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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

《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历史。

清朝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设立明史馆,纂修《明史》,因国家初创,诸事丛杂,未能全面开展。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编纂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

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修纂时间之久、用力之勤、记述之完善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说:“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清兵入关后,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注: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的记载,见于《清世祖实录》卷15,何冠彪《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时决议纂修,尚无确切史料证实。)

清代官书中亦不见有关纂修《明史》的诏令,《清世祖实录》中仅见几位总裁于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钦奉圣谕,总裁《明史》”,并提出副总裁及纂修人员名单。这种“钦奉圣谕”,很可能仅是早朝时的口头指示而已。以往论著称顺治二年五月“诏修《明史》”,表述确实有所不当,准确言之为:顺治二年五月,清廷组成《明史》的纂修人员。得到了清朝廷的认可。 其后,大学士冯铨、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为总裁,操办此事。是年五月,由总裁提名副总裁和纂修官,并设收掌官七员,满字誊录十员,汉字誊录三十六员, 揭开了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开明史馆,因纂修《清世祖实录》而停止。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徐元文为监修,开始纂修明史。于乾隆四年(1739年)最后定稿,进呈刊刻。《明史》是我国历史上官修史书中纂修时间最长的一部。如果从清顺治二年(1645年)开设明史馆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进呈,前后历时九十四年。假如从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组织班子编写起至呈稿止,为时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第一阶段

主要是当时政治上不稳定的原因。《明史》的正式开馆修纂始于清顺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据清朝顺治实录记载,当日以修《明史》总裁官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请,正式设置副总裁官,以学士、侍读学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并且选定纂修、收掌、誊录官。

此时正值清兵入关之初,清朝立足未稳便急于诏修《明史》,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当时南京的弘光朝廷正与清朝南北对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认弘光的南明政权存在。二是以此笼络明朝遗臣,通过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汉族官员有一种情感上的寄托。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开馆修史的条件是根本不具备的。虽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 日)清军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灭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实际上清军在江南遭到了军民的坚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发令”后,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战斗有阎应元领导的江阴保卫战,固守孤城达两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权覆灭后,明臣黄道周、郑芝龙等奉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权;与此同时,张国维、张煌言等奉鲁王朱以海于绍兴监国(鲁王监国);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余部也与明总督何腾蛟结合抗清。到顺治三年(1646年),明臣苏观生等奉朱聿鐭在广州建立了绍武政权,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拥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历政权。顺治六年(1649年),张献忠农民军余部在孙可望、李定国率领下,与南明永历政权结合,成为抗清主力之一。

体仁阁

在清军占据的北方各地,与南方抗清形势呼应,山东、山西、陕西、甘肃义师纷起,一些降清明朝将领也先后举旗抗清,在全国范围内,几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顺治九年(1652年)李定国率军收复宝庆、全州、桂林的战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杀。顺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鲁王部下张名振、张煌言等率舟师攻入长江,直抵南京近郊;郑成功亦率水军攻克舟山。这样的抗清斗争,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历帝被吴三桂所杀,郑成功、李定国先后去世,始告一段落。而与此同时,一些急于做官出仕的汉人知识分子如魏象枢、汤斌等人则急不可耐地参加了清廷所组织的科举考试,率先应试取中,从此大开了汉人高级知识分子参幕清廷的先例。

在这样战火纷飞、政局未定的情况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开馆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皇帝拘禁权臣鳌拜,开始亲政。然而此时政局又有新的变化。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吴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发了“三藩之乱”,从此,又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十月,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三藩之乱”期间,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无暇顾及《明史》的修纂,因此,当时朝廷在顺治二年(1645年)所下修纂《明史》的诏令,实际只是一纸空文,它的政策作用远远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阶段无绩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当时不仅没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档案,而且在征求图书时,献书者也极少,就连最基本的史料明代历朝实录也不完整,天启朝实录缺少七年以后部分,崇祯朝因亡国而无实录。如此种种,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进展。

第二阶段

直到“三藩之乱”基本平定之后,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动手修纂《明史》,其间已历时三十五年之久。真正动手修史,是康熙十八年以后的事。康熙十七年(1678年)诏征博学鸿儒,次年三月,试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从这时候起,正式动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阶段即告开始。

