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上午,广州有史以来第一宗扰乱法庭秩序案在广州市某基础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夫妇相当“有幸的”同时成为广州首位被控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人,载入史册,彪炳千秋。
根据官方报道,2016年11月18日下午,何某某夫妇在广州市某法院旁听一起涉及其亲属的民事案件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子不停的喧哗,并辱骂法官,法官多次制止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但其拒不退出,于是法警上前强制将其带离法庭。
在法警行动时,其丈夫上前阻挠,用手推搡、挥拳击打法警,妻子则拿起话筒等物品扔向法官,审判活动被迫中断。
经法医鉴定,被害法警的上唇、手臂、手背有多处挫伤,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由于事态特别严重,案发后,经法院院长批准,当即对其丈夫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年12月,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丈夫刑事拘留,其妻子则予以取保候审。
如果换在古代,敢如此咆哮公堂,早被衙役们二十大板给揍晕了,古代的法官同行们还是威严多了。
后来,检察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时庭,何某某夫妇当庭痛哭流涕,表示认罪、悔罪,同时向法庭求情,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有人照顾,行为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为《刑法》第309条所规制: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如果仅仅是在法庭起哄闹事,没有殴打、辱骂等情节的,则需要三人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换句话说,二人以下再怎么闹都不构成犯罪。
如果在法庭打架,不管打的是法官,还是证人、原被告人或者是律师,均可能构成犯罪,不过如果打的也是旁听群众,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构成本罪的,当然,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不敢相信的是,在2015年以前,当庭殴打律师可是不构成犯罪的。
此外,还有诸如打砸法庭设备,损毁对方提交的证据,当庭撕毁裁判文书、辱骂、威胁法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都可能构成犯罪的,只是看法院愿不愿意而已。
一旦构成犯罪,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不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一般是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且缓刑宣告率很高,但是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极为罕见。
二、与藐视法庭罪的区别
想必聪明的你也已经想到,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不是就相当于英美法系的藐视法庭罪,的确如此,只是我们的内涵要小得多。
在英国,藐视法庭罪是指一切足以阻碍、干扰或妨害法庭或其他审判机构审判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活动及程序的行为。原本是普通法上的一种轻罪,1981年英国,《藐视法庭罪法案》对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做了修改,转化为制定法上的犯罪。诉讼过程中的一切不当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既包括刑事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
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的藐视罪内涵更为丰富,除了妨害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司法管理外,还包括不服从令状、传票、命令、裁定、法令或指示的行为等。即除了藐视法庭外,藐视立法机关都可能构成犯罪。
在美国,一旦被认定构成藐视罪,则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而在英国,即使一个人犯有藐视法庭的行为,也不意味着他构成藐视法庭罪,法院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可以看出,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藐视法庭罪都是轻罪,但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范围狭窄,仅限于扰乱法庭秩序,而非诉讼全过程的秩序。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案例很少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冲击法庭、辱骂法官、甚至原被告双方当庭大打出手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很少,近年来,广州也就这么一件,而全国都不超过50件。原因有三:
一是法官宽宏大量,慈悲为怀,不愿意与人计较。被人骂两句也就当被风吹了,遇到要拼命的当事人,那就得赶紧叫法警帮忙啊,或者用自己的法官威严来呵斥这种不轨行为,当然,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能躲则躲,你看,最高院统一规划法官通道的做法多么有用。
二是麻烦。首先得逐级上报到院长,由院长决定司法拘留,然后再联系公安,由公安进行刑事拘留,此外各种请示汇报,没完没了,还不如忍忍得了,手头还有大把的案子等着去办呢,哪能把时间都花在这一个事情上。
三是法律规制范围狭小。特别是在2015年以前,必须是三人以上冲击法庭,或者有殴打法官的行为才算得上是犯罪,虽然修正案九将涉案范围扩大了一点,但面对复杂的扰乱诉讼活动的形式,法律规定还是显得太过单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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