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通讯运营商,所有人的槽点迅速增多、吐槽战斗力飞速上升
例如,江湖中一直流传“忘了关流量,丢了一套房子”的传说
就我个人体会而言,近期也遇到了诸多不爽的事情:
1、随意开通增值业务,比如说彩铃业务,开卡时号称赠送,实际赠送期仅为3个月,3个月后忘记取消就收费,每月都在收,发现时已收了一年;
2、IPTV开机广告诱导客户点击,开通增值业务无二次确认,而且注销困难。比如不经意间点击广告后开通了29元/月的增值业务,致电客服,客服称需本人持身份证、机顶盒到营业厅才可取消。
相信大家遇到需要吐槽的事情更多。
上述仅仅是收费问题,一般来说投诉还是可以取到一定效果,有些怕麻烦的朋友忍忍也就过了。实际上通信运营商有一块很客观的收入——客户不知情的业务长期在收费。
但是有一天,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最后与之对簿公堂,后来顺利实现诉讼请求……
楼主维权流水账:
2016年3月——打电话到消协投诉,无果。致电客服协商,无果。
2016年11——到法院立案,法院开具调解立案号(强制调解的套路)
2017年2月——调解号转为正式案号,缴纳诉讼费50元
2017年6月——第一次开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2017年6月——重新安排第二次开庭时间,对方同意赔偿550元的话费充值卡
事情经过与感想
2015年,我因换工作的原因,从A市到B市工作。因在A市享受了购买iphone赠送话费的活动,合约需要执行两年,因每月保底消费较高,咨询运营商,答复不能提前中止合约,但是运营商帮我出了个主意,建议我开通“虚拟号”服务,可以选择一个B市的号码,这样既不用换号码,又可以免除漫游、长途费用。
在运营商的指引下,我打开了运营商的网站,查看了该业务的广告宣传,称虚拟号具有语音、短信功能,这真是解决我的大问题啊!
我到B市工作后,这个“虚拟号”的业务确实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我与A市的朋友通话或短信,显示A市的号码;与B市的朋友通话或短信,显示B市的号码。
但是,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B市的号码并不能接收95、106开头的短信,这就导致我的银行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无法接受、快递柜的短信收不到,更要命的是,单位的OA系统、用印系统需要本地的手机号才可接受短信,年收入满12万报税的税务系统也需要本地的手机号注册,而以上短信我使用B市的“虚拟号”根本没办法接受。
鉴于A市套餐并未到期,我也没有备用手机,所以我不愿意再开一张B市的电话卡,决定与运营商死磕到底。
很多人肯定又要说了……你去投诉啊!
投诉有用我就没必要写这篇文章了。
我不但投诉了,而且是专门挑选315、517等关键时间节点投诉,而且是向消协、工商、工信部门、运营商总部投诉,无果。
直接给诉状吧,起诉的注意事项可参照我之前写过如何告银行的原创
我的诉讼请求很简单:要求运营商为我开通完整的短信功能,并承担诉讼费。
2016年11月,我带着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结果法院忽悠了我半天,说所有案件要先行调解(完全无视调解自愿原则),为了顺利立案,我忍了……立完调解案号,立案庭要我耐心等候消息……
2017年2月,一直没有电话通知,于是我再次到立案庭交涉,终于给我立案了。经过漫长的等待,最后收到开庭传票,6月份开庭。
对方直到开庭前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是其公司内部规定,大概意思为:106、95开头的短信为行业短信,行业短信是增值业务,虚号码不得开通增值业务。
对方的答辩意见翻译成大白话为:
1、原告你告错人了,你和A市的通讯运营商才构成电信服务合同;
2、我们没办法为你开通短信功能,我们集团内部禁止这项服务,而且合同里约定了虚号码不得开通增值业务
3、鉴于上述理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了被告提供的内部文件,我觉得确实要求其继续完整履行合同已经几乎不可能了,人家内部文件这么规定,也许禁止了虚号码接受95、106等行业短信的这项功能。即使胜诉了对方也无法履行。
无奈的我,刚好等到A市的号码套餐到期后,在B市开通了一张新号码,把A市的停机了。B市开的号码还是同一家运营商的……楼主你的骨气在哪?好丢脸,因为绑定了宽带啊……
开庭怎么搞?算了?忍气吞声撤诉?
那怎么可能。
既然合同履行无必要了,我就变更诉讼请求呗。
在开庭的时候,在核对双方代理人身份后,法官问我,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是否有补充。
答:有补充,鉴于原告诉状的陈述的事实发生了新的变化,原诉讼请求已无意义,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533元。
法官和被告代理律师都懵了,怎么突然来个变更诉讼请求?533元是个什么鬼?
我又来普法了……
我的理由是:运营商涉嫌虚假宣传。我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是运营商对“虚拟号”业务的宣传广告,里面宣称虚拟号具有短信功能,而事实是运营商未给我开通完整的短信功能。
而消法有以下条文: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既然我认为运营商涉嫌虚假宣传,那么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计算,业务开通费用10元+每月1元使用费*23个月+500=533元
对方律师再次懵,没想到我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向法官申请延长举证期间。第一次庭审结束……
不久,第二次开庭的传票寄过来了,7月底将进行第二次开庭。
这次懵的是我了,7月底计划去旅游的,我准备申请变更开庭时间了……申请不了撤诉拉倒
过了几天,接到法官助理MM的电话,说本案标的较小,问我愿不愿意调解?我说愿意啊……不就是为了出口气么。她说我去问问对方。过了几分钟MM告诉我对方愿意全额赔偿,并给了我对方律师的号码让我联系。
和对方联系后,对方问我要现金还是要话费卡?话费卡的话可以赔550元。
这是赤裸裸的诱惑啊,我怎么可能为了多出来的17元话费卡放弃现金呢?
咦,不对……
我突然想起来,如果赔偿现金,肯定会计算在运营商的败诉损失里,对方出账还要领导签字,又要责任认定什么的,肯定很麻烦(这是我平常做的工作)
那我还是要电话卡吧
和律师约好时间,到律师事务所签收电话卡,在撤诉申请上签字。
办公环境真好啊,接待室的采光真是棒。
拿到卡后赶紧充值了
无论哪个行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始终是弱势的,你的怕麻烦、你的忍气吞声换来的也许是变本加厉。所以,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出手时就剁手。
我是来骗金币的。完。
最后晒一下战利品(图片略做了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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