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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即权力”的哲学本质



“无处不哲学”编辑

文/ 王馥芳   来源/ 社会科学报

话语既不是说话者主体的单纯客体,也不是说话者主体自身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支配社会实践主体的权势力量。 

话语“威权”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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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即权力”的哲学本质

文/王馥芳

  

  “话语即权力”是法国哲学家、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其就职演讲《话语的秩序》中贡献给世界的一个最强隐喻之一,也是最为有力的哲学命题之一。这一命题不仅仅把话语看成是“纸上苍生”,而且看成是对社会实践主体具有支配性和役使性的强大社会力量。福柯把这种力量定义为“权力”,并由此得到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话语即权力。福柯所言的“权力”是指一种渗透于社会实践主体之中的、难以被人们感知,却又无所不在的“支配人体的政治技术”,是一种带有司法之立法功能的支配性社会力量。这种支配性力量管约或者役使着社会实践主体,使其成为“合格”的社会人。

  

  “话语即权力”的哲学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后期所提出的本体论主体间性思想。从语言的本体性出发,海德格尔提出了“语言即思”的哲学命题。“语言即思”颠覆了传统的说话者和语言之间的“说与被说”关系,而把说话者和语言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一种“应合者与说”的关系。“应合者与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主客体对立关系,而是一种说话者主体和对象主体(语言)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两者相互对话、相互理解。

  

  从本体论主体间性思想出发,福柯同样赋予话语以“主体间性”:“话语是真理、知识和权力的集中表现,是生活主体和对象能够相互交融的地方”。所不同的是,因“思”是说话者本体自身的一部分,故海氏是在本体论的框架下探讨语言的主体间性。而“权力”因是说话者本体之外的“他者”,是社会主体之中的一部分,福柯因此首次把话语从说话者主体之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一种制约、役使、支配或者界定社会实践主体的强大社会力量。人类和话语之间的关系遂由海氏所定义的说话者主体间的共在关系,变身为社会实践主体间的共在关系。

  

  把话语作为说话者主体自身的一部分延展到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一部分,福柯给话语赋予了社会主体性,从而使话语对社会实践主体具有支配意志。福柯的哲学命题,奠定了话语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由此,话语既不是说话者主体的单纯客体,也不是说话者主体自身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支配社会实践主体的权势力量。

  

  语言学界的一个共识是:话语是有等级的。最低层次的话语是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话语。它们一经说出便消逝,几乎对公共社会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真正对社会文化生活有影响的是代表社会主流叙事的法律、政治、宗教、哲学、科学、文学和生态文本。这些文本除了它们自身的表述之外,还不停地被人评述或者评说。这些文本自身的叙事以及其所招致的各种评述使得其背后所代表的制度意识不停地被强化,从而成为真正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强势或者“威权”话语。但话语作为权力对社会主体的支配性不是绝对的,受到诸多因素的形塑和限制。


形塑话语的限制机制

      

  1970年,福柯就任法兰西学院院士时发表著名的就职演讲《话语的秩序》。在演讲中,他指出了限制话语的三组主要手段,或者说区分了三种形塑话语的系统:外部排斥系统、内部程序和话语应用条件限制系统。外部排斥系统主要通过禁律、区别和歧视以及真理和谬误之分这三种排斥手段限制话语的力量。福柯指出,支持这三种排斥手段的是制度。内部程序是“话语本身的自行控制”机制,它主要通过评论原则、话语冲淡(rarefaction)原则或者说作者原则、学科的组织与评论原则来限制话语中的偶然因素并降低话语的不可预测性。话语应用条件限制系统主要是通过话语仪规、话语社团、信条原则和社会性占有来“决定话语的应用条件,对话语持有者给予一定的规范,这样便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使用话语了”。此外,福柯指出,教育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制度化的医疗系统也同样构成了(至少是在它们的某些方面)一种控制话语的制度。综合来看,话语的制造和形塑是各种社会政治和文化力量相互角力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体制网络系统的力量日益强大以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体制系统网络正在成为制造和形塑话语的最重要的力量。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体制”或者“制度”业已成为一种最为有力的控制和限制话语的程序。话语的制造和形塑受到整个体制系统网络程序的控制、选择和组织。

  

  体制系统网络程序的作用一方面在于禁锢话语内容、固化话语形式和话语的言说程序。另一方面在于压制、削弱甚至完全消解其他话语的权力。首先,体制通过诸如禁律、规定和劝告等排斥手段禁锢话语内容;其次,体制通过程式手段固化话语形式和话语的言说程序;再次,体制通过褒奖和惩罚机制来确立体制性话语对其他话语的优势;最后,体制通过合法与非法的区分以完全消解某些话语的力量,并形成合法话语与“非法”话语的二元对立。在这四种排斥手段中,合法与非法的区分是体制对其他话语的主要形塑和限制手段。

  

  体制所制造的“体制性话语”不是纯粹之“思”的结果,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依赖制度支持和配给的、优先享有社会性占有的“威权”话语。“体制”不但为其自身所制造的话语设置条框,而且通过运用各种限制机制对其他话语施加压力,以压制、削弱、甚至完全消弭其他话语的力量。中国的某些官员往往把“体制性话语”的“威权”发挥到极致,形成备受公众诟病的“中国式官话”。


体制和话语的权力本质

  

  体制或者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制造和形塑话语的重要程序,另一方面,它也是话语得以对社会主体行使其支配和役使权力的保障机制,即话语“威权”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制度的保障。福柯在《话语的秩序》演讲稿中指出:制度对形塑话语的外部排斥系统提供支持。仔细分析,我们发现,制度之所以可以给形塑话语的外部排斥系统提供支持,原因在于“排斥性”亦是“制度”的本质特征。

  

  任何制度都试图在正义理论或者“真理话语”中寻求其基础的合法化和立法的权威性依据。正是制度的“合法化”使得其本质上具有“排斥意志”。“制度”的排斥性主要表现在“合法意志”本身的绝对性。虽然“制度”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但因为制度本质上的“排斥”性质,“正义”和“真理”最终只能是“制度”的理想化诉求。很多时候,普通大众对“制度”那强大的排斥机制是毫无意识的。

  

  制度主要通过运用合法与非法的区分这一排斥机制以达到消弭其他话语权力的目的。借助其“合法意志”,制度一方面强制推行其所制造的话语形式,另一方面以“立法意志”确立其所制造的话语的“威权”。话语威权主要源自“体制”这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家机器职能的管理机制所颁布的合法性。

  

  在各种社会体制中,教育制度对话语权力的分配或者配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福柯指出:“任何教育制度都是维持或修改话语占有以及其所传递的知识和权力的政治方式”。一个好的教育制度,至少必须具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是,鼓励受教育者质疑和批判体制或者制度的弊端;二是,能够源源不断地给受教育者提供精神燃烧的源动力,受教育者凭藉这种精神燃烧成就“纯粹之思”或者“独立之思”,并最终将之转化为优化制度的力量;三是,能够提供洞察庞大的体制系统网络内部规律的思维和分析工具;四是,教育体制本身必须有足够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使得体制网络系统的科学、公正重构成为可能。

  

  在话语“威权”有日益滥用之势的今天,探讨体制与话语的权力本质关系,不但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深化体制改革之于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紧迫性,而且认识到体制改革的攻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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