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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些“霸王条款”要注意!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些“霸王条款”你遇到过吗?对于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解释权真的归商家所有吗?来看市市场监管局的解答↓

法律分析

当事人制作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宣传海报和会员卡,并与顾客签订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除上文提到的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外

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会遇到

各种名目的“霸王条款”

以下这些

   都有权利说 “不”!

遇到“霸王条款”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先签收,后验货;

2、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3、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4、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5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黄景源

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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