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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法律
经济学与法律是密切相关的科学。如斯密所揭示的,财富源于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又依靠包括法律在内的规则。可见,经济学是指向法律的,其实米塞斯也早已经把法律作为“行动学”的一个分支。经济学的重要问题是“协调”问题,而不是均衡下的最大化问题。合作,也即“行动的协调”是人类对付稀缺性的根本手段,而法律正是稀缺性条件下,人们据以合作的重要条件。离开法律,合作就无法实现。这种合作不是某个人安排的,而是无数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结果。当法律保障个体拥有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成果,促使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时,就产生动态的协调过程。每个个体都从这一协调过程中受益。
由于法律决定了行动的协调性,而协调性又决定了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经济发展水平是由法律决定的。不难发现,那些高度法治的国家一般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换句话说,发达国家不可能在法治水平低下的国家中产生。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谈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经济构成了制约,他说“中国的财富也许已经达到了中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极限”。这也意味着,经济与法律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可以用法治的改善来说明“经济”的改善,要比用“统计数据”来说明经济的改善更可靠。
法律的逻辑和经济学的逻辑具有一致性。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本身也需要有“逻辑性”。法律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个体的自我所有权,因为只有首先承认个体的自我所有权,然后才能衍生出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同样,自我所有权也是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因为也只有首先承认了个体的自我所有权,个体才有行动的可能性,而个体的行动构成了经济活动。
正因为法律是有逻辑的,所以法律的制定不能是任意的,要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如违背了这种逻辑,那么法律将不成为法律,如不符合逻辑的法律被推广,那将是社会的灾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逻辑是“理性的有限性”,人没有能力把法律设计出来,这个逻辑也正是法律的逻辑。
法律可以和语言比较,法律和语言一样,不应该是人为设计的产物,而应该是自发产生的。其实语言本身就是法律。不难发现,语言不是谁设计出来的,事实上所有人为设计的语言都失败了。不仅如此,也没人对语言进行“执法”,每个人都自觉地使用语法,因为他知道他不遵循语法就无法交流。
经济学揭示了人类合作行动的一般法则,如价格机制、竞争等,这些法则是通过法律去保障和体现的。特别是保障个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是价格和竞争等经济学法则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这也意味着法律要满足经济学法则提出的要求,即一个社会的法律不能导致经济学揭示的那些法则无法实现,那样的法律将是有害的,可见经济学法则为判断法律的优劣提供了一个标准。当越多人理解正确的经济学,理解经济学法则时,那么产生良好的法律就有更好的保障。
法律的生产要交给市场,换句话说,市场不仅生产产品,也生产“法律”。有关产品生产的经济学法则也适用于法律的生产。比如一个最为基本的经济学法则是“垄断是低效的和不公平的”,这一法则对法律的生产来说也同样适用。假如法律的生产被立法部门垄断,那么法律的生产一定也是低效的和不公平的。因为如立法部门垄断了立法权,那么他们就有机会根据自己的意志立法,用立法来维护立法部门及它所代表的相关部门的利益。
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市场中自发产生的法律才是合法的,而垄断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是非法的。垄断立法权使一部分可以借助于“非法的法律”攫取社会财富,这是比通过生产获取财富更为便捷的方式。并且由于有“法律”的外衣为掩护,也不会引起公众的质疑。这种非法的法律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因为它导致一部分人不正当地获得其他人创造的财富。因此,人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和公平正义画等号,而是要看法律的来源。
法律生产的市场化不仅是可以想象的,而且在历史上也确实发生。如中世纪的私人仲裁员在实践中发现和总结出来的一些法律,如国际法和公司法的一些核心原则现在仍然运行良好。
可见,法律的合法性不能单纯地用“是否符合给定的立法程序”为标准,更要看是否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经济学所揭示的。(文章首发《深圳特区报》理论版,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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