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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子裸聊后,遭男子多次强奸并勒索财物,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朱某(女)今年45岁,丧偶,经常与王某22岁(未婚男青年)在网上聊天,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王某要求与朱某见面,被朱某拒绝,但是由于耐不住寂寞,两人有一次用视频的方式进行了裸聊,事后朱某非常后悔,决定与王某断绝这种不正当的关系。王某断然拒绝了朱某的请求,而且以散布已经拍摄裸聊的视频为由,多次威胁朱某 ,约朱某到某宾馆发生性关系,并且每次找朱某要身体补偿费1000元。朱某多次要求王某删除视频,并约定一次性补偿王某1万元,王某不答应,朱某无奈报警。经过调查,王某其实并没有拍摄裸聊视频,其共从朱某处索要补偿费2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

王某的行为有:与朱某裸聊+以散布裸聊视频为由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身体补偿费2万元+网络赌博输掉2万元,我们逐一分析。

1、与朱某裸聊: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裸聊的行为朱某和王某个人的选择,这个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既不违法也不犯罪,至于说这个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对于本案朱某丧偶,而王某未婚,所以很难说违反了道德。

2、 以散布裸聊视频为由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以散布莫须有的裸聊视频为由对朱某进行胁迫,致使朱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朱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3、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身体补偿费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身体补偿费2万元,其实剥开事情的真相,这依然是以散布裸聊视频为由进行威胁的继续。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

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敲诈勒索罪的结构,而且索要财物2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王某网络赌博输掉2万元: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03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于赌博罪的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很显然王某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王某网络赌博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但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色字头上一把刀,朱女士一次裸聊换来的是痛苦的回忆。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每次遇到诸如此类的案件,心理总是有个疑问:如果大家都能守住道德的底线,寻找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也许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件引以为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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