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的征收,在明朝时就已经出现。地方官在收完赋税后,需要将百姓交的碎银子熔铸成银锭,这个过程中难免产生损耗。因此,地方官员在收税时,会以“火耗”为由,向百姓多征收银钱。
在雍正皇帝实施“火耗归公”之前,清朝从中央到地方,库银亏空严重。加上官员俸禄低微、吏治腐败严重,各地的“火耗”征收也十分苛重。地方官员滥征的“火耗”银,大都用来弥补各地的库银亏空和各级官员的俸禄不足。
“火耗归公”正式实施后,“火耗”银成为政府一项正规的财政收入。各省规定了统一的“火耗”征收比例,虽然在具体实施时略有浮动,但各省的“火耗”征收比例大致控制在10%—20 %之间。
各省征收的“火耗”银数额巨大,仅山西一省,雍正元年一年就征收了50万两,到了雍正三年下半年的时候,山西的库银亏空已经全部补齐。
养廉银制度同样于雍正年间开始实施。归公的“火耗”银,是养廉银的主要来源。清朝实施养廉制度的目的,顾名思义,是想借养廉银鼓励廉洁、避免贪污。养廉银与“火耗归公”实际上互为表里。
但随着时间推移,弊端也日益暴露,各地入不敷出时,滥征依然严重,因此,乾隆年间,又曾制定《耗羡章程》,对“火耗”银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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