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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我学】五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税总发[201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异常凭证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履行规定的手续后,依法判定为走逃(失联)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政策依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二、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异常凭证

发生下列第二种情形,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施约谈的,在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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