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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晋政发〔202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授权委托事项

(一)全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全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授权委托机关,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一)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授权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要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办理,不得在系统外运转。负责授权委托事项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要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结合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省人民政府将对设区的市、县(市)建设用地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已授权委托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张明明

|审核: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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