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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首例|照旧规构成借壳上市,依新规不构成

来源:梧桐树下

文:梧桐晓编


今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与2014版相比变化较大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则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也就是说,借壳上市认定的门槛降低了,监管部门对重组的监管更严了。尽管重组新规尚未正式实施,但交易所在重组监管问询中似乎已参照这个新规,问询“是否构成借壳”的案例较多。

 

然而,7月19日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537)发布对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给市场呈现了一个特殊案例:广宇发展在回复中确认依照现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构成借壳上市;若按6月1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构成借壳上市。依晓编的记忆,这应该是征求意见稿颁布以来的首例。

 

原因:根据现行《重组办法》,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定执行累计首次原则,需追溯至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判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时,累计计算的期间变更为控制权变更后 60个月内。由于上市公司上一次控制权变更发生于 2008 年,距本预案签署日已超过 60 个月。因此,若《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司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前生效,本次交易将不再构成借壳上市。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简介

 

广宇发展拟向鲁能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重庆鲁能 34.50%的股权、宜宾鲁能 65.00%的股权、鲁能亘富 100.00%的股权、顺义新城 100.00%的股权;向世纪恒美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重庆鲁能英大 30.00%的股权。在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值的基础上,上述标的资产经交易双方初步协商确定的交易作价为 87.2909余万元,最终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股份发行价格为6.81元/股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6.94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7.29亿元,且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

 

▌二、按现行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2004 年 8 月,广宇发展由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省电力委员会控制的鲁能集团控股的天津南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收购,鲁能集团成为广宇发展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省电力委员会为鲁能集团的控股股东;2006 年 5 月,赵兴银控制的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成为鲁能集团的控股股东。

 

2008 年 2 月,国家电网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通过收购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与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鲁能集团股权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广宇发展实际控制人变为国家电网。

 

本次交易,广宇发展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鲁能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广宇发展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2007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综上,广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自 2008 年 2 月变更为国家电网,且本次广宇发展发行股份向控股股东鲁能集团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三、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广宇发展在7月19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在“重要提示”部分专列第八大问题“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调整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阐述依新规不构成借壳上市。

 

广宇发展认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修订《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如《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前生效,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借壳上市的判定可能发生变化。根据现行《重组办法》,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定执行累计首次原则,需追溯至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上市公司发生在 60 个月前的控制权变更不再累计计算。

 

由于上市公司上一次控制权变更发生于 2008 年,距本预案签署日已超过 60 个月。因此,若《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司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前生效,本次交易将不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现行《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虽然《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构成借壳上市不允许募集配套资金,但由于按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交易已不构成借壳上市,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将不受影响。

 

根据现行《重组办法》,目前交易方案构成借壳上市,部分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由于不满足《首发办法》无法注入上市公司,若未来关于借壳上市的认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处理措施将根据届时最新监管政策相应调整。 

 

▌四、其他关注点

 

广宇发展的这次重组,除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亮点以外,还有如下值得关注的地方:


1、广宇发展曾于 2013 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因未通过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而终止,上次重组涉及的交易标的与本次交易标的存在重合;

2、报告期内多项标的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广宇发展认为不构成重大变化,仍符合借壳上市中标的资金符合IPO条件的解释;

3、多项标的资产2013年、2014年、2015年净利润负增长的解释;

4、本次重组后广宇发展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的原因、解释与后续安排。

 

为朋友们更好了解广宇发展本次重大重组的重点事项,晓编把广东发展对交易所的回复搬上来,因限于微信文章每篇不得超过18000字的限制,晓编不得不予以删减。


关于对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关于对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48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一、关于本次预案的反馈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

 

1、上市公司曾于 2013 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因未通过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而终止,经查,上次重组涉及的交易标的与本次交易标的存在重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补充披露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是否已消除。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情况    (注:晓编略)

 

(二)前次重组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是

否已消除

 

前次重组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是:前次重组申报材料中披露,“广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自2004年8月变更为国网公司后,至今未发生变更”。证监会重组委认为:重组申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上市公司在2015年半年报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行了补充披露如下:

 

“2004年8月,公司由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省电力委员会控制的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天津南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变为天津南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省电力委员会;


