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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借走350万”,会计做账不对被罚70万个税!怎么入账你今天必须清楚!


老板从公司“借钱”,怎么做账?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1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2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走钱入账的的问题,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钱付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怎么做账呢?继续往下看:


缺少发票怎么入账?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及确认,并没有设置必须取得发票这项条件。也就是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即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呀!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不取得发票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花花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花花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花花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问题,让各位会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完了,其实就是根据取得发票一致的处理方法。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怀疑人生”的事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如果该日期前,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支出的发票,则对应的支出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也就是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


①、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在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当期进行抵扣;


②、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再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相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已,会计处理永远是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以,才会存在一系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差异性的问题。对两者差异性的完美驾驭,同样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体现。做账靠准则、纳税依税法,是我们所有会计及财务人员的不变法则。


附:风险提醒:虚开发票仅仅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


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听小编一一道来。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来源:小艾财税俱乐部,办税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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