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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逻辑的公理性——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为视角(何为理解?)

论物权逻辑的公理性——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为视角

/李云亮

Discuss the axiomatic of real right log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摘  要】目的  基于世俗和历史的物权概念和物权逻辑,非常适合全民理解。但是,观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三元论),逻辑没有公理基础,权利也没有可控制的实体,这使全民无法理解。这需要改变。方法  本文运用形式逻辑,以公理化方法强调物权逻辑的有体物基础。由于有体物权逻辑无力涉及无体物(比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个人专有部分),物权契约可以形成契约物权,能弥补有体物权逻辑之不足。结果  提出二个新概念:有体物权,契约物权。结论  利用契约物权概念,可以看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其他法域的立法,不论英美法系还是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逻辑结构,都是有体物的共有物权,辅之以非物质性的个人专有的契约物权。这就可以理解,香港公契和美国总协议书必须买者购房时同时签订(不能购房之后延迟签约),因为不论公契还是总协议书都包含着个人占有单元的物权契约。

【关键词】物权 公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专有 有体物权 契约物权

Abstract:Objective  The concept and logic of real right based on secular and historical is very suitable for all citizens to understand. However, observing the structure of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ternary theory), logic has no axiomatic basis, and rights have no controllable entity, which makes all citizens unable to understand. This needs to change. Methods  By using formal logic,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e corporeal basis of the logic of real right by axiomatic method. Because the logic of corporeal real right is unable to involve intangible property (such as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the contract of real right can form contractual real right, which can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logic of corporeal real right. Results  This paper puts for ward two new concepts: corporeal-property and contractual-property. Conclusion  Using the concept of contractual-property, we can see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in other jurisdictions, regardless of common law or European law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is corporeal common real right, supplemented by non-material individual proprietary contract-property.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the Hong Kong "Deeds of Mutual Covenant (DMCs)" and the " Covenants, Conditions & Restrictions (CC&Rs)" of the United States must be signed at the same time when the buyer buys the house (cannot delay signing the contract after the purchase), because both the "DMCs" and the "CC&Rs" contain the real right contract of individual possession unit.

Key words:Real right ; axiom ; Unit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 co-ownership ; individual-possesse ;corporeal-property ; contractual-property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1:关于理解法律

物权法,民法典,任何成文法写出来,都是写给全体公民看的。每个公民看与不看,都假定他看过。包括临时(临事)抱佛脚,请律师(被委托人)替自己看。任何被委托人都会给委托人或多或少解读相关法律。国家还专设机构对全体公民普法,动员全民知法懂法。有学者这样说:法律一旦制定,并生效,则对其管辖内的所有读者都具有一种强制阅读的力量——甚至连人们采取何种方式阅读,法律都要进行指导和干预。1

于是,面对读者的全民性,法律概念是否通俗,法律文本是否易于理解,就是一个值得注意、值得分析的问题。法律文本不似文学作品。文学作品的读者会有兴趣偏好。法律文本的读者不能有多样性理解偏好,需要理解的一致性。因此,分析读者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以及反问立法设计,就比较单纯。

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单说物权法,读者从低到高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能阅读法律文本的文字,不能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文义)。比如少年儿童和较少一部分成年人。这个层次的存在——能阅读——是知法的必要基础。

第二层次,明白法律文字的含义而知法,继而理解法律文本的文义而懂法。

这个层次高低差别很大,整体尊重法律文本的词典释义:就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概念文字所做的法律解释,即拘泥于规范用语的文字组合,对依普通语言用法构成的语词的意义,或依特殊语言用法组成的语句的含义,予以逐字逐句的解释。2

当法律文本出现新词,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没有任何词典给出释义:这是一个八音节、单限定、偏正结构复合式新词,《物权法草案》期间,对这个词有三种偏正断句解读:建筑物区(偏),分所有权(正)建筑物区分(偏),所有权(正)建筑物(偏),区分所有权(正)。结果是,更复杂的十一音节、双限定、偏正复合短语式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入《物权法——这是法律文本作者(立法者)希望全社会以此明白在为业主的~所有权立法。其实,这无助于理解。

