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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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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的哲学界定

文/章国锋

主体性的哲学界定

哈贝马斯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哲学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范式转换”( Paradigmenwechsel )。第一次发生在中世纪早期,体现为“本体论”( Ontologie)向“认识论”( Epistemologie)的过渡;第二次则发生在20世纪,标志是“认识论”向“符号论”( Semiologie)即“语言范式”的转换。

哈贝马斯

自17世纪以来,人与世界(存在)的关系以及人对世界认识的可能性开始取代本体论问题,上升为哲学研究的首要对象。这一转折最重要的标志是笛卡尔提出的“我思故我在”的著名论点。

从本体论向认识论过渡的核心和要害是“主体”的发现和提升。在本体论思维中,是没有主体的位置的,世界或存在的主宰和终极依据是“神”(上帝,或具有神性本质的第一推动力、理念、绝对精神等),而人只不过是神的创造物和无数存在者之一。但是,在发生了认识论转折以后,人却取代神,成为世界和存在的中心。人及其意识,即“主体”,从世界中分离出来,成为世界即由实在事物组成的客体的对立面。认识论把一切存在纳入主客体分裂和对立的框架,并以此来解释所有现象。

哈贝马斯把认识论哲学称为“意识哲学”( Bewusstseins philosophie),并对这种哲学设立的“主体”概念作了深入批判。在他看来,在费希特及其门徒那里,认识的主体和被认识的客体之间的界限和关系模糊不清,主体同时也是客体,作为认识主体的主体与另一个主体,即作为客体的被认识的主体相互对立。谢林已经对费希特所主张的分裂的主体性进行了批评,而哈贝马斯则认为,这恰恰是主体哲学所固有的缺陷。

哈贝马斯认为,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识与作为客体的世界的关系,以及前者对后者认识的可能性。主客体的分裂和对立是这一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意识哲学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曰“唯心论”,公开宣称精神是第一性的,物质是第二性的,精神(意识)是世界的本源,世界是精神的产物,世界的意义乃是意识所固有并被赋予世界的;二曰“唯物论”,主张世界乃独立于意识的客观存在,精神只是物质的产物,人的一切认识和知识都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尽管唯心论和唯物论作为两种哲学基本立场长期以来一直尖锐地对立着,但它们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即都把意识视为认识世界和知识产生的可能性条件和可靠性的最终保证。

唯心论直言不讳地声称物质世界依赖于精神而存在,而唯物论虽然宣告一切认识和知识都是对外部世界的“反映”,却把这种认识或反映等同于客观存在的“真实”、“本质”、“真理”或世界本身的“规律”。总之,意识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不论是唯心论还是唯物论,虽然出发点截然相反,但都设立了意识与存在、思维与对象的同一,而这种同一性又建立在“模仿”概念之上。在唯心论那里,外部世界被看做“理念”(柏拉图)、“我思”(笛卡尔)、“绝对精神”(黑格尔)的“外化”、“物化”或“构成”的结果,是对理念、绝对精神或超验的自我之思的模仿,世界与精神同一的根据在于意识;而在唯物论那里则反过来,意识作为外部世界的再现或反映,模仿着外部世界,精神与世界的同一性根据在于客观存在。这种形而上学的模仿论以语言的方式在下面的公式中表现出来:

物=符号=物

在这个公式里发生了两次转换,第一次是原初的实在物转换成语言符号,第二次是符号再次转换成物,即观念之物。第一次转换是物的符号化,即对物的语言命名。所谓命名,意味着物的概念化,即用概念代替个别的、特殊的物,使语言符号成为物的称谓。而物的概念化,又是建立在“普遍化原则”之上的,也就是说,概念所代表的物,是物的总称,是作为“类”的特定物的替代符号。在命名活动中,物被抽去了实在的、个性的、特殊的性质,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替代符号。而在第二次转换中,这个抽象的符号替代又返回物,成为物在意识中的显现。但这时的物已不再是原初的物,即具有个体特征的实在物,而是一个抽象的物的影像,与原初物已有了本质区别,即是说,物转化为符号以后,再返回自身时,已无法与自身重合,这一过程的起点与终点并不相符。这是其一。

