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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论坛|基层工会三问——概念、名称和任期

基层工会离职工最近,联系职工最直接,服务职工最具体,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加强基层工会工作是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任务。

但对于基层工会的概念、名称和任期,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厘清。

概念:什么是基层工会?

基层,与顶层、中层一样,都是相对概念,只有在一个完整的分层的组织体系中才会存在。梳理基层工会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基层工会的内涵和外延。

基层工会概念的产生。1925年在广州召开的二次劳大宣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规定实行团体会员制,即“凡在中华国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六次劳大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仍规定“本会以团体会员为基础,中国境内之职工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者,不分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地方工会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彼时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某些局部工人的不同组织的联盟,尚未形成从上到下独立完整的分层组织体系,两部工会章程中都没有出现基层工会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工会法规定:“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1953年中国工会七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规定:“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以此肇始,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会员制,全国所有工会会员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全国各地方各产业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下级组织。同时,首次按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工会的地方组织、工会的基层组织划分章节。中国工会逐步建立起全国组织、产业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1953年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由在同一企业或机关中工作的工会会员组成。凡企业、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企业或机关委员会。”上世纪80年代以前,职工集中在国营企业、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相应建立在这些基层单位,对下直接联系服务本单位职工群众,对上直接接受县级以上工会的领导。

基层工会概念的演变。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工会出现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变化,即面的拓宽和层的增加。一是基层工会的覆盖范围,从公有制单位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单位和无固定单位的职工。1993年中国工会十二大修改章程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并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专门增写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出要求。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修改章程规定社会组织要建立工会。2018年中国工会十七大修改章程,进一步提出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通过组建市场工会、楼宇工会、劳动力市场工会等多种形式,将没有固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基层工会范围的扩展,主要为了最大限度地把分布在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组织起来。二是在最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之上、县级工会之下,出现了一些新层级。1993年中国工会十二大修改章程增写“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2013年中国工会十六大修改章程进一步增写“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修改章程,规定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2018年中国工会十七大修改章程,规定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这样就在县级工会和原有的基层单位工会之间,出现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中间层级。出现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县域内特别是散布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企业、职工、工会组织数量大幅增加,原先由县级工会直接领导基层单位工会的方式难以为继,必须按照区域、行业设置一些中间层级来实现有效管理。2004年,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概念。实践发展至今,“小三级”工会已拓展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企业(社会组织)工会所构成的县以下三级基层工会组织体系。而“小三级”工会中最基础的一级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概念的理解。中国工会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原则。工会的组织体系与党的组织体系大致对应。党章对党的组织体系按照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划分,工会章程对工会组织体系也按照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划分。与党的组织体系相对应,工会的地方组织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工会,工会的基层组织则包括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企业集团工会,以及最基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建立的工会组织。基层工会也是一个统称,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成立总工会委员会(比如部分乡镇、街道工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比如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工会委员会(即工会分会)。同基层党组织一样,基层工会种类繁多、层级丰富,其组织形式、工作对象、工作内容有很大区别。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要厘清职责、找准弱项,抓住重点、分类施策,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名称:“工会基层委员会”还是“基层工会委员会”?

长期以来,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中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工会法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章程则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中国工会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委员会统一改为“基层工会委员会”。这一修改,既是为了同工会法保持一致,同时也是综合考虑工会组织原则历史沿革及现实状况,经过认真研究作出的。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组织起来的。1950年工会法规定:“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1953年中国工会七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规定:“产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产业工会实行垂直领导,从上到下建立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其委员会分别称为“中国××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工会+地方行政区划+委员会”、“中国××工会+基层单位名称+委员会”。彼时,基层工会组织是上下贯通的产业工会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其委员会是产业工会的基层委员会,称之为“工会基层委员会”是符合实际的。

1957年中国工会八大将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由产业原则改为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决定除一部分必须在全国实行统一集中领导的产业工会以外,其余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日常工作,主要依靠地方工会来领导。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的决议》。同年5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提出:“各级工会都必须无条件地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全国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改变过去垂直领导的方法。各省、市、自治区工会联合会改为地方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实际上要成为各级工会的工作部门。”此后,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如铁路、民航、金融等)之外,基层工会组织不再是上下贯通的产业工会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而是由属地工会领导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其委员会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更为准确。

1992年制定工会法,把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委员会由1950年工会法中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改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并延续至今。但从1957年中国工会八大以来,工会章程一直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修改章程,除第25条出现1处“基层工会委员会”外,其他各处仍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修改章程,在第26条又出现1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此导致一方面工会章程与工会法表述不一致,另一方面工会章程内部表述也不一致。考虑到“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两种表述并无实质性差异,而“基层工会委员会”更能体现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工会组织原则,为确保章程与法律的一致性,中国工会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依据工会法,将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委员会统一规范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

任期:“三年至五年”还是“三年或者五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原《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两处规定不一致,导致一些文件互相冲突。中国工会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至五年”改为“三年或者五年”。这一修改,既是为了同工会法保持一致,同时也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经过认真研究作出的。

工会法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1950年工会法和1992年工会法,都没有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考虑到工会法新增了对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增加了“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这一规定。该规定在工会法中一直延续至今。

《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1957年中国工会八大修改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任期一年。”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修改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2003年中国工会十四大修改章程,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期间,部分代表团在讨论时提出“三年或五年”的规定不够灵活,不便于基层操作,建议改回“三年至五年”,大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工会章程又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明确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各类基层委员会均执行2018年中办意见规定的三年或五年任期。据此,中国工会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至五年”改为“三年或者五年”。

作者: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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