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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读摩尔的《伦理学原理》第一章(2009-09-25 10:21:55)转载标签: 自然主义谬误伦理学本质属性摩尔教育 分类: 教育随感 
 
摩尔认为“善”可以下任意的文字定义,如“善”是事物和行为的好的属性,“善”是一种境界,等等。我们也可以通过阐释“善”这个词的使用方法来下另一种定义,但惟独不可以像把“善”分割为几个部分那样下定义,“善”不是复合概念,它就像“黄”一样是个单纯概念。但是“善”不能下定义并不意味着善者(善的东西)不能下定义。相反,伦理学著作(至少摩尔本人的相关著作)正是为了促使人们明了什么样的东西是善的。
摩尔在这一章中也着重批评了自然主义伦理学。“一切善的事物也是某种别的事物”,“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他各个性质”。“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这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也许可以这样来概括摩尔所言的自然主义谬误:善的东西的本质属性是善,但它兼有其他一些一般属性,如“愉快的”、“所欲求的”等等,自然主义伦理学就认为某种一般属性就是善的东西的本质属性——善。在我们看来这么明显的错误(当然得益于摩尔的指明),为何那些极有造诣的大家会乐此不疲?并且自然主义伦理学流派还能延续至今呢?或许就在于善的东西的本质属性——“善”是一个太抽象、太难把握的东西,人类的求知欲与对自身理性的信心显然不满足于摩尔给出的答案:善就是善,可以通过直觉把握,但可以意会不可言传。因此自然主义伦理学前仆后继地用人们所能把握的自然事物来诠释“善”,让我们在分辨哪些是善的东西时有更客观、更容易操作、更稳定的标准。遗憾的是,他们各自的标准不同,无法达成共识。也许他们中的很多人并没有轻率地断言他们所提出的判断标准就等同于“善”,可惜都被摩尔一棍子打死了。
但是也不是所有把两种事物或两种属性混淆的错误都叫自然主义谬误。如“当一个人把两个自然客体相互混淆起来,用一个来给这一个下定义时,……那么,没有理由把这种谬误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他把‘善’这个并非同一意义上的自然客体跟任何一个自然客体混淆起来,那么,有权把这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可见,自然主义的谬误之所以是谬误,就是用自然世界的自然客体越界为自由世界的“善”下定义、加注脚、定框架。
摩尔还着重分析了“本真是善”和“作为手段是善”的区别。他显然更认可具有内在价值的善。因为,一事物本身是善的,那么它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善的;一事物是一个达到善的手段,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能达到善,在另一些情况下则达不到善。
在阅读这一章之前,辛老师提示大家要带着“价值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来读。读后我有两个猜测。一个猜测是:是不是善的东西的本质属性——善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考量的道德,而善的东西的其他一般属性就是所谓的价值?另一种猜测:有内在价值的目的善是道德,而本身不具有价值只有作为手段才具有价值的手段善就是统指的价值?可惜猜测有点离谱,辛老师给出的解答是:伦理学绝不处理这种性质的事实,即独特的、个别的、绝对特殊的事实。如“我现在很好”,“我昨天吃了一餐好饭”。但这些事实却是需要价值判断的。延伸的意义可能还包括:善恶绝对,价值相对。等等   
 
