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欣彤律师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A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但A公司并未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截至2022年,距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十余年,尚没有A公司的债权人对A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有很多公司的小股东认为公司清算注销等重要事宜必须得公司的大股东才能处理,小股东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处理这些事情。但事实上法律赋予了小股东申请清算的权利,同时小股东对公司的清算亦有法律上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公司如果已经解散,清算责任人不组织清算,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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