万斯同像

康熙年间修《明史》者,可谓人才济济。有当时的著名文学家朱彝尊、尤侗和毛奇龄等人。但出力最多的是清初著名史家万斯同。

这里,应当提一提我国史学史的一段公案。原来,明清之际,有一些明朝遗臣和反清志士十分重视明史的研究。杰出思想家黄宗羲曾编《明文海》四百多卷,并著有《明史案》二百四十卷;顾炎武也辑存有关明朝史料一两千卷。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为笼络明朝遗臣、社会名流,曾有意开博学鸿词科。虽然有睢州人汤斌等汉人积极参与,但黄、顾等人仍然秉持文人的骨气坚持不肯与清廷合作,但为着保存明朝真实史迹的目的,仍派出了得力助手参与明史的编纂。黄宗羲的得意弟子万斯同,便是当时被委派参加《明史》的编撰人之一,万斯同是一位出色的史学家。黄宗羲的儿子黄百家、顾炎武的外甥徐元文,也都参与其事。这样,就相应地保证了《明史》的质量。

清初著名学者钱大昕曾评论万斯同:“专意古学,博通诸史”,熟于明朝掌故,对自洪武至天启的“实录”,皆“能暗诵”,了如指掌。他先后编写和审定两种《明史稿》,各有三百和四百多卷。因此,可以说,《明史》的初稿,在万斯同时代已基本上完成了。万斯同死后,先后三次任《明史》总编的王鸿绪,把万氏的《明史稿》进行了改编,于康熙末年和雍正初年两次向皇帝进呈。这便是王氏《明史稿》本。王氏此举曾引起当时和后来文坛的非议和责难,史学家们一致认为王鸿绪实际上是掠夺了数十年来以万斯同等人为主力的几十个学者的劳动成果,属于剽窃行为。

第三阶段

徐元文石刻像

到雍正元年(1723年)正因为康熙十八年(1679年)博学鸿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种政治手段,所以其结果也必然会时重时轻,迁延时日,前后用了将近五十年时间,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年)仍然未能完成这部官修的前朝史。但是,这时的情况与顺治二年(1645年)下诏初修时已经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稳定,经济也逐渐恢复,到康熙后期更出现了繁荣盛世,这些都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资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这近五十年时间,虽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却是《明史》成书的关键阶段。我们现在所见《明史》之雏形便是在此时形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为止,先后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种是万斯同审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种是他审定的四百十六卷本,这两种稿本都被称作万氏《明史稿》。此外还有王鸿绪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进呈的《明史(列传部分)》二百零五卷本,这实际上是在万氏《明史稿》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鸿绪又一次进呈《明史稿》,包括纪、志、表、传,共计三百十卷,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后来刊刻的所谓《横云山人明史稿》。至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又第三次组织人手修改明史稿,这才形成定稿的《明史》。因为这次修书总裁为张廷玉,因此现在通行的《明史》题为张廷玉等撰,张廷玉也是唯一在在清朝中配享太庙的汉人。

张廷玉像

经过三次改稿,费时几十年。《明史》的确有不少长处。首先,它体例严谨,叙事清晰,文字简明,编排得当。史评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曾将辽宋、金、元诸史和《明史》作了比较,认为“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其次,《明史》的史料较为丰富。当时可资的第一手史料很多,除一套完整的明朝各帝“实录”(即《明实录》)而外,尚有邸报、方志、文集和大量私家史乘。朱彝尊修史时《上总裁第二书》中说,仅各地的方志藏于国家图书馆者,即达三千余册之多。此外,如明人王世贞著述的《锦衣志》、《中官考》等,都对明朝特务统治和宦官之弊有系统地作了介绍。这些,都使明史的修撰者们较之各朝修官史者,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第三,《明史》有些地方持论公允,也能秉直书写。如熊廷弼的功罪问题的记载,都很有参考价值。第四,《明史》在体例上有新的创造,在列传中专列了“阉党”、“流贼”和“土司”三目。宦官专政为明朝一代历史的重大问题,《阉党传》记载了王振、刘瑾、魏忠贤等宦官党羽祸国殃民的罪行。

《明史》的作者们对李自成、张献忠等义军头领立传时称为“流贼”,完全是当时社会执政者的视角记载,也为统治者总结了经验:“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但客观上为后人保存了明末农民战争的某些可靠史料。《土司传》专写西南少数民族的情况,分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个土司传。这些传,保存了大量这一带少数民族的重要资料。现在国内少数民族的历史,大半可以追溯到明朝初年。此外,《明史》其它部分篇章,也为后人保存了不少可贵的史料,如《刑法志》中对明代特务机构厂卫的叙述等,都有助于后人对这段历史的考察研究。