前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9年第10期
摩尔??伦理学原理 的知识合法性立场
李西杰*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
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江苏镇江?? 212003)
[摘?? 要] 作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创始人,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 中, 通过明确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研
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 提出了不同于以往伦理学的元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立场。这不仅影响了后来元伦理学
思潮对伦理学的认识, 也为人类社会进入20 世纪以来, 伦理学如何直面自身知识合法性提供了全新的视
角, 从而使得摩尔??伦理学原理 有着启迪伦理学研究者心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摩尔?? 伦理学原理?? 伦理学知识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8267 [ 2009] 10! 0060! 03
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 迪尔凯姆( 涂尔干) 指出:
 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
学科时, 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一门科学之所以能成
为特别的学科, 是因为它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
的。 [1] ( P120) 那么, 伦理学的独立个性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
题,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 中指出, 伦理学要想成为一门
真正的科学就必须与各种传统规范伦理学以伦理道德规范
为研究对象划清界限而专注于对伦理道德语言作为自己的
研究对象。
摩尔??伦理学原理 的第一章标题即是 伦理学的研
究对象。对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摩尔开宗明义的指出:
 某些日常判断的真理性无疑是伦理学所关心的。% %伦理
学的任务无疑就是讨论这类问题和这类陈述; 当我们提出
怎么办才是正当的问题时, 我们要证明什么是正确的答
案。 [2] ( P7) 也就是说, 伦理术语所表达的伦理判断, 在摩尔
这一位开创元伦理者看来, 是存在一个真理性问题的伦理
学所关注之特色。 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
趣的对象。 [2] ( P8) 但是, 摩尔指出, 这种伦理学研究 缺乏
对伦理学领域的明确定义。 而这一定义就是 关于那个对
于一切此类判断来说, 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
西之全部真理。 [ 2] ( PP7- 8)摩尔指出,  许多伦理哲学家倾向
于把这样的说法当作&伦理学? 的确切定义: 它处理这样
的问题, 即在人类行为上什么是善的或恶的?  [2] ( P8) 在这
里, 摩尔指出, 善是否是一种行为, 尽管善关系到行为,
但并不等于行为本身, 而有些伦理学家就有意无意的将伦
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伦理学的定义混为一谈, 摩尔认为, 将
伦理学对善的研究定义为实践领域, 这只不过属于 实践
哲学 的范畴。而摩尔所意味的 伦理学 则还应该包括
 对于&什么是善的? 而作的一般研究[ 2] ( P9)。也就是说,
伦理学包括两部分: 一是关于行为善的实践伦理学或者说
是如罗素所说的 决疑论, 决疑论将视角仅仅局限在
 开列各种美德名单 这一特殊范围。正如亚里士多德在
伦理学 中所做的判断那样; 一是关于 什么是善和什
么是恶? 并且我把这个问题( 或者这些问题) 的讨论叫做
伦理学, 因为这门科学无论如何必须包括它。 [2] ( P9) 在这
里, 摩尔认为, 决疑论无疑是 伦理科学的理想的一部
分, 从两者关系来看, 决疑论是伦理学研究的最终目标,
而不是伦理学研究的开端。如果单单关注决疑论则存在一
个 并非原则性 的缺陷, 也就是说, 单单在决疑论内部,
 它的目的和对象是不能加以反对的。它过去之所以失败,
仅仅是由于在我们现在的知识状况下, 它是一个过分难以
60?
* [作者简介] 李西杰, 山东莱芜人,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伦理学原理。
适当加以处理的题目。决疑论者不能辨别那些它所处理的
事件的价值的因素。 [ 2] ( P12)
摩尔提出自己的主张:  伦理学这一领域可以定义为关
于那个对于一切这种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的东西之全部真理。 其中,  一切这种判断 是指诸如德
性、邪恶、义务、正当、应该、善或恶等一切伦理判断,
 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 就是指 善
( good) 这个概念, 因此, 伦理学的首要问题(研究对象)
就是确定 善 意指什么。
摩尔认为, 以往的伦理学家之所以没有搞清楚这一点
源自于他们犯了 自然主义的谬误, 而之所以如此, 原因
在于他们尚未搞清楚问题以前就试图予以回答。道德哲学
家通常所谓的问题应该有两个: 第一类问题是 哪种事物
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 第二类问题是 我们应该采取哪
些行为?  由于以往的伦理学家将这两个问题混淆了而陷入
谬误。那么, 摩尔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态度如何? 一、事物
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 那么我们关于该事物究竟探讨
什么? 二、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 它是
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时, 我们关于该行为究竟探讨什么?
