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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官司庭审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业主“质证”

所谓开庭“质证”,这个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出示的那些证据的合法性、与案件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等等。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索要一万元的欠款,那么张三就要向法院举证这个欠款存在的事实,当庭出示一张由李四亲笔写的欠条原件。对李四而言,他要对这张欠条做出说明、质疑或者辩驳等等,这个过程就是“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质证的情况,决定这张“欠条”能否作为“认定这个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理,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催索物业费,它就要先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业主一方存在的物业服务关系,其自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被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费的事实,以此作为其起诉主张物业费的依据。

对于欠费业主来说,能否在质证环节作出“强有力”的质疑和辩驳,事关你能否在这场官司中占据“有利”的先机;需要注意的是,你在对物业出示的那些证据进行质证时,不可盲目乱讲,信口开河;而是要依法辩驳,有的放矢。切忌思维混乱,缺乏逻辑;而是要条理清晰,抓住重点。

还要心平气和,语速平缓,以便让书记员完整记录你的“珠玑字字”。更要从容不迫,义正词严,在法庭上树立你是一位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民”形象,而不是物业口中“无理拒交、恶意欠费”的“老赖”。

实践中看,物业公司在物业费官司庭审诉讼中,一般会出示下列证据:

一、原告一系列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工商执照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已经三证合一。“物业资质证书”业已取消。

物业公司提交这类证据是为了证明,它是一个具有收费资格的,独立合法主体,并非条友们口中所说的“黑物业”。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会在其立案时进行资格审查,这类证据问题不大。当然漏网之鱼总是存在,业主方还是应该瞪大你的眼睛,看看这个执照是否超过年检期限,营业范围是否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是否发生了变更,与物业合同上的公章是否一致,有无存在非法挂靠的嫌疑等等。在这些方面提出你的质疑,那是因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物业合同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我们已经分析讨论过。如果没有这个证据,物业就“告”不了你,它也立不了案。提交这个证据,就是为了证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它的收费依据以及服务内容等等。

所以,到了法庭诉讼这个阶段,就不要再提什么诸如:你与物业之间没有合同,你没签字,你不知道这份合同,和谁签的就找谁收钱,你不是合同当事人,这份合同是“捆绑的霸王合同”,不签拿不到钥匙等等等等,这都是“自觉有理”却难获支持的无效质证意见。

因为早在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刚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先后明确了: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你就要依据上述法条中的“依法”二字,提出你的质疑:

如果物业出示的是前期合同,你就质疑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属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私下签订,应属无效;如果物业出示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你就质疑该合同未经“业主大会评议表决”,系业委会与物业私下签订,应属无效;建议人民法院就此予以调查核实。

三、欠费明细

这项证据一般与合同同时出示,就是说明物业起诉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对此,你必须要仔细的核实,尤其看看物业费标准、代收费用价格标准是否超过你当地行业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以及违约金约定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明显超过法定要求的约定比例,不予认可,可当庭要求予以调整。

上述《物业司法解释》第五条 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催费通知,律师函等。

物业公司必须先“催”后“诉”

比较正规的物业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做的比较到位。因为这类证据事关两个比较重要的“法律点”:

1、书面催告程序,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先对欠费业主采取书面的催费催告,然后才能提起诉讼。没有这一步,业主可直接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物业的起诉。

2、诉讼时效问题,只要物业起诉的时间限超过三年(二年),业主就必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你不提,法院不会主动去审这个事儿。该问题我们以前讨论过,这里不赘述。

五、物业履行了相关服务的相关证据

这类证据比较复杂,各种各样,有的是物业公司自身出具的各类记录等,也有的是业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等;

如果你确实不知道该如何去质证,就可以引用那句套话:对这些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的目的有异议。物业自身出具的记录,不能证明它依约提供了服务;业委会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仅是一个间接证据而已。等等。

此外,凡是物业公司出具的“复印件、传真件”之类的证据,一概不予认可,因为只有“原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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