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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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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的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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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点评】
如取消高新资格,企业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一是发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从15%改按25%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是有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根据取消的原因,如是申请认定环节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偷税,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违规成本极高。如无法按期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存在移送公安机关以逃税罪论处的刑事风险。
对于日趋频繁和严格的高新技术评估检查工作,企业在高新技术资格维持期间,合规建议:
一、是指标合规,维护各项指标在及格线上。二是优惠合规,有合规,才能享受高新企业各项税收优惠,三是成本合规,取消高新资格的税收成本支出,是远远大于维护合规成本,做好日常维护,才能保住资格,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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