以上两个问题是伦理学最为重要的问题, 除此以外, 则是
论证伦理学命题的唯一证据具有什么性质。第一与第二个
问题之间是何关系? 在摩尔看来, 首先, 第一第二两类问
题被真正搞清楚意义之后, 它们的证明或反证也就清楚了,
这是一个因果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确保, 摩尔指出了
预防错误的主要方法! ! ! 直觉主义。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论
据必须而且仅仅包含两个命题: 它首先必须由关于所讨论
的行为的效果的真理(因果真理) 所组成, 但它也必须包
含我们第一类的伦理学真理或自明的一类伦理学真理。这
两类命题是证明应该采取某种行为所必需的证据。
那么, 为什么以往伦理学家大都错误了? 摩尔认为,
他们的证据 不适切, 即 提供论据的哲学家心里想的
并不是他自称从事解答的问题, 而是其他完全不同的问
题。 [2] ( P3) 故而他们在论证伦理命题时, 要么把第一类命题
提供了本不该的论据(即善被定义了! ! !  善 不可定义
意味着,  除了仅仅从它们自身以外, 不可能从其他任何真
理来推论它们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 [ 2] ( P2) 按照这种理路,
诸如自然主义< 进化论> 伦理学派的自然客体或快乐主义
的快乐, 或形而上学的 超感觉的实在 都不是自洽的不
可定义的。), 要么他们在证明义务或行为时既不能举出因
果真理, 又不能举出伦理学真理, 或者举出非前者又非后
者的真理, 从而无法自证。这种答非所问式的伦理学论证
是迄今为止伦理学的主要讨论形式或者说内容。据此摩尔
在??伦理学原理 倡导一种有别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如他
所言借助于康德式的 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
的导论, 即 我已致力于发现什么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
理; 同时, 可以看作我的主旨的, 与其说是运用这些原理
可以达到的结论, 不如说是这些原理本身的确立。 [ 2] (P3)
由此可见, 摩尔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伦理学研究者直
接体验的客观对象(伦理道德语言)。按照建构主义认为,
世界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人对世界的理解却是每个人自己
决定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建构事实, 或者至
少说解释事实, 我们个人的经验世界是用我们个人的头脑
创建的, 由于我们的经验以及对经验的信念不同, 于是我
们对外部世界的理解也迥异。故, 在建立伦理学知识合法
性之研究对象规范性层面上, 摩尔所批判的传统伦理学自
然主义的谬误实质上乃是由于传统伦理学研究者的 直接
体验 视为某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 而摩尔试图
建立一种与实践相脱节的学术性知识有其合理性, 然而,
这种仅仅以伦理学自身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根本无法对
 实践 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 从而失去伦理学实践性
的现实生命力。
二、伦理学的性质
明确伦理学的性质是确立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的基本要
求。伦理学这门学科首次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
学 中独立成型、而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 中才获得
了完全的独立性。[ 3] 按照传统规范伦理学的观点,  伦理学
的定义: 伦理学现在可以大致地定义为有关善恶的科学、
义务的科学、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它
从主客观两方面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归类、描述和解
释 [ 4] ( P7- 8) 而摩尔在??伦理学原理 序中表明了他对传统
伦理学研究方法的不满:  照我看来, 在伦理学上, 正像在
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 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
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 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的发现你所
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 就试图作答。 [ 2] (P1) 因此, 摩尔指
出, 怎样给 善的 下定义这个问题, 是全部伦理学中最
根本的问题。而 善的 及其对立面 恶的  事实上是
伦理学特有的惟一单纯的思想对象 [ 2] (P12) 在摩尔看来, 对
诸如 德性、 恶行、 义务、 应该、 善、 恶
等伦理术语所表征的伦理判断进行真理性讨论, 是伦理学
所关注的重点所在。摩尔元伦理学的主要特征就是从规范
伦理命题入手, 把道德语言明确地区分为 规范的伦理学
和 描述的伦理学 或 元伦理学。在该书中, 一方面,
摩尔强调加强对道德语言本身的逻辑研究, 力图以具体的
逻辑证明维护伦理学蕴涵真理的科学性, 以反对情感主义
者否认伦理学科学地位的极端片面性; 另一方面, 他又借
助于诸如 新功利主义 等新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来改造和
补充自身的分析范式, 以便保持它在事实描述上的科学性
和在指导行为上的实践性特征。由于这种元伦理学强调以
逻辑分析作为研究道德语言的手段, 以事实判断作为衡量
伦理命题意义的标准, 因而通常被称作 道德的实在论。
可以看出, 摩尔这一对伦理学的性质的元伦理学研究意在
于认识到了麦金太尔所指出的, 在启蒙所规定的现代世界,
以任何理由为任何一种道德主张辩护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
问题是, 片面关注对道德语言的分析, 这导致了当代世界
61?
中的道德话语与实践的空洞性: 虽然道德的语言与外表还
在, 但它质已经不存在。[ 5]