2006年5月,赵兴银控制的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成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赵兴银;


2008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通过收购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与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成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国家电网公司。”

 

本次预案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亦进行了重新表述,该事项及其影响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已消除。”

 

2、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请你公司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结合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和财务数据等逐条详细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标的资产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①主体资格

 

A.根据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的相关设立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标的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B.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均已达到 3 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C.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D.报告期内,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一直以房地产开发与商业经营为主要业务,所处行业和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最近三年内,重庆鲁能的控股股东为广宇发展,重庆鲁能英大的控股股东为重庆鲁能,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电网;宜宾鲁能、鲁能亘富、顺义新城的控股股东均为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电网,且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三年内,重庆鲁能、宜宾鲁能、鲁能亘富和顺义新城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服务,重庆鲁能英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最近三年内,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和顺义新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发生过变化。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需满足“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该条意在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

 

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均为鲁能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下的正常人事调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和顺义新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变动前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鲁能集团住宅地产业务板块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住宅地产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因此,最近三年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未对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也未对其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保持了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和连贯。因此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综上所述,重庆鲁能(及其子公司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F.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重庆鲁能(及其子公司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以及顺义新城的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鲁能集团持有的重庆鲁能 34.50%的股权、宜宾鲁能 65.00%的股权、鲁能亘富 100.00%的股权、顺义新城 100.00%的股权,及世纪恒美持有的重庆鲁能英大 30%的股权,该等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②规范运行   (晓编注:略)

 

③财务与会计   (晓编注:略)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条件。

 

3、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按新旧规则下的具体差异性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修订《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前生效,本次重组将被认定为一般性重组事项而不再是借壳上市。根据现行《重组办法》,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定执行累计首次原则,需追溯至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判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时,累计计算的期间变更为控制权变更后 60个月内。由于上市公司上一次控制权变更发生于 2008 年,据本预案签署日已超过 60 个月。因此,若《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司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前生效,本次交易将不再构成借壳上市。”

 

4、预案显示,标的公司重庆鲁能、重庆鲁能英大、宜宾鲁能、鲁能亘富 2013 年以来净利润不断下滑,同时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已远高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此外,五家标的资产最近 3 年累计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负值。请你公司对标的资产上述盈利状况下滑、资产负债率上升以及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分别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披露你公司应对上述财务状况的措施,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说明本次重组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晓编略)


5、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价格均设置了调整方案,请公司:


(1)补充披露调价机制中所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具体起止时点,是否均应属于《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调价期间;

(2)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的市场参考价的选取方式,充分说明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理由、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化情况等;

(3)鉴于本次调价方案仅对股价下跌的情况进行调价,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晓编略)


(二)关于盈利补偿承诺

 

1、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但对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采用了假设开发法、收益法以及市场价值倒扣法等进行评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属于“存在相关资产或科目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如是,请你公司说明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及依据、估值结果,交易对方是否提供了相应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1 月 15 日发布)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晓编略)


(三)关于同业竞争

 

1、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外,控股股东鲁能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的全资子公司都城伟业分别控制了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你公司根据《4 号指引》的规定,制定明确可行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情况

 

(晓编注:略)

 

(一)鲁能集团


对于部分未注入的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宇发展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鲁能集团说明及承诺如下:

 

1、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承诺期限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发展”、“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鲁能集团”)现为广宇发展的控股股东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集团下属的主要住宅类房地产资产和业务将注入广宇发展。对于部分未注入的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宇发展的利益,避免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广宇发展及本次拟注入的标的公司(含子公司)以外)与广宇发展及本次拟注入的标的公司(含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本集团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鲁能集团对广宇发展的战略定位

 

本集团将广宇发展作为整合及发展集团内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地产业务平台,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二、鲁能集团控制的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除广宇发展及本次拟注入的标的公司(含子公司)以外,截至目前,本集团控制的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如下:(晓编注:共18家企业,具体企业略)

 

三、上述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本次不注入广宇发展的原因及安排

 

本集团上述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不适合注入或达不到注入广宇发展条件的主要原因及安排如下:

 