其二,模仿论有一个无法克服的悖谬。任何模仿(反映、再现)都是对一种先在的“原形”( Original)的复制,其前提和依据是“原形”的存在。正是这个先在的原形使模仿得以成立,使模仿获得一种寄生于、依赖于原形的工具价值。模仿的悖论就在于,它确信,以语言形式存在并被表达的认识只是某个先在的独立对象(物或思维)的再现与重复,但实际上,这种先在的原形只能通过语言的言说才能显现出来。换句话说,人们所说的“本质”、“真实”、“真理”、“典型”、“规律”等等,未经语言言说是无法被知觉的,并不能直接、自动地呈现出来,只有经过语言言说才能呈现并被人知觉。哈氏指出,其实,在语言言说即“模仿”发生之前,“真理”、“真实”等等,并不存在,是语言言说使它们“存在起来”的。但这样一来,事情便完全颠倒过来了:原来寄生于“原形”并作为模仿工具的语言,这时却获得了独立的性质,成为真理、真实、本质、典型、客观规律存在和成立的依据;而作为先在原形的真理、真实等等,反倒变成了依附于语言、从语言那里获得存在根据的东西,即成了从语言言说中导出的结果和语言言说的产物。

其三,按照柏拉图的看法,真理或真实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认识本身,而在于它与被认识对象(物或思想)的同一。既然真理和真实并没有一个先在的、可以比较的原初形态,那么也就不存在一种判断它们是否成其为真理和真实的客观标准,把人的认识说成是真理或真实也就没有任何根据了。因此,将以语言言说的形式出现的认识当作真理、真实,用它们去限定外部世界,实在是极大的误解。

哈贝马斯认为,既然意识与存在的同一只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先验假设,在认识论的逻辑上并不能成立,那么意识哲学所谈论的主体也就变得十分可疑了。实际上,这个所谓的主体仅仅是一个纯思辨的抽象概念,在人的社会实践的现实结构中根本无法得到证明。

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并不赞成彻底抛弃主体,因为依他之见,任何哲学批判和思维都内在地隐含着主体的立场与作用(认识兴趣)。但是,探讨主体和主体性问题,决不能囿于哲学思辨,而必须从“实践”的角度去考察。在他看来,应该将传统哲学中形而上学的“先验主体”下降到“实践主体”的层面,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来解释“主体”和“主体性”的形成,并在人的交往行为结构和社会实践中考察主体的作用和可能性。

用“实践主体”取代“先验主体”

现代西方反传统思潮对形而上学主体观的颠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弗洛伊德创立的、此后被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所继承和发展的精神分析学。这一学说从分析人的精神和心理结构出发,揭示并描述过去被忽视、但却构成精神的基础和最隐蔽领域的“无意识”的本质及其在精神活动中的作用,探讨无意识与意识的相互关系,进而对“主体”和“主体性”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

弗洛伊德

弗洛伊德学说的核心是将人的精神世界区分为“意识”和“无意识”两大领域,强调作为本能欲望的无意识,由于始终受到表现为道德和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压抑而无法实现自身。在他看来,人的精神三个层次,即“本我”(Id),“自我”( Ego)和“超我”(Superego)所组成。所谓本我,乃是构成生命“基本动力”的原始欲望和本能冲动(弗氏又将它称为Libido,“力必多”或“原欲”),这种欲望冲动完全受“快乐原则”支配,因而是非理性的,盲目的,无视道德的。“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它代表理性的常识和要求,并按照“现实原则”抑制着本我,使其非理性的欲望冲动不至于越过一定的界限,对社会构成危害从而遭到社会的制裁。而“超我”则是“理性化”了的“自我”,是社会秩序、规范等等在人的意识中的存在,并体现为“良心”和“道德”。道德为自我确立行为规范,而良心则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加以谴责。超我与本我处于不可调和的对立之中,因此需要自我在二者之间起缓冲和中介作用。

