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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告诉你:没有保全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其他案件执行财产?

一个债务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但其财产不足以得以执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参与法院正在执行财产分配?秦律师告诉你,可以参与分配。

就比如被执行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执行,但其他债权人的案子没有查封这套房产,查封这套房产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呢?法秦律师告诉你,没有优先权,但可以就保全产生的费用、比如保全费、担保费等体现受偿。

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优先权。优先受偿权,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保全措施属于临时性保障,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妨碍执行。

秦律师遇到过执行法官治理气壮的说,人家采取保全了,就应当优先执行,如果还有剩余,其他人再分配。这个说法及其错误。

秦律师就提供能否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但一定要记住,参与分配的前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与的债权已经有生效裁判文书和正在执行程序;二是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阶段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实若干意见》2015.2.4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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