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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罗胖跟Facebook学习,罗辑思维可能不是现在这样
原创 郑明龙 书单 2015-06-02 06:56
如果罗胖跟Facebook学习,罗辑思维可能不是现在这样 (qq.com)
上期书单君预告,这期要推一篇雄文,解答创业团队里,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这篇文章就是了。
分享人郑明龙律师,专注创业,股权投融资和并购法律服务12年,给很多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接触过无数创业团队。以下干货,市面上的书基本找不着,都是他根据切身经验总结出来的。
创业团队的股权蛋糕该怎么切
我们先来看几个失败的案例。
真功夫
真功夫的纠纷大家应该比较了解,现在对它的生意还不影响,但是很遗憾它还没IPO。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它的股权架构:
后来随着事业做大,潘宇海解决了中式快餐没办法标准化的难题,真功夫开始扩张。
但到了后期,负责门店扩张的蔡达标作用更大,双方因此产生了很多纷争。蔡达标就把潘玉海赶出核心层。心有不甘的潘玉海搬出旧账,控诉蔡达标侵占,把姐夫送了进去,蔡达标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
这影响了他们的资本运作计划,在我们看来,是很不应该的。
“罗辑思维”
这个大家都很熟悉,我原来认为,罗振宇应该是大股东或者比较重要、核心的股东。结果前几天看了这个被新炒的旧闻才知道,“罗辑思维”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
如果我是罗振宇,我也会说,哎,很不公平啊,你看这个号也是我做起来的,主要都是依赖我。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股权结构导致他们俩分手。
西少爷肉夹馍
这是一个有互联网精神的产品,但是很遗憾,创始人现在也陷入了纷争。起源就在于他们之前的股权架构。
这种股权架构,比例基本上是均等的,没有有一个人超过50%,为什么会造成纠纷呢?
我们往回看,去年5月,投资人找到西少爷要求进行评估。在搭建 VIE(协议控制)架构时,孟兵提出要3倍的投票权。宋鑫不干,他觉得,你凭什么要3倍的投票权?这意味着控制权会丧失。尽管其他两个人同意,最终还是没有达成交易。
VIE架构基本上就搁置了,他们就此埋下了恩怨。如果之前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西少爷这个纠纷应该可以避免。
下面我们进入主题
谁能成为合伙人?
首先要解释一下,我讲的合伙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什么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大概有这么四个标准:
1资源互补,取长补短
不是说你有钱,我也有钱;你有一百,我也有一百;你会除草,我也会除草;你拿锄头,我拿锄头就去干活了。一定要资源互补,取长补短。是我不能没有你,你也不能没有我的关系。谁也不能缺了谁,才可以成为合伙人。
2一定要各自独当一面
我分内的事情,我处理;你分内的事情,你处理。比如你是CTO,你就负责产品技术;你是COO,运营的部分就交给你;我是CEO,就统揽全局。
各认领一亩三分地,就是最好的合伙人组合。不能说你干活的时候我也能够说两句,我做事情的时候,也指望你能不能够帮两把。
3要“背靠背”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的后面交给你,你的后面交给我。前面的事情我来处理,后面的事情你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共同体。
4一定要共同出资
很多创业团队都有这样的现象:我没钱,但我有技术,或者我没有技术,但我可以做营销推广,这种情况下,当然也是一种组合。但是我建议,最好能够共同出资。
但出资不一定要求同比例。比如一个项目初始估值是500万,你有5万块钱尽量出5万块钱,有10万出10万。为什么?有出钱跟没出钱是不一样的,有可能我出的这个钱,是我储蓄的一部分,这样大家在付出方面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建议多多少少都要出资。
谁不能成为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的标准,每个人认识不一样,但是下面的六种人,是绝对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
什么意思呢?有些项目的启动,可能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但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比如说我七大姑八大爷,是中国移动通信的某某董事长,总经理,这种资源的不可确定性很多,今天他可以是董事长,明天有可能下台了;今天可能是总经理,明天可能就进去了。
这种人对项目是非常不稳定的,绝对不能作为合伙人。
2兼职者
现在很多创业团队在出来干之前,一般都是兼职状态。有的甚至在还没有出来兼职之前,就已经开始在干了。这种情况,除非是兼职者毅然决然地出来,否则他是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是兼职,他是一定会给自己留后路的,他不会跟你义无反顾的一起拼,对创业团队来说,这肯定是不行的。
3专家顾问
马云有一个律师——蔡崇信,是他的合伙人。看起来,有个律师挺好。但我在辅导创业团队时,他们邀请我说,哎,郑律师你来成为我们的合伙人,好不好?律师费,咱们就不收了,我们给你多少股份。虽然我很感激他对我的信任,但我还是拒绝,因为专家顾问跟兼职者没什么两样。
如果成为合伙人,你的一些法律意见或在处理一些问题时肯定是不超然的,会陷入其中,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做合伙人。
当然,其他创业团队的导师也有做合伙人的,但我建议还是慎重考虑。
4早期员工
