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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到“霸王条款”终结的时候了
该到“霸王条款”终结的时候了
刊发时间:2010-10-22 02:35:05 光明日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问题,比如很多商家经常使用的“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

    根据这一办法,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以下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现实生活中,估计很少有人未曾经历过“霸王条款”的欺压,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的优惠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法宝”,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商家在开列诱人的优惠条件之后,通常会在宣传单的最后缀上一条关于“最终解释权”的声明。如果优惠活动进行顺利,商家与顾客倒也相安无事,“最终解释权”看起来也像“多余的话”。不过,买卖之中总会有不合意的地方,当消费者有所主张的时候,商家就会毫不客气地使出“最终解释权”这个撒手锏,让消费者猝不及防、人仰马翻。

    如今,《办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无疑会削弱“霸王条款”的威力,使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博弈过程中拥有更为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我们的消费环境在日趋转好,但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因为自身权利得不到支持而遭遇尴尬的状况却仍存在。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很多时候,我们这个上帝“花钱买罪受”,当得很窝囊很受伤。像“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条款,寥寥数字就可以把消费者的权利一笔勾销,岂不是一个再鲜明不过的讽刺?所以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讲,这次权威部门剑指“霸王条款”,就是在给消费者撑腰、打气,也必会掀起新一轮维权的高潮。

    在本质上,“霸王条款”是商家滥用私权的一种表现,因而终结这样的条款,一方面固然是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另一方面也是让商家能够重新认清自身在市场交易中的定位。“霸王条款”可以使商家暂时占到消费者的便宜,但从长远看,这样的不平等状况会伤及消费者的信心,不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从而最终也会影响到商家的根本利益。可以说,“霸王条款”的去留,事关权利的平等问题,也关乎良好商业道德和市场环境的形成问题。

    11月13日,《办法》将正式实施。“霸王条款”该到终结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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