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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这种行为在很多地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于这种党政纪条规中鲜少涉及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一、存在即合理?

  “存在即合理”是最早是由黑格尔提出来的,他在《法哲学原理》第11页中是这样表述的:“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凡是现实存在的事物必定有它存在的道理。再来看看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这种行为,它存在的道理有哪些呢?笔者认为有3个。一是操作简单。往往是上级单位领导和下级单位的负责人打个招呼,就可以拿上级单位不便报销的费用到下级单位报销,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也会秉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财务审核一路绿灯。二是“即有规则”使然。按“即有规则”,上级领导吩咐的事情,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尽心尽力,用最快的速度办好,如果办事拖拖沓沓,领导一不高兴,说不定负责人过些天就换成别人了。三是便于规避风险。将自己或单位的费用放在下级单位报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个体,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虽然有存在的道理,但并不合理,因为它影响了两个单位财务的独立性,影响了下属单位的正常运行。

  二、是否合纪合规?

  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是否合纪合规呢?笔者认为要分3种情况来分析,一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二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三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在办案实践中可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才能定性与处理。当然,如果上级单位巧立名目将报销所需的有关资金下拨给下属单位,然后再把有关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则应以“小金库”来定性处理,笔者不再单独分析这种情况。(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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