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两高发布8起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既有法院错判、检察院错捕,也有公安机关违法刑事拘留、监狱违法不作为导致的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发挥检察监督纠错职能

典型案例: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取保侯审。20077月,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17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大观区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为程锡华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典型意义】安庆中院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高院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二、免责条款适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蒙庆争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后被移送审查起诉。201419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蒙庆争不起诉。  

【处理结果】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公安机关提取证据存在瑕疵,在此期间蒙庆争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不应认定为其故意作虚假供述,决定撤销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蒙庆争人身自由赔偿金55992.51元。  

【典型意义】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超期不诉视为程序终结

典型案例: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20127月,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被提起公诉。20131月,徐闻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徐闻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同年2月,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闻县检察院撤诉后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检察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1万余元,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赔偿请求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一年多,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发回重审后不重诉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濮阳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濮阳中院裁定予以准许。获准撤诉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随即将胡电杰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最终胡电杰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胡电杰最终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濮阳中院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在胡电杰户籍所在乡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重审期间濮阳中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胡电杰的起诉,此后检察机关长达数年未重新起诉,应认定为对胡电杰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胡电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立法精神。


五、刑事违法扣押合法财产应当赔偿

典型案例: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守成涉嫌偷税为由对其刑事拘留,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经公诉后,被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辽中县检察院认为王守成不构成偷税罪,决定撤销此案。王守成向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退回收缴的税款,该院以已经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退还。其后,王守成的妻子杨素琴因丈夫病故作为王守成的继承人向辽中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辽中县检察院赔偿王守成人身自由赔偿金2439.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决定;决定由辽中县检察院赔偿杨素琴、王有申161181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检察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处理,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国家赔偿法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权利救济法本质,也体现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国家治理功能。


六、明确违法刑拘判断标准

典型案例: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

【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法院审查判断刑事拘留决定是否违法时,既要对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


七、监禁超期部分应当赔偿

典型案例: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黄兴作出有罪判决,两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8月,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5月,福建高院再审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黄兴于当日被释放。自黄兴19966月被羁押至20155月获释,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3年刑期,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黄兴与福建高院达成赔偿协议,福建高院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并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八、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案情摘要】滕德刚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后在四平监狱服刑。19991230日,滕德刚与吴占海、刘显新、孟凡友(均为服刑人员)四人在该监区内的水泥生产加工场地做推煤工作。其间,滕德刚等三人与吴占海因发生口角。后四人擅离岗位到主控室休息。吴占海趁滕德刚等三人熟睡之机,拿起铁钎,向滕德刚等三人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发现三人没有反应后,认为三人已死亡,后滕等人获救。滕德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处理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由四平监狱承担30%的监管不作为责任。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赔偿请求人滕德刚支付国家赔偿款总计人民币136519.11元。  

【典型意义】监狱管理机关对其看管的服刑人员,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如其怠于行使该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即使损害系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监狱管理机关亦应就其不作为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综合北大法宝、法制网

(编辑:王笑 校对:李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标准最新公布:242.3元
广东一官员遭错押590天 申请1100万元国家赔偿
【律师笔记】你到法院来,我向你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从司法判例看集资诈骗罪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
从陈满获赔275万元看法院予以国家赔偿之因素考量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