三、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作为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及当代语言哲学的思想先驱之
一, 摩尔强调伦理学理论应该关注对专属于伦理学的(或
者按照摩尔的说法要具有 伦理学讨论的气味 ) 研究方
法的研究。摩尔集中反对了 心理学的方法 和 词源学
方法。摩尔反对的 心理学的方法 即自康德以来哲学
中分析自我意识的方法。所谓 词源学方法 就是 词典
编纂家 的同义语反复。摩尔在??伦理学原理 一书的序
中, 表达他对传统伦理学研究方法的不满:  % % 哲学家们
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 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
题, 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失到什么程度; 因为分
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 %哲学家们% %总是
不断力求证明&是? 或者&不? 可以解答各问题; 而对这
类问题来说, 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 因为事实上他们
心里想的不是一个, 而是几个问题, 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
是&不? , 而另一些的是&是? % %我在本书中已力图将
道德哲学家们通常自称从事解答的两类问题清楚的加以区
别; 但是正像我已经证明的, 他们几乎总是使二者不仅互
相混淆, 而且跟其他问题混淆起来。[ 2] ( P1) 摩尔从事哲学研
究的方法及风格, 对后来的分析哲学、尤其是对日常语言
学派哲学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分析哲学家们主要致力
于意义的分析, 并将其作为哲学的主要任务与目标。他们
希望单独地、确定地、一劳永逸地去解决一个一个具体的
哲学问题, 从现代逻辑输入精确性, 从现代科学引入方法
论, 把语言问题当作突破口, 运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
方法, 使哲学逻辑化、科学化和分析化, 由此达到哲学思
想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分析哲学家们认为,  哲学的任务不
是总结和概括科学研究的结果% % 而是研究专门科学的基
础。哲学变成对基础的研究。  它必须返回逻辑学、科学
理论和基础研究的领域中去。[ 6] ( P119) 确切地说, 分析哲学
家提出的哲学研究的任务是, 对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和其
他的人, 关于自然科学理论、本体论和认识论等方面的问
题所作的逻辑命题的陈述和语言的陈述, 进行基础性的逻
辑分析或语义分析。
把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等引入伦理学研究, 着力道德
语言的逻辑分析, 对于人们把握道德语言的意义与功能,
澄清传统的用日常语言表达的伦理学中的谬误、混乱与误
解矛盾, 消除存在的一些分歧、冲突与矛盾, 使之走向精
确、明晰、严密与科学, 在方法论上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
意义。众所周知, 传统伦理学是用自然语言表述的。自然
语言本身具有一系列严重的缺陷, 如多义性、不精确、语
义模糊、充满歧义、语法关系很不严格等, 这使得用它表
述的概念和命题常常充满歧见, 很容易被误解、误用。道
德语言的分析, 对毫不含糊的明晰、逻辑上的严密和无可
反驳的论证的追求, 使人们从语言的混乱、专横的独断、
无从检验的思辨中猛醒过来, 是把伦理学思考引向深刻化、
正确化的途径与方法。
摩尔开创的这种精细的分析方法他不仅为当代分析哲
学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启示, 树立了典范; 而且,
他对日常语言的强调、对常识的重视, 都对后来的日常语
言学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摩尔的??伦理学原理
始, 西方伦理学研究的目的、主题、方式、风格等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伦理学家们逐渐把诸如道德语言的分析、道
德判断之合理根据的求索、道德研究方法的探讨视为伦理
学的要务, 而很少去研究一些具体的道德问题, 小心翼翼
地拒绝对现实问题发表意见, 以免被人指责犯了 自然主
义谬误。
可以说, 摩尔这一开放式问题论证方法对西方元伦理
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就是说, 伦理学研究必须关
注自身的独特问题和论证方法, 而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必须
建立在其独特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
总之, 以伦理学自身作为研究对象的元伦理学的兴起,
是西方伦理学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革命。它彻底改变了伦
理学的研究方式, 改变了伦理学的结构和面貌, 立足现代
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与学术旨趣, 批判性地总结、评
析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尤其是其创始人摩尔元伦理学思想的
学术价值与意义, 是我们建构基于当今时代发展需要的伦
理学之自我反思、寻求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 1] 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 ] . 北京: 华夏
出版社, 1999.
[ 2] 摩尔. 伦理学原理[M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
社, 2003.
[ 3] 唐文明. 现代元伦理学家论伦理学的性质[ J].
浙江学刊, 2002, ( 4).
[ 4] 梯利. 伦理学导论[M ]. 南宁: 广西师范大学出
版社, 2002.
[ 5] 麦金泰尔. 追寻美德[M ] .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3.
[ 6] 施太格缪勒. 当代哲学主流(上册) [M ]. 北
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责任编辑: 嘉惠)
62?

