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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业内人士评述山东疫苗案(1)
 
二是公众关注的是疫苗在此案非法经营中脱离冷链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安全性没有影响,有效性也不会有大的影响。因为,此案犯罪嫌疑人既买又卖,交易的又都是临近有效期的产品,不会存储时间太长。案件主犯和涉案人员都知道药典中规定,疫苗审批要经过37℃高温,根据不同品种一周到四周不等的极限挑战而质量仍能达标方可上市销售,所以他们才敢于在短时间脱离冷链违规运输重新包装销售。如果出了人命官司或出现大面积失效,违法的地下生意不可持续,疾控中心给接种者不敢使用这样的疫苗。这几天,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替我们的卫生部门做了两次这样的解读。因此此案不涉及公众安全,现在引发公众恐慌是主管部门信息披露不够、解读不够及时造成的。很多人急于知道是否注射了此案非法经营的疫苗,这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后才能知晓,但也许在基层疾控中心的证据早已消失。卫生主管部门应该早些公布所说的预案,让存在此类担心的接种者有机会接受咨询和评估,确有需要者可以采取补种疫苗等措施补救。


三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案件?二类疫苗生意利益巨大。一支疫苗最终售价几百元,比出厂价高出一倍甚至数倍。按正常渠道,省疾控中心采购分发给市县,层层加价。而体系外交易可以减少环节,谋取更大利益。而各级疾控中心购买疫苗后,在临近有效期结束前半年,都要努力避免在自己手里失效造成损失,所以就需要找到买家,而又有些地方又有这个需求,因此催生出地下疫苗交易。由于临近失效期,卖主急于脱手,会大幅度降低出售价格,这个差价越大,对违法分子的吸引力也就越大。这就需要有个平台(QQ群)进行信息的沟通,需要有个掌握诸多疫苗商人供求线索的人从中撮合。此案的主犯即是这样一个神通广大的人。这个人为了使其生意披上合法的外衣,就需要有一个有资质的企业帮助其开票,但需根据销售额多少缴纳管理费。这种非法生意在中国很多,至今尚未得到有力的治理。网上非法交易,也没有得到有力的打击。



四是肯定有内外勾结的腐败者参与其中。这类违法行为,最终用户都是是给接种者注射的疾控中心或疾控中心委托的医疗机构、部分诊所甚至是非法的诊所。这些机构的管理者们似乎都明白这种地下交易而且默许从非法渠道采购,这就需要疫苗销售者缴纳一笔费用给掌握采购权力各环节的人。从业人员开票注射,也会有一笔可观的提成。这样,大家都有积极性向潜在的接种者推销。


五是这类腐败是系统性的。现行体制下,公立医院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全国医疗机构销售收入中财政拨款不到8%,疾控中心大多也是差额拨款,这些机构都要靠自己挣钱发工资和奖金。挣钱的方式有从药品采购的议价,有药品销售中的提成,有大型检查设备收费中的提成(大型设备检查有利可图)等等。由于诊疗费、手术费和护理费被压的很低,可怜的医生们只能靠这些来维持自己还算是体面的收入。所以现在愿意当医生的人越来越少,临床医学录取分数也越来越低。与国外不同的是,中国药品80%在医院销售,国外不到10%。药品采购,设备采购,都是权力也是利益。因此催生出依附于医疗机构的很多批发企业。所以中国药品批发企业1.2万家,而美国大的批发企业只有两家。以药养医的体制不改,上述问题无法根本解决。


六是现行监管无能无力,出现漏洞盲区难以避免。全国现在具有资质的药品检查员不到五百人,而监管的对象有近五百家药品试验基地(医院),五千家药品生产企业,一万二千家批发企业,四十万家零售药店。基层没有合格的检查员,不可能覆盖到这么多的监管对象。而这些违法行为非常隐蔽,很多是牵涉众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窝案,没有警察的一些特殊手段很难侦破。现在成立了食药局,地方很多又都与工商质检合并成立市场监管局,本来不多的人又要去监管上千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监管部门说起来人不少,但基本不具备能够进行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体系性检查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样的体制机制,这样的监管队伍,如何能承担起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公众健康的责任?又怎么能不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又怎能不存在监管上的盲区?违法分子持续五年非法经营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基层监管部门难辞其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而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地方政府和管人管钱的部门脱得了干系吗?



七是现行法律制度对违法者惩治不力。违法生产经营药品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基本不能治罪。本案主犯七年前因同样犯罪行为被处缓刑,缓刑期间继续犯罪。这次检察院准备起诉的是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药品犯罪。上海福喜案,销售过期肉,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判刑而不是因为食品犯罪。现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法律体系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违法者先由行政机关处罚,触犯刑律才能移交公安机关侦察。这样,执法中有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违法寻租行为,很多犯罪被轻易放过。由于缺少对自然人的刑事处罚,违法成本太低,所以很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八是舆论环境恶劣。疫苗最终都是销往各级卫生部门下属的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这些机构对从合法渠道购买疫苗承担着法律的责任。疫苗条例是卫生部门起草国务院发布的,食药部门负责生产流通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采购使用监管。食药部门是监管责任,裁判员的责任是漏判误判。卫生部门是这些单位的老子,是犯规运动员的领导者。现在监管部门主动发现揭露问题反而倍受部分不良媒体的指责,出面做工作者往往是被指责者,一些明星爆粗口骂街被广为传播,而理性的文章则很少有人关注,个别媒体更是极尽移花接木、使用耸人听闻的标题煽动蛊惑公众的情绪,唯恐天下不乱。这就是中国目前的媒体文化和舆论环境。这种环境下,谁还愿意、谁还敢于出面来收拾乱摊子呢?


归根到底,现行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不改,惩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不改,食品药品安全没有什么希望,建设健康中国也都是一句空话。有的体制内的人讲,食品药品领域,以现在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和政府的监管能力,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这些深谙现行体制弊端的话,难道不发人深省吗?!多年来,疫苗问题每隔几年就炒作一次,近年来的所谓的毒草莓、毒西瓜、僵尸肉事件,去年监管部门查处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银杏叶假药劣药等事件,接二连三,不是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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