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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上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锦州典当网  2010-08-29 11:04:25
特许经营权上的经营权、收费权或经营收益权的共有特性是在权利有效且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每年权利的持有人都能够取得相对稳定的权利收益。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如若质押权利人的债权受到损失,质押权利人都可以取得权利收益获得补偿。但这种补偿的效果则取决于质押担保为“自收益质押担保”还是“他收益质押担保”。自收益质押担保意味着质押权利所取得的收益为债权的第一还款资金来源,在经营正常时,质押担保的作用无需发挥,只有当权利收益无法满足债务偿还的需要时,换个说法,项目经营出现问题或项目经营者不愿偿付债务时,质押担保的作用才会体现。而一旦出现债务人违约,质押权利人只能通过取得质押权利项目的控制权,以权利转让变现,取得现金收益。或在权利灭失时,优先获得权利补偿收益,而正常经营收益作为质押担保的保障作用很小。
他收益质押担保的含义是质押权利收益与债务偿还的第一资金来源没有直接的联系。他收益质押担保的质押权利收益只有在债务偿还的第一资金来源不足时,通过行使质押权利,才可用质押权利收益保障债权。实质上,他收益质押担保的意义在于当债务偿还出现非正常状况,需要行使质押权利时,无论质押标的是否仍在正常经营,只要质押权利有收益,都可用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因此从效果上讲,他收益质押担保的担保作用更好,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他收益质押担保的质押权利保障条款设立会有较大的难度,且质押权利收益的控制与质押权利执行的难度也会相对较大。
(三)质押权利的转让收益
质押权利的转让收益是指质押权利人在取得质押权利后,通过出让质押权利而取得的现金收益。这种收益的实现前提是:质押权利仍处于经营有效期内,特许经营权授权约定中准许质押权利在市场中转让,且权利在市场中交易成功。权利转让的难易程度及转让收益大小不仅影响着质押权利人在取得质押权利时能够得到的补偿,而且会影响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策略,进而影响质押权利的经营收益。
分析质押权利的转让收益,首先需要判断特许经营权授权合同中是否准许质押权利转让。如果在授权合同中对质押权利及相关权利转让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则质押权利的变现收益不允考虑。如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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