『舞文弄墨』 [哲学}矛盾律 (一个体系的简要框架)点击:644  回复:1 作者:请给我一个喜剧  发表日期:2008-12-23 22:05:00
   
    哲学研究
  
  我想说的不是我对西方哲学的理解,而是自己的哲学见解。趁这次作业的机会,也算是对
  这段时间思考的总结。
  
   观点非系统的论述,因这非个人所长。个人擅长点性跳跃性的思考,思维模式决定。
  
   东方人善点性跳跃性的思考,其代表是老子。道德经五千言断不成系统,却包罗万象。这样的思考有广度和深度,却抽象。西方人向来推崇的逻辑说明的是他们的严谨务实,这反映在他们生存状态的方方面面。在哲学上追求和注重的是系统与求证。他们的思维模式是线性的,连贯却狭窄。点性的跳跃性的思考总不能系统,却少局限;线性的的思考相反,系统严谨却多局限。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人类脱离不了局限。或说,“存在”正是因局限而存在。
  
   经过20世纪的科学艺术哲学等方方面面的大变革,现代尤其是后现代在把人类自己的意识彻底解放却搞的七零八碎之后,人类的方向该往何处去?变革分裂之后该是融合。怎样融合?取长补短,去完善平衡自身。东西方意识都有局限却都触及到了本质的一部分,融合需要的是先认识到了自身的长处和缺陷然后去吸取和发展缺陷的另一部分。不平衡的结果只能是极端和夸大拥有的那一部分,而在因为缺陷而不能解决的问题上越来越深的走入死胡同。要解决的不平衡涉及与人类关联的方方面面,因这是涉及意识,而人类受意识支配。举个例子说,西方重视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探索,态度上 也是严谨务实;一方面他们科学上的成就来源于此,另一方面他们却缺少人文关怀,西方一千多年基督教的强势和疯狂根源在此。东方人与之相反,其结果是科学的不繁荣,却能有灿烂的人性文明,以及浓厚的人文关怀。所以中国没有宗教。即使是佛教,也是被改造和同化后的禅宗思想,与严谨意义上的宗教已大不相同。印度的佛教虽是宗教其关注的却是对人自身的救赎,而非在虚无的神上的寄托。造成东西方意识形态上的差异的原因,我认为或许在于人类存在早期自然环境的影响。西方早期的环境恶劣造成了其人类始祖和早期文明出现的较晚,且生存的需要使其注重客观和严谨务实。而相比来说上古东方的自然环境要优越的多,中国的长江和黄河流域和印度的恒河流域都为远古先民提供了较优越的生存条件,客观上生存条件的不那么严峻,使东方先民可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自身精神层次的认识和追求上。
  
   以下的哲学观点,是对这种融合的尝试。虽是尝试,是承认自己的认识存在局限,而非是游戏。如罗素在《西方哲学史》前言中所说,每个哲学家都在追求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否则他就不会去研究哲学。
  
  
  
  1)哲学的定义
  
   每个哲学家有每个哲学家对哲学的定义。我对哲学的认识是:哲学是为认识真相而做的努力。之所以不是真相本身,是因为真相虽然确然存在,而人类因为局限而不能完全认识。即人类认识的真相要么有错误,即使没有错误也是人类所认识的真相,而非真相本身。
  
  2)哲学的内容
  
   认识论和本体论。在此基础上的方法论虽是哲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哲学的重要部分,然其方法即使是正确的也非唯一,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内容却是确定的唯一的。认识论的内容包含我们如何能够认识什么,我们怎样认识,以及我们能够认识什么。本体论的内容包含存在的本体是什么,存在世界是怎样的本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演化和联系的。
  
  3)认识论-我们如何能够认识
  
   第一,因为我们是包含在存在世界之中且是与存在世界相联系的。第二,人类思维理性上能够分析推理反思,潜意识又能进行洞察和全面而潜在的处理信息,一方面可以为理性提供辅助,另一方面处理的结果可以实现顿悟。
  
  4)认识论-我们怎样认识
  
   人类思维的认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逻辑演绎推理,由因到果;一种是归纳类比,由果到因。两种方法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各司其职。
  
  5)认识论-我们能够认识什么
  
   人类思维需要依据信息,即人类能够得到信息的“存在”世界,它的外在与内在,表象与本质,是人类能够认识的范围。
  
  6)本体论-矛盾律
  
  “存在”的本体是矛盾律。矛盾律是矛盾及其规律。
  
  7)本体是矛盾律的证明
  
   归纳类比证明:一切的存在都依赖矛盾,如“高”的存在是因为有“低”,“好”的存在因为有“坏”。这是“原子性存在”;对“复合性存在”,其可分解为诸多“原子性存在”的集合,如“树”。“树”是一个“复合性存在”,它的属性可分解为一系列“原子性存在”,如“高低”“粗细”,还有叶子是“绿色”,而“绿色”是因有对立的“红色”而存在,等等。
  
   逻辑演绎推理证明:当问为什么矛盾律是“存在”的本体时,涉及到“因果”,而“因果”本身就是一组矛盾。那么连“因果”都属于矛盾律,矛盾律自然就是本体。
  
   对“因果”是一组矛盾的证明:“因”和“果”其实对应“原子性存在的集合”和“复合性存在”。即“因”是“果”的一组让“果”存在的必要条件,其实是对复合性的“果”的分解,“因”和“果”所说明的是同一个“存在”。即它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整体和部分”是一组矛盾。如“因为人会死而我是人,所以我会死。”。在这个“因果”中,“因”是“人会死而我是人”,它说明和“果”“我会死”同样的意思,只不过“因”是对“果”分解为让“果”成立的诸条件属性后的另一表达方式。
  
  8)矛盾律的本质属性之一
  
   对立与统一,绝对与相对,因与果,质与量。
  
   这些本质属性都是“矛盾律”自身包含的属性,即“矛盾”之间是对立的和统一的,“矛盾”是绝对而矛盾里的双方是相对的,“矛盾”里的双方是互为“因果”的,“矛盾”本身既包含它们作为“矛盾”的质,又包含“矛盾”的整体的数量是“一”,矛盾里的双方的数量是“二”的“量”。
  