由于商品房产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状比较混乱,业主群体为了自身利益,有许多以一己之见说法律文本者。好处是法律信仰有一个不小的、显然自发的群众基础,他们基本都处在这个层次的低处。

这个层次的人们心理特点是,笃信法律文本为所有法律问题准备有现成答案。

这个层次高者具有判断特定行为、事物和情况是否是法律所做出的一般分类的实例(instances)的能力3。法官在这个层次的高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政策限制不能越权造法,处于这个层次的最高处。

这个层次整体,理解法律文本的特点具有循环性:要理解语句,首先要理解其中的语词,而要理解语词,又必须先理解语句。同样,要理解文本,首先要理解其中的语句,而要理解语句,又必须先理解文本。在古典诠释学家看来,解释总是处于这种循环之中。4

这个层次整体,理解法律文本在于确定法律文义,目的是为了沟通。这个层次的人群占比最大

第三层次,不仅理解法律文本的文义,还理解法律文本逻辑建构的意义。这个层次的理解,关心法律文本的概念和逻辑建构的特点,能对法律建构的概念和逻辑,提出有显著差异的理论见解。这个层次的理解,一般具有较强的比较法能力,高者能诠释(诠正)法律;比如,周树基著:《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5

第四层次,理解法律文本逻辑建构的意义,一般能独立提出显然具有比较法学术价值、逻辑自洽的立法建议和独特的法律草案,高者在这个层次阐释(阐扬)法律。比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6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者(立法者)书写法律文本,首先当照顾人数最多的第二层次阅读者的理解,以便他们日常交流。特别重要的是,司法活动就在这个层次上,法律文本语言对这个群体的照顾,也方便众多法官与众多当事人在这个层次上基于共同理解的交流。

于是,法律的作者(立法者)书写法律文本,如何理解关于理解这种事情本身?就成为立法者需要了解的事情。

理解这种事情本身(Sache  selbst)7,对于立法者而言已非认识论方法论问题,而是一个本体论问题。也就是说,立法者不要总想着用什么方法去教导别人(读者)理解立法,立法者自己需要理解理解何以可能,需要理解理解得以顺理成章地发生的条件,以此帮助自己完成普法任务。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就是一个本体论问题。

理解得以顺理成章地发生,首先需要立法者知道读者群(全民)当下的视域,读者的视域对立法者而言是一个客观的、历史的存在。读者的视域就是所谓的理解前理解前理解静态地构成理解本体当然的一部分,不可无知,不可回避。

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我们不能避免理解对前理解的依赖,但理解不能恶性循环,还必须要证明前理解中的前结构。海德格尔说,前理解里的前结构必须建立在事情本身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流俗意见之上。8

海德格尔的说辞有二:1、我们不能避免理解对前理解的依赖2、前理解里的前结构必须建立在事情本身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流俗意见之上。第一点指明理解前理解依赖关系;第二点指出前理解的结构很有可能不符合理解的事情本身,需要解构前理解

如果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者)不懂这两点,甚至不知道这两点,立法者自己也会对自己的立法文本出现理解问题。

有主流学者(也是读者)反过来批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入法典是立法者的能力不够所致。这相当于批评立法者的理解力尚有不够: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前加上了业主的三个字,变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添加是否妥当,值得研究……立法者在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能力尚有不够。9

这个批评能不能引起全民反思?!

注:

 1、谢晖法律的读者J].政治与法律,2002(6)22

 2、陈林林,王云清.司法判决中的词典释义J].法学研究2015(3):4.

 3、陈坤.概念涵摄与规则适用: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5):148.

 4、洪汉鼎.伽达默尔的前理解学说(上)[J].河北学刊,2008281):55

 5、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洪汉鼎.论伽达默尔的“事情本身”概念[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642):34-43

 8、洪汉鼎.伽达默尔的前理解学说(上)[J].河北学刊,2008281):55

 9、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中外法学20061):63

(未完待续)2020-09-30,明天是国庆和中秋,节日成双。祝我的读者们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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