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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属于服务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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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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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医改效果不佳,且令各方均不满意,而在什么是医改正确路径的问题上,观念冲突十分激烈,不同群体所持的立场也大相径庭。

  关于医改路线图,大致分为市场化和行政化两派,而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医疗是否具有特殊性”,即:

  医疗是否是一种服务,是否属于服务业。

  多数医生竭力否认医疗属于“服务业”,其论点之一就是“医生是专业人员,不能与服务员相提并论”,这实际上是源于对“服务”这一概念的无知。如果医疗不属于服务业(医疗当然也不属于制造业),那又该属于什么行业呢?翻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医疗服务被分在“现代服务业分类”中的第八大类(“健康与社会服务”类,含“医院服务”等四小类),这说明在WTO 框架内,医疗在国际社会中属于服务业早已毋庸置疑。

  中国的医生长期被束缚在体制内,没有自由执业权,但也享有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编制”内身份,多年行政化体制的熏陶强化了很多医生的计划经济思维,不仅缺乏服务意识,也缺乏与患者有效沟通的动机和能力,甚至会自视高人一等,对患者冷漠傲慢且不自知,并对“服务业”存在天然的歧视,所以才会竭力否认医疗是服务这一常识,但却无法阐明医疗到底是什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医疗属于服务,则医疗就会变成一种交易,而生命是不能交易的,既然医疗不是交易,也就不可能是服务和消费的关系。但是,生命从来都不是医疗服务的交易物,而只是医疗服务的结果之一,就像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服务,绝非是以婚姻作为交易物的。

  医疗服务与法律服务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是专业服务,也都是以过程而不是结果作为服务价值的标准,即使死刑犯的辩护律师,也仅仅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而已,绝不是在拿嫌犯的生命在做交易,无论辩护和判决的结果如何,只要律师尽了自己的职责,其服务的价值就客观存在并应该取得相应的报酬,这与医生尽到了治疗的职责后,不可能为患者的生命承担最终责任是十分相似的。既然法律服务可以属于服务业,并且也是一种契约交易,那么,有什么理由认定医疗服务存在特殊性呢?

  事实上,医疗没有任何特殊性,医疗服务是具有一定医学知识、技能、资格的专业人员为有疾病的患者医治疾病的活动或行为。从基本概念上来说,服务是指以提供或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并取得报酬的活动。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和普通的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只是这种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因此,医疗就是一种服务,医疗服务就是商业交易,而将医疗服务理解为生命的交易,则是偷换概念。

  医疗服务的主体有两方,一方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即医疗机构和医师,另一方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即患者。

  一旦认识到医疗服务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交易,交易物也不是生命和健康,而是与医学相关的专业医疗服务活动,则医疗是否应该或可以市场化,就不再是一个令人迷惑的问题了。至于“公益性”,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际上与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并无任何相关性

(本文来源:《医学界》杂志第12期)

医者抚慰生命,生命尊重医者,这原本是人世间最美好的关系,却在部分人心中已经异化为了等价交换的买卖消费关系。很多患者认为,我到医院是花钱看病的,既然花了钱,就属于消费行为。我就是消费者,医生治不好我的病,必须赔钱;工作中有疏忽,必须赔偿;人没救过来,必须偿命。

这样的观点和逻辑是非常荒唐的。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很多的东西都可以交易买卖,唯独人的生命除外。你花了钱可以买来你喜欢的任何商品,但你的生命和健康是花钱就能买来的吗?如果把看病当成商业交易,不仅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是对医生的侮辱。

医院不是酒店,医护不是服务员,除非你把自己当盘菜。医疗的本质是照护,医患关系的本质是救护,这样的定位和价值观不仅是医疗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石,更是人民群众健康得以更好保障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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