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昨天,市民徐先生给盐城晚报帮办栏目来电称,今年3月份,他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项目做木工。“该项目木工部分已由建筑公司分包给了小包工头陈某,我被陈某雇佣进行木工工作。上个月,我在工作时右手手指被机器截断,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请问,我到底应该找谁索要赔偿?”徐先生说。
盐城晚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阳律师。王律师介绍,因徐先生与陈某属于雇佣关系,徐先生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盐城晚报记者陈鹏
来源: 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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