早期的员工也不适合。虽然他们跟你是革命感情,一起打地铺,吃泡面,做苦逼的事情,但一定不能感情用事,给他股份。
你可能会说,一开始我什么都没有的时候,他跟我一起打地铺,帮我洗衣服,我不这样对他,好像太不厚道 。但是感情归感情,可以做股权激励,初始员工的重要性需要等到凸显时才可以考虑。
5理念不认同,不能同舟共济,不能跟你一条心的来做事的人
这个比较好理解。这样的人跟你不是同一个方向,就会给你的创业减分,经常会成为团队的噪音,所以应该去除。
6天使投资人
我注意到,现在很多创业项目在有想法的时候,就有天使投资,然后就自然而然把天使纳为合伙人,但这也是不合适的。
为什么不合适?理念不一致。投资人最根本的本性是什么?逐利。他是不跟你讲情怀的。如果成为合伙人,就可能会导致产品的方向、品味发生改变。
解决了合伙人的问题,再说说
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
1明晰合伙人的权,责,利
合伙创业讲究情怀没错,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实际利益,怎么能够体现你的利益和价值,很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后者是你在这个项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体现。
2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也许我们在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闺蜜,大家觉得,什么股比不股比的,先不说,先做下去,把事情做成了再说。
这种情况必定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刚开始关系好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好好谈,出现问题肯定更不能好好谈,最终的结果是创业项目受到影响。
3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开头的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真功夫,还是西少爷,都是控制权的问题,如果他们的股比能形成一个核心的控制权,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4方便融资
现在投资人跟你谈投资的时候,会关注你的产品,关注你的情怀,关注你的进展,也一定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看到比较差的股权架构,像我前面列举的那些案例,他们是肯定不会投资的。
5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相信每个创业者的创业项目都有IPO这个目标,只要IPO,资本市场就一定要求你的股权结构要明晰,合理。
设计股权架构有哪些原则呢?
最差的股权架构是均等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虽然你出一百我出一百这种出资构成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擅长的点不一样,他对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
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还OK,项目没做成就拉倒,项目做成了肯定会有矛盾。下图中的这几个案例就是教训。
说到海底捞,可能有很多人会问,我现在就是这种均等的情况,我该怎么办?这个时候,海底捞就是你的老师。
如果你也是海底捞这种情况,无论处于什么阶段,我建议你赶紧调整股权架构,协商或者回购的方式都可以考虑。
好的股权结构标准
1简单明晰
在创始的阶段,创业公司一般比较草根,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
有些人会问,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你的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有些事情刚开始可能很需要,比如网站、开发APP,但其实只要项目起来以后,这些技术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只要根据市场价格加上一些股权激励,完全可以找到这方面的人才。
2一定要有带头大哥
也就是核心股东。还是以西少爷为例,他们就是没有一个带头大哥,谁说了都不算,才出问题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人,能够拍板说这个事情就这么定了。
3资源互补
5股东之间要信任
以上两点在前面讲合伙人时已阐述,不再敷述。
股权蛋糕该如何切?
这个问题,创业团队在早期首先想到的是,我们来分一下,你多少我多少,你30%我70%,或者是我60%你40%。
其实这是不对的,在设计股权架构时,我们得先把别人的切掉,也就是预留一部分股权,最后的才是自己的。
1预留股权激励
现在大家都去创业,招人就非常难。如果你在招人的时候没有跟人家讲,我给你多少的股权或者股权激励,一般他是不会轻易来的。
2为吸收新的合伙人预留
上面讲到,不能为了刻意追求合伙人的结构硬拉一个人来做CTO,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TO,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
有种做法是放在带头大哥的名下,但我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未来融资时股权是要稀释的。
所以一般来说,预留的部分可以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进来之后再分配给他。
3融资预估
创业项目最终IPO的时候,CEO如果能有10%的股权就不错了。所以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当的预估,这样大家就不会想着,我辛辛苦苦做的企业,到最后,股权怎么就这么少?
股权如何分配?
