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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章建筑致屋内物品损毁,有关部门该赔偿吗?

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致相对人存放于违建内的物品毁损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对物品价值存在争议,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制作室内存放物品财物清单等证据固定义务的,对于相对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建内的物品情况,行政机关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对物品的赔偿存在争议,那举证责任主要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物品清单等证据,这一程序在《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17条中具有明确:“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而相对人只具有初步证明义务。什么是初步证明义务,目前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仅指购买凭证以及该物品存放于建设中的证明等,但貌似谁也不能没事就给家里拍个照片,证明家里有啥东西,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在屋内物品和建筑物残值的赔偿方面,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相应的程序固定证据,那就必须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拆违造成屋内物品损毁的,是一定要赔的,违法的是建设,不是物品,违建内的物品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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