老。

     在这个商业社会,任何一个行为都有代价,婚姻亦然。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婚姻忠诚”和“财产归属”问题。既然山盟海誓已没有了约束作用,在百般无奈之下,人们不得不想出一种新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那就是丑话说在前——签订婚前合同。

    尽管这很无奈,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婚姻也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

   在这个前提下,婚前两个人无论爱得有多深,都得做好兑现这个契约的心理准备,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准备好“共同渡过婚后生活”。不过,以往的做法是大家共同商量,或者默认这个契约。  

     到了上世纪80年代,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很多人发现这种口头或心理的承诺非常脆弱,因为所谓的爱情本来就是捉摸不定的,今天还是夫妻,明天就是冤家的事就是在我们五千年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有。于是契约精神很强的西方男女不约而同地想到了用做买卖签合同的方法来约束自己和对方,签上一纸婚前合同。

    我们的思维方法一向是很乐观的,歌里都在唱“明天会更好”,实际上谁都知道明天连天气都不一定有今天好。西方的婚礼上,神父可以这样问:“不管贫穷还是富贵、不管生病还是健康,你都愿意爱她(他)吗?”我们中国的婚礼上,谁要是说两夫妻会贫穷、会生病,那就是最大的不吉利。

     婚前合同有点像我们交的保险费,和中国人的思维格格不入,还没做生意,怎么就设想到以后发生的种种不愉快的结果?还要把一旦发生这类危险后每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白纸黑字地写出来,完全是乌鸦嘴,不吉利!可是夫妻双方的每个人都不可能是高尚无私的圣人,总要有点约束呀。

    婚前合同是个很无情的东西,但却要担负着监督感情的重任,看上去太不协调。但是,还只能这样,因为在现代社会,就算是夫妻,也有很快就变得无情。婚前合同确实是个让人不大舒服的东西,然而,它毕竟是所有最差的有效措施中还算可以接受的笨招。

     婚前合同之所以能对当事人起到束缚作用,是因为它可以将“财产”及“过错”的“赔偿”、“补偿”等事项加以约定。而这些,恰恰都是引起离婚或离婚后所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婚姻协议”的签署正是为人们争取正当利益,增加了一份有法律支持的砝码。

  上海就曾发生一起因丈夫违反“忠诚协议”,而引起妻子索赔30万元的案件。于先生与王女士均为再婚,为了慎重起见,两人在2000年结婚时签署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其中不但对两人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均作了约定,同时还针对婚姻中的“忠诚”问题提出了一些承诺与要求,若有一方违反,则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婚后,王女士发现于先生和前妻以及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甚至同居,因此两人矛盾不断激化,于先生提出离婚。当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王女士以于先生违反两人签署的“忠诚协议”提出反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份“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关于夫妻间忠诚约定的内容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并且王女士提供的有关证据属实,判决于先生赔偿王女士3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7000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一位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因财产问题迟迟下不了决心离婚的女士,在接受某媒体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早些年我们没有这种意识呢?其实,没有一个人在结婚时就打算着要离婚,但如果真的发生了无法挽回的变故,还是希望能平静地分手,至少应该是法庭外解决。通过法庭离的婚,包括在法庭上的相互攻击或伤害,实在是太让人伤心、沮丧、疲惫不堪了。

     “协议”的出现正是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而签署的一份契约。协议中,双方均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可以指定某些东西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自愿处理两人各自的财产,甚至规定怎样在婚姻期间消费某些资金。

     这样的“协议”可以让人们在婚姻发生问题时冷静思考、权衡,也使人们不至于在婚姻破裂后陷入头痛的法庭争执中。必须注意,签订“婚姻协议”应该有纯正的动机,它的内容应该是真实、完整的阐述,应该是符合法律、自愿的约定。

    当爱情进行到瓜熟蒂落的时候,接着就是走进结婚的殿堂了。这个时候得你,是否还在卿卿我我、享受花前月下的浪漫呢?爱情固然要享受,但你要记住:在人生的道路上,爱情不是生活的全部,婚姻才是生活的主要形式。如果你选择婚姻,就要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财产,尊重自己的劳动,珍惜自己的情感!婚前合同,把丑话说在前面,即使输了,也不会输得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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