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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析产案件如何管辖?|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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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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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析产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是否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涉不动产的析产纠纷案件管辖权认定问题

作者|高源(杭州律师,微信号:330280008)、王艳花(杭州律师,微信号:w289122507)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在析产纠纷案件中,常会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在此情形下,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说明:在本文中,为表述方便,将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涉及财产权利分割、确认的婚姻家庭案件表述为“析产纠纷”)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具体来讲,析产纠纷案件中,同样是涉及到不动产的确认、分割,有的法院认为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而有的法院认为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能公开检索到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判例中,可以看到如下观点:

(一)析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关于析产纠纷的管辖,北京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他地区有的法院在具体裁定中也持类似观点。

【具体案例】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辖终324号马某与李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2、李某系以分家析产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房屋归于某2所有、北京市×房屋归李某所有等。分家析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辖终176号孔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峰的诉讼请求为,解除与孔令卿的同居关系,分割双方一同购买居住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一套。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孔令卿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析产纠纷因不动产分割、确认引起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当诉争的标的仅涉及到不动产时,析产纠纷在本质上是要求分割、确认不动产,也即析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于不动产纠纷,因此,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实质上是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管辖。

【具体案例】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辖终146号孙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分割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辖终786号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京安的诉请,本案系因房屋的分割而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辖终575号吴某、黄某1、黄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讼争财产是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南村14幢1单元602室房屋,故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鉴于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析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析产纠纷中,诉争的标的同时涉及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时,并不仅仅是关于不动产的纠纷。因此,有的法院认为析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具体案例】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辖249号宋某与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范围内。本案的案由系同居关系引起的析产纠纷,分割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2、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辖终63号刘某与陈某同居析产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分割房产、返还财物等请求,虽要求分割的房产为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主要标的物,但并不能简单的根据诉讼标物的价值大小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不能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邯郸市××山区××楼××单元××号,原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析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关于此观点,限于检索手段、时间等因素,仅检索到一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0623号苏某与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平均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南京市××区××室的房屋;2.要求被告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半向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分割完成时止);3.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85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南京市××区××室房屋(支付首付款90万元,设定银行按揭贷款100万元,其出资了52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涉诉的不动产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施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二、关于司法实践中观点的评析

综上判例,析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案件的管辖权认定的思路和结论,大致可做如下总结——基于同类型的事实,从不同的推理路径出发,对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做出不同认定:

1、认定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均是从案件的案由(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出发,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2、认定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均是从案件的诉争标的出发,认为争的标的为不动产的权利分割、确认的,为不动产纠纷,而不论案由为何。

(一)对根据案由来确认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观点的评析

我们认为,直接认定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并非不动产纠纷是欠妥的,不动产纠纷并非民事案由的一种,不动产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并列关系,而且事实上许多种类案由项下的纠纷案件,都有可能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因此,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并不能排除案件为不动产纠纷的性质。

尽管民事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个案件应该确定何案由,是存在理解上的争议的(理论上不应该存在争议,但实践中立案时确实会有不同的理解),进而管辖权的确认仍然会出现混乱。

在我们所经历的两个案件中,其中一个案件原告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房产归其所有,当地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未予立案,后原告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事实和理由同前一致,然而案由却成了共有物纠纷,我们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该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后法院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另外一个案件中我们代理原告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房产归其所有,当地法院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然而我们在案件事实和理由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将案由改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当地法院即进行了受理。

(二)对根据诉争标的是否为不动产来确认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观点的评析

我们认为,从诉争的实质出发来认定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更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无论案件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抑或婚姻家庭纠纷,在实质上均有可能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在认定管辖权时,首先应当是根据案件事实及诉争标的,来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存在,则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当然,析产纠纷中,涉及的诉争标的可能不止不动产,还包括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此时需要考虑的是当诉争标的同时涉及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时,是否不加区分的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本文所述类型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宜

我们认为,一个析产纠纷案件中,无论是否涉及到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确认、分割,但是只要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分割、确认,该案件即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如通过案由来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则容易因诉讼参加的各方及各地法院立案窗口对案由的理解不一致,而对管辖的认定造成混乱,对当事人造成讼累,因此不适宜通过案由来认定管辖权。

(二)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文义出发,析产纠纷案件中对不动产权要求确认或者分割的,实质上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

对可能同时涉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纠纷的案件——首先,我们并不认为此类案件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比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管辖均有具体规定。然而,对于同时涉不动产和动产纠纷的析产纠纷案件,仍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宜。因为其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同一个案件不可能既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适用一般管辖。在《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仍应遵从文义,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三)不动产专属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参见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第121-122页)。即便析产纠纷案件同时涉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纠纷,一般来说,不动产也是该案件中价值较大的财产。既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便于有关案件诉争的主要财产的查清及后续的执行,那么析产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更便于当事人诉争的主要问题的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宜。

四、析产案件中涉及二处以上不动产且在不同区域时的管辖权适用问题

在一个析产案件中,可能会同时涉及到不止一处不动产,并且这些不动产均位于不同区域,此时如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应当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原告向其中一个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后,该法院即应立案管辖。

【具体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辖终782号冯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认定:“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荣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大连路XXX号XXX室,分别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辖区,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五、结语

关于本文所讨论主题,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析产案件纠纷的案由与不动产纠纷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在不同的解释论下,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合。管辖权的确定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应明确且易于理解,这样才会提高诉讼的效率,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我们认为,析产纠纷案件中只要涉及到不动产,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一刀切”未免武断,但是在具体解决管辖权问题上,恰是一个有效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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