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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都区石门乡枣川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武都区石门乡枣川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安全教育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震、交通、饮食、防盗、防火、防电、防病、防中毒、防溺水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副校长分管。并成立由副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班主任、门卫人员及学生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要落实到年级、班组,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用电安全管理、校园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师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成员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校产管理,对校舍、水电等设施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水电设施,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要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观、游览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明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不爬车,不追车,不乘坐农用车,不坐超员车,横穿马路不超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禁止学生靠近高压电线,禁止玩弄用电器。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玩火、玩炮。严禁学生上学带火种及鞭炮等物品。

第十八条 学校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定期对寄宿学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健康、活动环境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楼梯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出早操、集会班主任、值周 、值日老师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劳动等,应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出行须有学校领导或老师带队,并有安全保障措施。校园内禁止体罚。严禁骂人打架。禁止爬树、爬竿、爬阳台、爬房屋、溜栏杆。学校应根据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性,指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安案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急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及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一般有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各类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经教育,课后私自下河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随意把学生赶出校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体罚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学校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以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等发生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祭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处于人道可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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