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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耿辉:“工作三十年,第一次遭内部人指责、威胁和诬陷”

法律人读物原创作者:耿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早上刚刚上班,办公室给我手机转发来一条网络投诉信息,指名道姓投诉我作为法院院长滥用职权对干警打击报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是赤裸裸诬告陷害,是借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进驻宿迁督导期间采取网络碰瓷方式对我进行的侮辱诽谤。从投诉帖多留手机号和帖中内容判断,发帖者就是去年因严重违纪被我院开除公职的赵某。

去年国庆大假期间,节前被院里研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赵姓法警电话联系我,反映院里对其处分过重,要求重新处理。我在电话中告知这是院长办公会集体慎重研究的结果,我个人无权凌驾于组织之上,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时间不长,他便发来一条信息,指责我是为了维护自己形象和个人升迁,不敢为院里同志担当,没有能公平合理的给其一个正确处理,影响到其家庭,并威胁要对付我的家人,揭发我以权谋私违纪问题。

在法院工作三十年来,虽然多次受到无理当事人的威胁谩骂和抹黑攻击,但还是第一次遭到来自法院内部人员的指责、威胁与诬陷。扪心自问,我是否对下属太过苛责、对同志冷酷无情?

自从担任基层法院院长那天起,我就深深知晓自己肩头的重任:

作为党组书记,我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司法工作领域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时时处处维护好党的权威与形象。

作为法院院长,我既需要对上负责,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监督管理,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公正司法,恪尽职守;也要对下负责,关心爱护下属,帮助他们成长进步。

作为首席法官,我更需恪守职业道德,率先垂范,秉公执法,敢于坚持原则,主动承办疑难复杂案件。

但这三种角色权力的行使,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准则,那就是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得偏私和狭隘。

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时,当然要慎重考虑,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这四条原则。决不能因迁怒于违纪人员损害了作为院领导的个人颜面和法院的形象而刻意加重处分,有失公允。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更不能违背原则纪律对违纪下属遮遮掩掩,高举轻放,以体现所谓‘’组织关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一旦严重违规违纪后果形成,唯有以零容忍态度严格执纪处分,才是对事业负责、对法院负责、对人民负责。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需自身硬,欲正人者先正己。作为一院之长、党组书记、基层最高等级法官,我更要严于律己,做好表率,放好样子,特别是管好身边人。否则,一旦自身不正,当然也没有底气和胆略向违规违纪问题开刀。我毫不畏惧赵某对我投诉举报的威胁,也相信组织上完全可以核实澄清赵某无中生有的不实投诉。但我从内心深处仍对赵某不知反省,继续违反违规手段发泄不满情绪的做法感到痛心和愤怒,司法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对司法公信力会带来重大损害,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刮骨疗毒。

具体到本次违纪案件,被处分的法警赵某在2017年就曾与他人合伙经商受到警告处分,但在监察室对他调查处理期间,其隐瞒了与周某合伙投资装修工程的情况。双方合伙期间,因周末欠下其百万元债务无力清偿,此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周某向某军借款100万,由这名法警作为担保人,其中的50万直接转到此法警账户,算周某清偿欠款。剩余80万债权转让给姚某某。2016年6月,法警赵某为周某介绍了贷款银行,周某以项目建设用款为由,找何某某以房屋抵押办理560万元贷款,贷款到周某账户当日,四人即组织结算,用该笔贷款清偿了这名法警担保的某军100万借款,另外256万元支付到姚某某账户后,立即转账到这名法警妻子的账户数十万元。经过这样一番操作,赵某的百万元债权顺利实现。但何某某却被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变卖其抵押房产还贷。这是何等的套路!何某发现周某负债累累无力还款,才明白自己受骗上当,遂通过网络投诉举报我院法警赵某与周某合谋骗取其巨额贷款。当法警赵某信誓旦旦表示其对周某向何某某借款毫不知情,他追回的合伙投资没有一分钱是从何某某处获得,仅仅只是一个违规经商问题时,任何一名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可以判断出我院院长办公会议给予赵某开除公职的决定是否明显过重!如果法院真的按照赵某的观点作出定性与处分,投诉人是否觉得公平公正,人民群众又是否认同呢?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任何一名党员干部和司法人员都要受到党纪国法严格监督,没有人可以有超越法律与党纪特权。投诉反映法院院长应当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向有权部门反映和提供。但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司法尊严不容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者,越来越感受到肩上的责任和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日益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内部:我们办案的质量能否经得起检验,我们办案的效率能否经得起公开,我们司法者的职业操守能否经得起监督。

当数十万法院人在殚精竭虑、负重拼搏时,却总是有少数害群之马以一己之私抹黑我们的形象,损害我们的荣誉。

对此,我们决不能姑息养奸,手下留情。

谁敢砸法院的品牌,我们就要砸他的饭碗。

从步入人民法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就要明白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法院的荣辱与形象,必须恪守良知,坚守法律底线与纪律红线。

为天下立规,为百姓维权,为人间护正义,为中华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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