明史特点

本纪

明史

共二十四卷,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 《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简便易明,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 。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士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① 《明史》卷十七《食货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列传

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突出记述了明代的主要社会问题,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农民起义和明代民族关系,提供了比较集中、系统的材料。 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

《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隐瞒明朝与清朝在辽东的战争史事。对于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时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基本上见不到建州女真的记载,但凡女真皆在所讳,《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

对于一些实在避不开的人物,清朝干脆让他们从历史记录中人间蒸发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又如赞理征东军务登莱巡抚袁可立、东江总兵毛文龙和后金总兵刘爱塔所关明金辽海战事尤重,《明史》均不为立传。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编纂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虽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但读者并不感到冗长而生厌。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为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为功臣世表

第九卷为外戚恩泽侯表,主要记载外戚的封赏、赐爵情况。

第十、十一卷为宰辅年表,主要记载了明太祖废除丞相前左右丞相、参知政事等的任免情况,以及明太祖废除丞相,明成祖设立内阁后内阁大学士的任免情况。

第十二、十三卷为七卿年表,旨在列举明代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与都察院的最高长官的更替情况。

历史评价

总评

负责纂修明史的官员遵照康熙帝为尊者讳的旨意,尽量少记载明朝皇帝的阴暗面。为了掩盖明代皇帝的一些暴虐或昏庸行为,相关官员便把皇帝所犯的错误及责任推到大臣及太监身上,并列名于《明史·奸臣传》,当中的“代罪羊”有胡惟庸、陈瑛、严嵩、周延儒、温体仁、马士英等。

《明史》部分内容有“偏颇”之处,例如抗倭名将张经之冤死,《明史》归罪于内阁首辅严嵩,称“(严)嵩皆有力焉。”,“时人多为其称冤”。但据时人王世贞指出,张经之死与事实上与徐阶的挑拨有很大关系 。

《明史》成于众人之手,编修时间过长,被魏源批评其列传繁冗,认为“可删去十分之三”,而且指出“食货、兵政诸志随文钞录,全不贯串”,并否定此书出自万斯同之手 。

就此而论,值得在这里指出,清代文字狱中禁止的大多数作品一直被保存下来,而大多数遗失的作品不在被禁之列。这可能是直到现在在许多国家看到的现象的又一种说明。一本被列入禁书名单的书,被认为有特殊价值,从而被小心地保存下来。禁令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广告形式。”

历代评价

赵翼: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廿二史札记》)

白寿彝:①《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②《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中国通史》)

余秋雨:《明史》后来成为整个二十四史中写得较好的一部,这是我们直到现在现在还要承认的事实。(《山居笔记:一个王朝的背影》)

刘庭华:《明史》体例严谨,首尾连贯,材料翔实,文笔简洁,舛误很少,是自清代以来史家公认的一部质量上乘的史著。相反,《元史》的编修,由于迫于朱元璋政治需要的压力,历时11个月共331天,31人参加,组织领导工作紧迫、匆忙、粗乱,近180万字的巨著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草成,根本没有时间来核对史料的真伪和问题的分析比较。确切地说,《元史》是史官们迫于政治压力抄撮而成的。因此,《元史》的舛误甚多,内容前后重复、互相矛盾的地方随处可见。(《中国历史是干部的教科书》)

孟昭信:后人认为《明史》虽然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但确实是五代以来所修各史中最好的一部。(《康熙评传》)

失误之处

《明史》有《哈烈》、《黑娄》二传,事实上都是指阿富汗西部重镇赫拉特(Herat),这个失误是受了哈烈、黑娄在《明实录》中并存的影响,又将统治者沙哈鲁当作地名 。

《明史》卷二六五《施邦曜传》记海盗刘香的下场为“就擒”,卷260《熊文灿传》又记其“势蹙,自焚溺死”。曹甫之被杀,《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其为指挥李荫所擒杀。《食货志》说正德时有皇庄三百余处,今查《明经世文编》夏言的奏疏,很明显是三十余处之误。《明史·谢肇淛传》中讲谢肇淛是万历三十年的进士,事实是万历二十年,万历三十年并没有科举考试。《卓敬传》记姚广孝与卓敬有隙,广孝进言劝成祖杀之,无其事 。