1、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已有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发完毕,将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该等公司已被本集团列入撤并计划,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本集团将促使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二年内办理完毕注销手续。鉴于上述公司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同一区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二年内,若上述公司未完成注销,则由本集团与广宇发展签署托管协议,将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托管至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直至完成注销。

 

2、济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仅从事酒店开发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


同业竞争,且未来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济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已过有效期,本集团将促使其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一年内变更经营范围,取消房地产开发业务。

 

3、山东曲阜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定位,目前或将来主要从事酒店、写字楼等持有型物业投资业务,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发展方向与广宇发展的业务发展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集团将确保山东曲阜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4、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处在解决过程中,目前无法达到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如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解决完毕,并在该两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如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无法解决完毕,则由本集团采用适当方式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无合意第三方受让上述股权,则本集团与广宇发展签署托管协议,将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予以托管。

 

5、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近年来海南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的影响,盈利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


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6、山东鲁能朱家峪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定位尚未明确而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如山东鲁能朱家峪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定位尚未明确事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解决完毕,并在该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如山东鲁能朱家峪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定位尚未明确事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无法解决完毕,则由本集团采用适当方式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无合意第三方受让上述股权,则本集团与广宇发展签署托管协议,将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予以托管。

 

杭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尚无土地储备,开发定位尚未明确,若杭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定位确认为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则在一年内,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7、大连神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由于所在区域市场环境等原因致使开发建设具有不确定性。上述因素导致以上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未来盈利状况尚存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大连神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8、南京鲁能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住宅全部售罄仅剩少量车位,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若南京鲁能地产有限公司计划未来继续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则在一年内,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9、南京方山置业有限公司、福州鲁能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系新设立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目前暂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南京方山置业有限公司、福州鲁能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或者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无需其满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即可注入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四、鲁能集团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发展的承诺

 

晓编注:略

 

五、其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除上述情况以外,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与广宇发展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情况。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广宇发展主营业务期间,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从事与其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生效日起,赔偿广宇发展因本集团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生效。本承诺在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广宇发展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履约能力分析

 

晓编注:略


3、履约风险及对策

 

晓编注:略


综上,鲁能集团合法拥有前述相关资产的权益。作为广宇发展的控股股东,鲁能集团始终支持广宇发展的发展,切实履行对广宇发展的相关承诺。该等资产注入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将结合注入资产的实际情况,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注入的相关工作。

 

(二)都城伟业

 

都城伟业系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为广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宇发展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都城伟业说明及承诺如

下:

 

1、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承诺期限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发展”、“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都城伟业”)系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为广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宇发展的利益,避免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本集团及本集团的控制的企业与广宇发展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生同业竞争,本集团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都城伟业控制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截至目前,本集团控制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如下:(晓编注:共17家企业,具体企业略)


二、上述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本次不注入广宇发展的原因及安排

 

本集团上述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不适合注入或达不到注入广宇发展条件的主要原因及安排如下:

 

1、吉林鲁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九寨鲁能生态旅游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和文安鲁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区域位于旅游度假地区,目前主要从事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未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该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本集团将促使吉林鲁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九寨鲁能生态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文安鲁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如因前述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而使该三公司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的,在该等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2、泰安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电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闽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网(上海)智能电网研发投资有限公司和青岛东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仅从事酒店、写字楼等持有型物业投资业务,该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本集团将确保泰安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电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闽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网(上海)智能电网研发投资有限公司和青岛东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不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3、北京鼎荣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土地一级开发,不从事住宅类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本集团将确保北京鼎荣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4、北京碧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目前尚处于拆迁过程中,开发建设进程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如北京碧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事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解决完毕,并在该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如北京碧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事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无法解决完毕,则由本集团采用适当方式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无合意第三方受让上述股权,则本集团与广宇发展签署托管协议,将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予以托管。

 

5、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处在解决过程中,目前无法达到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如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解决完毕,并在该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


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如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部分资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割日起三年内无法解决完毕,则由本集团采用适当方式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无合意第三方受让上述股权,则本集团与广宇发展签署托管协议,将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予以托管。

 

