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彭某经人介绍认识某股份公司股民廖某,廖某称自己有一地块,上建400平方米铁皮房,今后可能拆迁,可优惠卖给彭某。 彭某被利益所动,同意购买,支付给廖某103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地合同》。 但彭某进行建设时,被街道执法队查违处理,但上仍有部分廖某、彭某所建铁皮房等构筑物。 现该地块因高速路建设需被征收,经查该地块未经征转,仍为集体土地,但彭某、廖某均不配合征收工作,应如何处理? 该《买地合同》属无效合同,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不展开讨论该合同效力问题,重点分析买卖双方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以利于为征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一、对于卖家廖某,可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处罚款,还可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综上,彭某与廖某签订的《买地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征收谈判过程中,如其拒不配合,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对于卖家可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买家,可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尚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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