法国哲学家拉康(Jacques Lacan)对传统哲学关于主体和主体性的批判显然是弗洛伊德无意识理论的扩展和延伸。然而在他那里,对意识与无意识的分裂以及无意识被压抑的阐述是在语言层面上进行的。因为依他之见,人的存在本质上是“语言的存在”,意识惟有在语言中才能显现,而无意识也是语言的产物,只不过是语言的负面产物,亦有着语言的结构,它是被语言所遮蔽和压制的“真正的自我”。

拉康

拉康探讨了语言在“自我”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认为这一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意识开始形成时发生的一种想像性指涉,即与“母亲形象”的前语言认同;二是通过学习并掌握作为象征性秩序的语言,进入社会的理性和道德秩序。但是,由于将人纳入现实社会秩序的语言并不能成为个人原初内心欲望的表达媒介,而是被社会化体制所强加于个人的,语言于是造成了“主体”的分裂。在语言中,主体分裂为两部分,即意识的主体(通过学会语言而被社会化了的主体)和无意识主体(充满本能欲望的原初的自我)。拉康用法语中表示主体的代名词“我”的两种用法,即“Je”和“mo”,来指称这两种主体,“Je”代表意识主体,“moi”代表无意识主体。前者是社会化的人的思维、行动、认识和语言活动发生的可能性条件,后者则表示被压制的人的本能欲望与愿望。(公众号“无处不哲学”编辑发布)在他看来,真正的主体并不存在于思维即意识之中,而存在于无意识之中。因为,意识的存在形式是语言,而无意识虽然被语言结构着,但却是非语言或前语言的。不但作为社会象征性秩序的语言的能指系统并非人先天拥有的,而且,与这个能指系统所对应的所指,即其意义系统,也是早已确定并被强加给个体的。

据此,拉康断言,学会语言的过程乃是人的自我和主体性丧失的过程。因为,一旦拥有了语言,人便被社会的理性、道德、价值观念所控制,形成一种“理性意识”,即一个社会化了的“理性的自我”(拉康用“Je”来称呼它)。这个理性的自我以“主体”的假象出现,但并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人们想像的、误认的主体。真正的主体,即那个前语言的原初的自我,充满本能欲望的自我(即拉康所称之“moi”),由于无法获得表达,不得不退隐到无意识之中。它误以为那个理性的自我就是自己,犹如纳克索斯(希腊神话中的美少年,爱上自己水中的影子,因无法企及便憔悴而死,死后变成水仙花。——笔者注)看见自己映在水中的影子便迷恋上它一样。然而,那不过是虚假的主体,它既不理会也不理解“moi”的渴望;真正的主体,即那个被压抑的“自恋的主体”,则因无法表达自己,又不被理性主体所认同而永远忍受着“坦塔洛斯的痛苦”(希腊神话中的形象,被宙斯囚于一湖中央,他口干舌燥,但只要低头喝水,水便向四周退去,故永远只能忍受饥渴。——笔者注)。

总之,拉康将主体的分裂和真正主体的被压抑归之为语言造成的结果。他所说的意识主体,即虚假的主体“Je”(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主体),只不过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被作为社会象征性秩序的理性语言所强加的;而真正的主体,即无意识主体“moi”,则始终被语言所阉割、所统治而无法得到表达,无法实现自身。

