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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45条)。

1.限制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

2.“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属于第140条第2款所说“沉默”。

3.“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是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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