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5.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第四项。
(2)删除第十条。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十二条。
(5)删除第十三条。
(6)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第十五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8)删除第十六条。
(9)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1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6.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作出修改......
7.对《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出修改......
8.对《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作出修改......
9.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出修改......
10.对《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出修改......
11.对《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作出修改......
12.对《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作出修改......
13.对《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出修改......
14.对《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作出修改......
15.对《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出修改......
16.对《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八条。
(2)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对以下规章予以废止:
1.《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3.《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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