另两位法国哲学家德律兹(Gilles Deleuz)和瓜塔里(Felix Guattari)在其合著的《反俄狄普斯,资本主义与精神分裂》一书中,指责弗洛伊德和拉康的学说仍然停留在一种“匮乏理论”上,并未摆脱“否定性”和“负面性”概念的阴影。在他们那里,“本能欲望”仅仅意指一个主体被语言囚禁于其中,并被语言的既成结构及其固定的能指--所指关系所压抑的基本匮乏结构,一种消极、被动地忍受被排斥和自我缺失痛苦的殉难者。与此相反,德律兹和瓜塔里将“本能欲望”看做一种积极的、正面的、创造性的、突破一切现有边界的力量,视为一种颠覆社会现有的权力结构、秩序和规范的内在动力,因此必须看做一种“肯定”。德律兹和瓜塔里反对弗洛伊德将“俄狄普斯情结”解释为性变态并局限在家庭关系即“爸爸--妈妈--我”的三角结构之中,而试图将其扩大到整个社会,对其作出重新解释与评价。他们认为,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和实践抹杀了本能欲望的颠覆性力量,将实际上由欧洲资本主义特殊社会形态下的权力状况造成的结果宣布为欲望的普遍和必然的结构。这种权力状况取代创造性的无意识,成为被语言化了的意义,成了“表征”( Reprasentation,再现)。

哈贝马斯虽然批判“意识哲学”所设立的先验论形而上学的主体观,但同时也并不同意弗洛伊德、拉康和德律兹等人从无意识心理学立场出发,对主体和主体性的解构,认为精神分析学关于主体的论断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他指出,弗洛伊德和拉康等人所说的“无意识本能冲动和欲望”,说到底不过是人的“前社会性自然本能”而已。这种本能,如性欲望和性冲动(包括与此相关的占有欲、摧毁欲)等等,在人完成社会化进程以后虽然被保存下来,但与人的社会性相比,已经退居其次。换言之,人之所以为人,其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只能体现为社会规定性,而社会化之前早已有之的自然性,即所谓无意识的本能欲望,则必须受到“社会文化的规范”,即理性、道德和其他一切社会规则的约束。倘若无节制地放纵这种所谓的本能,社会和他人的存在便会受到危害。将这种本能欲望视为主体和主体性的核心内涵,甚至全部内涵,而把人的一切社会被规定性和社会关系贬斥为压抑、对抗和互相排斥的关系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公众号“无处不哲学”编辑发布)。此外,将人的动物性本能看做“真正主体”之所在,亦不自觉地落入了“先验意识论”的罗网,因为精神分析学所称之“本我主体”,实际上还处在一种前意识、前语言状态,就像前意识、前语言的意义一样,仍然难以逃脱先验论形而上学阴影的笼罩。前意识、前语言的主体完全是黑暗的,一片混沌的,根本无法意识到自身。

哈贝马斯关于主体和主体性的论述驳斥了从弗洛伊德到拉康、德律兹等精神分析学家对“主体”和“主体性”的解构与颠覆,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那就是:

.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即社会的理性、道德和规范与人的自发欲望之间的关系?“人性”的内涵是什么,是否也应当包括人的自然性呢?仅仅从自然本能来谈论主体性,一如弗洛伊德、拉康和德律兹,把人的自发的本能欲望,甚至性欲望视为主体性的全部内容固然难以自圆其说,但只强调人的社会性而完全忽略甚至贬斥其自然性,断言主体性不过是社会化了的人在思维、行为和话语中,以及在处理与社会和他人的关系时的理性态度和立场,是否也存在独断论的巨大嫌疑呢.?

事实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历来存在着严重分歧。笔者以为,“人性”无论如何应当包含两种组成部分,即自然性和社会性,二者既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彼此取代。片面强调自然性而否认社会性,就会把人与其他动物等同起来,将人的存在降低为动物性存在;而只突出社会性,抹杀自然性,甚至视自然本性为“罪恶”而加以排斥,把社会性当作人性的全部内容,就会将人作为标准化的、绝对等值的、可以相互替代的分子任意编进各种社会程序之中,或视为社会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使个人的自由空间遭到彻底剥夺,人性遭到粗暴的压抑和践踏。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欲望被理性、社会秩序、伦理道德、政治需要、阶级和意识形态偏见等等所无视、贬斥、压制甚至剥夺的例子比比皆是.。


来源/节选自《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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