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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九邊軍屯與軍牧
 草場是官牧之最基本最重要的設備,自洪武三十年(1397)劃定北部邊地草場之後,永樂年間,又于河套、河西增置了不少軍牧之草場。如在慶陽、安定、會寧、永昌等處設立陝西苑馬寺草場,地廣千里,水草豐茂;又于西寧、大通、莊浪衛之武武勝、甘州衛(張掖)之古城、洪水、紅崖、肅州衛(酒泉)之清水、黑城各處,設立甘肅苑馬寺草場[56],幅員數百里。另外,永樂中,又置草場于畿甸。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裏水草美,以太僕寺千騎,令懷來衛卒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57]。這些草場的添置頗爲必要,很有意義。因爲草場是官牧之根本,爲馬政之所賴。它的存在和擴展,爲馬政活動奠定了可靠的物質基礎。
  洪武時的各牧監以及永樂後的行太僕寺、苑馬寺所牧養之種馬,主要來源于各少數民族進貢(西域人貢者較多)和西北茶馬司撥送,以及各牧監、各寺各苑自身繁殖。明代前中期,有葉兒羌、維吾爾、藏族、蒙族不定時地來朝廷貢馬,明後期萬曆年間又有西藏索南嘉措向明朝貢馬匹、方物等[58]。這些貢馬既不定時,又不定量,難以保障對明政府的足量供應。鑒此,明朝統治者自洪武年間開始,于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設立茶馬司,以特控之官茶與蒙、藏等少數民族易馬[59],每年平均易馬3000—4000匹。又于永樂以後逐漸于遼東開設開原馬市、女真馬市、撫順馬市、達達馬市[60],與女真(滿族)及蒙古的俺答、瓦剌各部交易,後來又于隆慶、萬歷時在張家口、延綏、寧夏清水營等各處開設馬市,以茶葉等物換取蒙、回、藏等民族的馬匹。前後所易之馬,除選送九邊各軍鎮外,有相當數量的馬匹被撥往各牧監、各苑馬寺和行太僕寺留作種馬用。當然外來貢馬和市馬還不能完全滿足官牧業的需要,還必須用各牧監、各行太僕寺和苑馬寺孳生的一定數目的馬駒來補給種馬的缺額或不足。由此可知,各類官牧場的種馬來自多方面,它既靠本身的建設,又靠外界的協作。事實表明,明朝軍牧業尤其是牧馬業,幷不是單純地存在和發展的,它是與邊地民族關係正常化有著密切關係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當時各民族間經濟交流活動的支持。
  當時的軍隊牧馬,形態不一,性質各异。首先,苑馬寺恩軍是一個專門牧馬的兵種,恩軍養馬是軍辦牧業之舉,乃爲軍事之附庸,屬于後勤建設的自給性軍需生産活動。而各衛所官軍和屯田軍士養馬,則是兵部和行太僕寺加强給兵卒的一項附加差役,是一種額外負擔。屯軍作爲生産糧食的專業兵種養馬,是以免除田賦(農業稅)爲代價的[61],是變相的國家財政支出之行爲。換言之,屯軍養馬,含有以政府津貼補助官軍養馬之意,是一種半雇募(半傭工)性質的軍人兼職行爲,可視爲一種封建主義的農、牧建設一起抓的軍需經濟的綜合性措施。
  軍隊養馬是一種官牧性質的責任制,或稱之爲承包制基礎上的官辦牧馬業。洪武、永樂時,軍養種馬,要求膘肥體壯,一旦嬴弱病瘦,則受譴責,如遇傷殘死亡,便要追賠。成化七年(1471)又明確規定,天下衛所孳牧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賠償),令軍餘朋合領養[62]。軍養馬匹,按牡(公)牝(母)搭配,牡馬不納駒,牝馬則有納駒指標。永樂時規定,每養牝馬一匹,兩年中要交納馬駒一匹,不能完納者認賠。成化元年(1465)和十六年又申令:凡軍衛有司拖欠孳生馬駒者,查算折買[63]。要求牧養人員承擔養馬過程中的全部既定責任,幷承當其經濟風險。這是不以牧者意志爲轉移的政府之强行規定,屬于專制主義的政令行使範疇,是一種嚴酷的崗位制度意義上的管理形式,不含有如今意義上的契約制經營因素和協議性內容。幷且,此種牧養責任制又是具有較强監督性的責任制,較少自主性,不屬于大包乾。各衛所牧馬,從洪武到萬曆年間,一貫依照例定章程辦理,從備草、煮料、飲水、出牧、醫病、療傷、保駒、防盜都有詳細規定,各遵條文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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