一般从以下4个角度考虑:
1看出资
创业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要有钱,有钱好办事。如果空对空,事情是很难办的,所以,启动资金非常珍贵。
这种情况下,出资就显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个项目,需要500万,我出200万你出100万,那我们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假设我们资源差不多,我出200万的话,可能占40%的股权,同时可能又担任其他的角色。
2带头大哥要有比较大的股权
能够分配给合伙人的股权,除了其他合伙人,剩下的就是带头大哥CEO,他要有比较大的股权,但同时他也要有更多的担当。
3看合伙人的优势
创业过程中,无非就几个资源: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初创,发展,成熟,出现的变化。
在创业的不同阶段,不同人的贡献是有变化的,需要综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觉得,这个人运营好像挺不错的,就把那15%给他。 等到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发现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难了。
所以在创业初期,不建议把股权分足,应该给股权调整预留空间。比如说,COO本来应该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个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来,放在股权池里。合伙人之间进行约定,我们还有这些预留,以后会根据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每个人的不同贡献进行股权的调整。
这是我们从真功夫的纷争中吸取的教训。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潘宇海解决的是中餐标准化的问题,蔡达标解决的是门店扩张的问题,两个都很重要,但是他们没有适时对股权进行调整,导致纠纷的出现。
这里要讲一下个人品牌,也很重要。打个不太形象的比方,如果雷军是我的合伙人,那基本没问题,有他在没有做不成的事情。可以这样说,个人品牌对有些项目的加分是很大的。
4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刚才讲到的,带头大哥要拿比较大的股权,比如说按6:3:1、7:2:1这样明显的股权梯次,才能形成贡献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权、话语权。
有一篇介绍量化标准的文章,和大家分享一下
初始阶段:每人均分100份股权,即100/100/100▼
召集人:有贡献,增加5%▼
执行团队:执行很重要,增加5%▼
带领团队走出艰难的第一步:增加5%-25%▼
CEO:承担更多,增加5%
全职创业者:全职创业最有价值,增加200%▼
有信誉者:信誉最重要,增加50%-500%
一般来说,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
国外有几个企业的股权架构值得参考
后来他们在融资过程中也有进行相应调整,但可以看得到,他们有股权架构的梯次。比如说一个很小的10%,不是全部的均等。
谷歌是均等的股权架构,但在融资过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FACEBOOK相对比较科学,这个架构就很好。
股权成熟制度:专治合伙人中途退出
在创业过程中,我们刚开始饮血为盟,要拼出一番事业。但是中间可能会各怀鬼胎,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因素离开创业团队。
这个时候怎么办?现在要给大家介绍的股权成熟条款,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的。
打个比方,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3: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就走了。
他手上还有1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这个时候,就可以实行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成熟来算,我们一起干四年,预估四年企业能成熟。
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一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
剩下的7.5%有几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强制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格按公平的方式给A和B,这样A和B还可以重新找一个代替C的位置。
几种常见的股权成熟模式
1按年成熟
即上文例子中所说的模式。
2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
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一百万的粉丝,那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按融资进度
这个进度可以印证产品的成熟,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的评价,可以实现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项目的运营业绩(营收、利润)
因为有些项目离钱比较近,觉得团队能赚钱,那我们就投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业绩进行约定。
这里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如果股权不成熟怎么办?
假如我是B,占30%股份,虽然只干了一年,或者刚开始干,但是我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包括分红,表决,选举各方面全面不影响。
如果不成熟,要考虑哪些情况?
1主动离职
股份必须让出来。
2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
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要把股份让出来。
3故意和重大过失
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做出伤害运营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会被解职,肯定就是离开。
离婚、犯罪、继承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可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1离婚
如果合伙人夫妻之间没有做财产约定,那么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他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
这里可以引入“土豆条款”。土豆上市时因为离婚的事情导致IPO受到影响,所以有了一个土豆条款——约定股权归合伙人一方所有。
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2继承
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
《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假如你的合伙人C走了,这个时候的继承人如果是老大爷老大妈,他们跟你做合伙人肯定是不行的。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看完别走
以上,是书单君根据郑明龙律师不久前在颠覆式创新研习社(微信号:dfscx2014)做的一场演讲整理而成的文字,由郑明龙授权发表,转载请联系后台。
如果大家觉得这篇文章还不解渴,可以关注郑律师创办的,专为创业者服务的Z律师团(微信公众号:zlstuan)。
还有一个好消息:郑律师刚和书单君达成共识,打算将他的这些独家研究写成书。你希望郑律师在他的书中帮你解答什么疑问,请在后台给书单君留言,书单君会全部汇总给郑律师,在他的书中一一做出解答。
创业进阶,请读:《他如何创出10家公司,顺道玩遍50个国家》
图片来源:Pexels,循CC协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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