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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云南东聚南疆汽配有限公司、杨仕平、郑琼、云南南疆物流有限公司、云南蓝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昆洛路709号。组织机构代码:???66xxxx。

法定代表人何丽琼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仕平,男,汉族,1965年3月??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土桥村。组织机构代码:???25xxxx。

法定代表人杨仕平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南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关通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平。

以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唐红梅,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盘龙?????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和信花园(摩玛大厦)二期b座2705室。组织机构代码:???65xxxx。

法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王楠、张晟,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杨仕平、郑?、云南南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云南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汽配公司、杨仕平、郑?、物流公司、蓝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唐红梅,被上诉人茂恒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楠、张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月20日,茂恒公司与汽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2年1月20日至4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如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则按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时足额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茂恒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双方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茂恒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均由汽配公司承担。同日被告杨仕平、郑?、蓝天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流公司与茂恒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如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茂恒公司未及时或充分实现抵押权,且物流公司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茂恒公司有权要求物流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到期汽配公司未还款,2012年4月20日,茂恒公司与汽配公司、物流公司、蓝天公司、杨仕平、郑?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36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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