   作为矛盾律的本质属性,是其它现象性的“矛盾”所必然包含的,又是能说明自身的。如“对立和统一”这组矛盾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绝对与相对,因与果,质与量亦同。而这些方面是其他任何不包含在这些本质性矛盾律属性之内的现象性“矛盾”所不具备的。
  
  9)矛盾律的本质属性之二-“有与无”和“精神”
  
   矛盾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对立与统一”,其中“对立”是先天的,“统一”是“精神”的。即矛盾律本身就包含了精神性的意识。
  
   证明:“对立与统一”这组矛盾中的“对立”代表着相互抵消,而矛盾里优势的一方抵消掉与其对立的部分之后会接着抵消另一部分,若这样类推一再的抵消最后的结果是“无”即不存在,而事实并非如此。“存在”的真实状况是在决定“存在”的“矛盾”里“统一”的作用是让“对立”处于隐性而尽可能少的或不发生抵消,即“存在”是“统一”处于“显性”而“对立”处于“隐性”。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因为各自自身的利益而处于对立状态时就可能发生冲突,而若有共同的利益其对立就会处于隐性。这时对立并非不存在了,而是处于隐性。在利益有冲突的时候就会显现。若没有“统一”只有“对立”,其结果就是“无”的状态,而“存在”即“有”是在“统一”的作用下达成的。而这种使“对立”处于隐性的“统一”必然具有能动性,是有“意识”的。如此,矛盾律是有“意识”的。这样推论,一切“存在”都有“意识”,只是程度有高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矛盾双方的平衡程度。即人类的意识只是比一块石头的平衡程度高,而石头是有意识的。
  
  10)绝对平衡
  
   如上所述,达成“存在”的矛盾律属性是“统一”处于“显性”而“对立”处于“隐性”,如此矛盾律的绝对平衡状态是“统一”处于绝对“显性”,而“对立”处于绝对“隐性”的状态。即在矛盾律的绝对平衡状态下,是只显现“精神”的状态,是“神”,是“绝对静止”下的“绝对自明”,可独立存在因其具备存在的条件。“宇宙”是一种矛盾律的非绝对平衡状态(因不是“绝对意识”不满足“绝对平衡”的条件),并因这种“非绝对平衡”程度的高低即其可分性和层次性而产生各种物质。每种物质对应相应的“非绝对平衡状态”,有各自的“存在范围”。若打破了这个“存在范围”的度,既改变了相应的“非绝对平衡状态”的度,就会转化为其它物质。若是超过了“存在”的度,就会归于“无”。物质的运动和变化也源于此“非绝对平衡”及由此“因”而造成的矛盾间的相互关系作用。
  
   哲学史上唯物与唯心的争论源于没有彻底认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唯物主义不去证明也无法证明精神和意识是什么而只是抛弃它,唯心主义保留它却也不去证明和无法证明而推给虚构的神。但仍有一些哲学家触摸到了这个问题的实质,如莱布尼茨的“知觉单子”和“预定和谐”,柏格森的“生命冲动”,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11)非绝对平衡的“宇宙”的“相对本质”矛盾律属性
  
   非绝对平衡即相对平衡(这是前提,前面已作证明),运动与静止(非绝对平衡的结果),本质与现象,开始与结束,偶然与必然,量变与质变,矛盾的相互转化,外在与内在。
  
   证明:一方面,因为矛盾律的本质属性是一切其它矛盾律属性所必然包含的,是绝对的“本质”,自然非绝对平衡状态下的“宇宙”的本质矛盾律属性也包含;而相比这些绝对本质性的矛盾律属性,其它除此之外的矛盾律属性属于“现象”;另一方面,与“绝对本质”对应的非绝对平衡存在的“现象”世界里相对来说还包含“相对本质”;那么“宇宙”的本质矛盾律属性第一就包含“本质与现象”。然后,“宇宙”是矛盾律的非绝对平衡状态,其本质特性是运动变化。那么非绝对平衡状态下的“宇宙”的本质矛盾律属性当然是与运动变化的本质相关的本质属性。结合运动变化的过程,从开始,到因为运动变化中的不变(本质)与变(现象)的“一与多”等相关属性,在从因到果中的影响而导致的偶然与必然,再到在“存在范围”内的量变到打破了“存在范围”的度的质变,以及因这而导致的矛盾相互转化总而走向反面,最后到结束。在包含了整个运动变化过程中归纳得出“开始与结束,偶然与必然,量变与质变,矛盾的相互转化”等本质矛盾律属性。另外,由于“非绝对平衡存在”世界的相对不平衡而造成的矛盾的量和质的可分性和层次性,造成其质和量的多样性,即“宇宙”由质和量“多”的“非绝对平衡存在”构成,那么个体和其外在之间必然构成“外在和内在”的属性,且因其“因”直接关联“宇宙”是“非绝对平衡存在”这个本质,所以其也为“非绝对平衡存在”世界的“相对本质”矛盾律属性。
  