《明史》称郑成功将鲁王朱以海沉入海中杀死,事实上郑成功去世乃先于鲁王朱以海。鲁王朱以海死后,其世子朱弘桓渡台湾,得到郑经的庇护,直至明郑覆亡。

《明史卷三百九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称张献忠将卒以杀人多少叙功次,共杀男女六万万有奇。 然而有明一朝巅峰人口也不足2万万 ,中国人口第一次达到4万万是在清末 ,6万万是在新中国建国后 。

近代学者论《明史》之编修过程,往往对王鸿绪持有剽窃之成见,侯仁之则认为“两百年来王氏所蒙诬妄,从此可以释然矣。” 曾参与《明史》编修的汪由敦(1692-1758)则说:“王本列传,聚数十辈之精华,费数十年之心力,后来何能追躅万一,若存诋诽之见,非愚则妄。” ,杨椿认为“王鸿绪史稿”乃攘窃徐元文之作,史实舛漏百出,“盖是非毁誉尚不足凭,不特纪志表传自为异同已也。”

《剑桥中国史》评价道:“在二十四史中,《明史》被列为编纂得最仔细因而也是最可靠的史书之一。正史编纂者可以得到的许多资料如今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也很明显,正史对明朝历史所作的解释,是根据清朝政府官方的新儒学正统观念。在这方面某种偏见是可以预料的。凡是涉及晚明时期明帝国与满洲和蒙古的关系的题目,其论述必然是偏颇的。不过,作为一种资料,这部官修史书最严重的不利在于,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它的明代原始资料尽管有所遗失,许多仍然存在。

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卷二十九 志第五

卷三十 志第六

卷三十一 志第七

卷三十二 志第八

卷三十三 志第九

卷三十四 志第十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卷一百 表第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卷一百二 表第三

卷一百三 表第四

卷一百四 表第五

卷一百五 表第六

卷一百六 表第七

卷一百七 表第八

卷一百八 表第九

卷一百九 表第十

卷一百十 表第十一

卷一百十一 表第十二

卷一百十二 表第十三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一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二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三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四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五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六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七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八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九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传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传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传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传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传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传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传第八十八

卷二百一 列传第八十九

卷二百二 列传第九十

卷二百三 列传第九十一

卷二百四 列传第九十二

卷二百五 列传第九十三

卷二百六 列传第九十四

卷二百七 列传第九十五

卷二百八 列传第九十六

卷二百九 列传第九十七

卷二百十 列传第九十八

卷二百十一 列传第九十九

卷二百十二 列传第一百

卷二百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

卷二百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

卷二百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

卷二百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

卷二百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

卷二百十八 列传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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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 列传第一百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传第一百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传第一百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传第一百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传第一百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传第一百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传第一百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传第一百十五

卷二百二十八 列传第一百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传第一百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传第一百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传第一百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传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卷二百六十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卷二百六十一 列传一百四十九

卷二百六十二 列传第一百五十

卷二百六十三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卷二百六十四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卷二百六十五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卷二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卷二百六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卷二百六十八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卷二百六十九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卷二百七十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卷二百七十一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卷二百七十二 列传第一百六十

卷二百七十三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卷二百七十四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卷二百七十五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卷二百七十六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卷二百七十七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卷二百七十九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卷二百八十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卷二百八十一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卷二百八十二 列传第一百七十

卷二百八十三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卷二百八十四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卷二百八十五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卷二百八十六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卷二百八十七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卷二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卷二百八十九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卷二百九十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卷二百九十一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卷二百九十二 列传第一百八十

卷二百九十三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卷二百九十四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卷二百九十五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卷二百九十六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卷二百九十七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卷二百九十八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卷二百九十九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卷三百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卷三百一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卷三百二 列传第一百九十

卷三百三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卷三百四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卷三百五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卷三百六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卷三百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卷三百八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卷三百九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卷三百十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卷三百十一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卷三百十二 列传第二百

卷三百十三 列传第二百一

卷三百十四 列传第二百二

卷三百十五 列传第二百三

卷三百十六 列传第二百四

卷三百十七 列传第二百五

卷三百十八 列传第二百六

卷三百十九 列传第二百七

卷三百二十 列传第二百八

卷三百二十一 列传第二百九

卷三百二十二 列传第二百十

卷三百二十三 列传第二百十一

卷三百二十四 列传第二百十二

卷三百二十五 列传第二百十三

卷三百二十六 列传第二百十四

卷三百二十七 列传第二百十五

卷三百二十八 列传第二百十六

卷三百二十九 列传第二百十七

卷三百三十 列传第二百十八

卷三百三十一 列传第二百十七

卷三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百二十

附录 张廷玉上明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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