6、海阳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和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受所在区域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未来盈利状况尚存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海阳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和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7、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新设立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目前暂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或者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无需其满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即可注入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8、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亿兴置业有限公司和海南亿兴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受近年来海南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的影响,盈利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亿兴置业有限公司和海南亿兴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后,由广宇发展对其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注入广宇发展;如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本集团承诺在广宇发展放弃优先收购权后三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三、都城伟业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发展的承诺

 

(晓编注:略)

 

四、其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晓编注:略)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能集团、都城伟业已制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一)》,相关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2、预案认为,鲁能集团控制的济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曲阜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都城伟业控制的吉林鲁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请你公司逐条分析相关公司在经营范围、业务资质、目前业务情况、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等方面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合,并据此说明相关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公司除 2 家公司——济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泰安鲁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历史上开发过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外,未开发过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根据鲁能集团及都城伟业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一)》,上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将不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预案披露,鲁能集团及都城伟业控制的部分标的不符合首发条件因而不注入上市公司。鉴于根据《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借壳上市的判定可能发生变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若最终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相关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

 

(晓编注:略)

 

(四)关于交易标的

 

1、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资产体现为存货。请你公司按项目披露存货中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库存商品等情况,包括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发阶段、竣工时间、可售面积、已售面积、账面价值、预估价值等。


回复:(晓编注:略)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现有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可能导致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


3、预案显示,标的资产宜宾鲁能的土地储备中部分地块正在办理旧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新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同时因规划调整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宜宾鲁能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换证目前进展情况,预计办理完毕时间,办理新证是否存在重大障碍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晓编注:略)


4、预案显示,标的资产顺义新城 2013 年存在股权交易情况,包括 2013 年 8 月英大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顺义新城 25.71%的股权转让给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25,664 万元,2013 年 12月北京财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顺义新城 19.29%的股权转让给股东鲁能集团,补充披露相关交易与本次交易作价之间的差异及差异原因分析。


回复:(晓编注:略)


5、预案显示,标的资产顺义新城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其他公司存在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原因、后续安排,并说明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情况      (晓编注:略)

(2)补充披露情况     (晓编注:略)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顺义新城的董事总经理陈维波、副总经理张俊杰目前担任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其他公司除董事、监事外的职务的情况正在规范过程中,并将于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会前调整完成,不会对顺义新城的人员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6、预案显示,交易标的顺义新城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房景文诉 顺义新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任峰物权保护纠纷案”,索赔金额为 176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诉讼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损失,标的资产原股东方是否应就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晓编略)


7、预案显示,部分标的资产的商标使用权将于 2016、2017 年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商标到期后的处理措施、续期所需要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


回复:(晓编略)


8、预案显示,标的资产宜宾鲁能存在部分租赁房产,2018 年前相关房产的租赁期限届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租赁期满后的安排,续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无法续租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回复:(晓编略)

 

(五)关于资产评估

 

(晓编注:略)


(六)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评估过程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带来的收益,此外,鉴于标的资产的资产负债率均已超过 7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若配套募集资金未通过审核,自筹资金的来源,并说明其取得是否存在重大障碍,考虑融资成本的情况下是否对本次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晓编注:略)

  

(七)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近日,部分媒体发布了《广宇发展近百亿重组迁出沃美系古稀老人操盘亿万资本局》的报道,称本次交易对手方世纪恒美的股东余绍成、谢金凤均已过七旬且在其退休之前并未从事过与金融投资相关的工作,二人同时还控股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请你公司详细核查并补充披露:


1)交易对手方世纪恒美的股东为余绍成、谢金凤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并据此明确说明世纪恒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2)鉴于交易对手方世纪恒美并无具体经营业务,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十五条》补充披露世纪恒美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资料及其下属企业名录。


回复:(晓编注:略)

 

2、预案显示,公司曾更换过独立财务顾问,请你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八条,补充披露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回复:(略,晓编注:因西南证券被立案调查,证监会暂不受理西南证券作为独立财务申报的材料,因而更换)


 

3、预案显示,配套募集资金交易对手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限售时间为 12 个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明确若最终认购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那么相关股东所获得股份的限售时间将为 36 个月。


回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72,90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参与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4、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请你公司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交易标的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


回复:


若本次重组方案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时仍构成借壳上市,则注册会计师届时将针对交易标的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关于报告书阶段的意见


晓编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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