  12)“存在”与局限
  
   “存在”与局限密不可分,由矛盾律决定,因矛盾律本身就是一个局限,矛盾里的双方各以对立方为依托。若没有局限,就只能是“无”。归于虚无。
  
   如此,所谓的“自由”,一方面是尽可能的减少局限而非消除局限,另一方面是适合自己的局限。
  
  13)人性本质
  
   首先,人是本质矛盾律属性下的一个现象,所以人性的本质由矛盾律的本质决定。前面已经论述矛盾律是在对立的基础上由有意识的“统一”使“对立”处于隐性从而达成“存在”的。且在矛盾律的“绝对本质”属性中不包含“非绝对平衡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相对本质矛盾律属性,因其“外”是“无”。也就是说在最本质层面上,矛盾律的本质是只维持和满足自身的平衡。如此,人性的本质是“自私”(“自私”在此无褒贬)。由此,人类的一切自愿的行为和取向都是源于满足自身客观和主观上的需要的“自私”。人性本质的满足自身的“自私”通过两种方式达成。从客观层面说,一是通过损害外在他者的利益或通过满足自身与他者的共同利益来直接满足自身,一是通过满足他者利益来间接的满足自身即有非直接的共同利益。从主观即情感方面的层面说,一是通过索取来直接满足自身,一是通过付出来间接的获得自身满足即间接索取。(有些特殊方面同样如此,如自杀源于通过破坏自身生存的方式来结束痛苦等来满足自身,爱情和亲情等是通过本能赋予的“寄托”以及付出来间接的满足自身。即使是损害自身利益满足他者利益有时候也是自身价值取向使然,同样是为满足自身。)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满足方式是相互融合的,因是一个整体。
  
  (14)善与恶 道德
  
   人性的本质上面已经论述。对于恶与善的划分,其标准是人在通过各种行为和取向去满足自身时,其是通过损害自身之外的外在去满足自身的内在,还是通过满足自身与他者共同的利益和通过付出去间接索取来满足自身。善与恶,区别在于维护群体性的共同利益还是破坏群体性的共同利益。
  
   道德的实质是,通过以上善的标准而在群体中自发形成和约定俗成的意识和行为准则(更侧重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整体的群体性的共同共有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道德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看某一时代群体的共同利益是什么,并随其变化。且已有的道德标准未必是合理的,原因在人们的认识程度不够或者在新的时代仍沿用旧的不合理的道德标准。
  
  (15)人性本善还是本恶
  
   这个命题并不成立,一方面,在人刚出生的时刻,其意识的生理性条件未经环境影响而有所发展之前,其只是作为有倾向性的善恶的基础和“土壤”存在,而不能作善或恶的划分。另一方面,善和恶都是人的本性之一,不同的只是倾向性的大小,会是善还是恶要看先天的生理性基础和后天环境的影响,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都可能导致善与恶的相互转化。
  
  (16)时空有限
  
   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
  
   证明:时间和空间是“非绝对平衡存在”世界的基本内容,时间是“存在”运动变化的一维刻度,空间是“存在”运动变化的三维刻度。“非绝对平衡存在”首要的属性是“相对”,即使有“绝对”也是相对的“绝对”。而若时间和空间无限即运动变化是无限进行的,其属性就是“绝对的绝对”,不符合矛盾律。
  
  (17)相对论的“决定论”和量子力学的“非决定论”的哲学解读
  
   这是以爱因斯坦为代表的“相对论”和以玻尔为代表的“量子力学”将近半个世纪的争论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是,爱因斯坦认为物质的运动变化必然大于偶然,玻尔认为偶然大于必然。
  
   来看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区别。相对论说明的是宏观世界,量子力学研究的是微观世界。他们的分歧在此,解决问题的答案也在此。
  
   矛盾律的一个本质属性是“质与量”。那么关系“偶然和必然”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是“量”,量的多少决定着物质运动变化中面临的可能性的多少,即必然性或偶然性的大小。如闭眼伸手抓一个坛子里的豆子,一堆豆子里只有一个是红豆子,其他是绿的;那么,坛子里的豆子越多,抓到红豆子的几率越小,反之越大。
  
   那么,相对论说明的宏观世界中物质的“量”远小于量子力学研究的微观世界中物质的“量”。这就是他们结论不同的原因所在,虽然他们的理论在其研究的相应的领域完全适用。
  
  (18)对哥德尔不完备定理的否定
  
   哥德尔不完备定理的内容:简要说来是,一个完备的体系其中必然包含一个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的命题,它自身完备却不能证明自身。
  
