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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因投资收益,高新技术收入占比未达60%,不能适用15%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增加1521万元

一、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129日获得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00916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自该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起连续三年内(202年至2022)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2年度已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缴,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以及应缴所得税税额。

近日公司在税务系统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因税务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由此计算的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3,243,587.57元,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增加15,218,214.65。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587.57元。

二、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15%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因上述事项以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3129日到期,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被取消或到期后无法通过重新认定带来的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6 5



财税匠人点评:

1、这是又一起因投资收益而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事项的案例,2008年以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收优惠享受以项目所得为基础,例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等,对于企业整体的税率式减免一般都有特定收入的占比要求,以达到税收对于经济调控的目的。

2、目前我国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时,都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在三特索道案例(点击可见)中,梵净山旅业公司因转让股权,形成投资收益6,277.01万元,而股权转让收入显然不属于梵净山旅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导致其不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当时的比例要求为70%)。

3.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收入占比分子分母的口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做了如下规定(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高澜股份2022年年报反映,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335,560,710.49元,投资收益为328,652,045.96元,利润总额为261,533,537.56元。

公司称,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34,172.44万元,主要系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2022 11 7 日,高澜股份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其增资的公告》称,公司拟作价40,920 万元转让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暨东莞硅翔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持有东莞硅翔18.0645%的股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时,收入总额采用的是税收口径而不是会计口径,所以:该公司投资收益中,31%的股权进行转让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计入会计和税收的收入总额;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暂时只计入会计收入总额,待处置该股权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再将股权转让收入计入税收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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