   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因为矛盾律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因果”,若哥德尔不完备定理成立则否定了“因果”。一个自身存在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的命题的不能证明自身的体系,其一定是不完备的,即在这个体系之外还需要在它之外的命题的支撑。这样推论下去并不是无限的一直需要这样的支撑,推论的终点是矛盾律的本质属性,因为矛盾律及其本质属性是自身就能证明自身的,即其“自明”。
  
  (19)对语言逻辑分析哲学的一个结论的批判
  
   这一学派认为,语言的结构体现着世界的结构,所以应该通过语言的逻辑结构分析来认识这个世界的逻辑结构。
   批判:人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语言是对意识的反映,这中间有两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误差与谬误,不能用对语言的逻辑结构的认识来替代对世界结构本身的认识。
  
  (20)物质与能量
  
   物质与能量是同一“存在”的不同存在形式。
  
   这一命题和能量守恒定律一样无法证明,只是个假设。
  
  (21)人的原初本能
  
   分为客观和主观,即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前者是性和客观生存(如食物和水),一个维持时间层面的存在,一个维持空间层面的存在。后者是情感上与社会和自然的联系,以获得如存在主义所说的“存在感”;通俗点即情感的温暖,价值的体现,及从自然中获得的自由感等等。
  
  (22)对视觉艺术(绘画雕塑等)的一些思考
  
  由于自己是学视觉艺术的,写一些对视觉艺术的思考
  
  * 视觉艺术的定义:以视觉形式为载体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 视觉艺术包含内容与形式,传达的载体是感受。
  * 感受的表达不仅依赖纯视觉形式的外在,还依赖内容与经验的关联的潜在。
  * 传达的完成需要主观的确定和客观的不确定。即不仅需要主观的确定性的规划,还需要在传达过程中依据发生发现的偶然而作的改变。
  * 表达的方法千万,创造就是寻求和发现方法去解决问题。
  * 这世界没有创造,只有发现。
  (23)对康托尔集合悖论和罗素悖论的哲学解答
  *“康托尔集合悖论”:
  有1个元素的集合其子集有2个,有2个元素的集合其子集共有4个,一般地,有n个元素的集合其子集有2n个,n个元素的集合其基数为n,而其所有子集组成的集合的基数为2n ,显然2n>n。因此有“康托尔定理”:任意集合(包括无穷集)的幂集的基数大于该任意集合的基数。
  据康托尔集合理论,任何性质都可以决定一个集合,这样所有的集合又可以组成一个集合,即“所有集合的集合”(大全集)。显然,此集合应该是最大的集合了,因此其基数也应是最大的,然而其子集的集合的基数按“康托尔定理”又必然是更大的,那么,“所有集合的集合”就不成其为“所有集合的集合”,这就是“康托尔悖论”。
  
  *“康托尔集合悖论”的解答:
  “所有集合的集合”的“基数”和其“子集”的“基数”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最大”,不能放到“同一个范畴”里来比较(前者基数属于“所有集合的集合”的范畴,而后者基数属于“所有集合的集合的子集的基数的集合”,“而“整体性”的最大应以“子集”的“基数”数量为标准。)。即应以同样的[“内容”和“概念”]的关联性[直接关联或间接关联]的标准来判定。
  *被认为“罗素悖论”的通俗形式“理发师悖论”(“罗素悖论”不同于“理发师悖论”,因为前者不牵扯“时间性”概念):
  在某个城市中有一位理发师,他的广告词是这样写的:“本人的理发技艺十分高超,誉满全城。我将为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我对各位表示热诚欢迎!”来找他刮脸的人络绎不绝,自然都是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可是,有一天,这位理发师从镜子里看见自己的胡子长了,他本能地抓起了剃刀,你们看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要给自己刮脸,而如果他给自己刮脸呢?他又属于“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对“理发师悖论”的解答:
  这个悖论忽略了“时间”的概念,即在理发师未给自己刮胡子的时候属于“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并应以此为标准而“可以给自己刮胡子”。而在理发师给自己刮胡子后则属于“给自己刮胡子的人”,而“不能给自己刮胡子”。在“刮胡子”“之前”和“之后”是两个不同的时间,其判断“标准”是“不同”的,不能等同。
  *“罗素悖论”
  集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集合的特征是:集合本身又是集合中的元素,例如当时人们经常说的“所有集合所成的集合”;第二类集合的特征是:集合本身不是集合的元素,例如直线上点的集合。显然,一个集合必须是并且只能是这两类集合中的一类。现在假定R是所有第二类集合所成的集合。那么,R是哪一类的集合呢?
  如果R是第一类的,R是自己的元素,但由定义,R只由第二类集合组成,于是R又是第二类集合;如果R是第二类集合,那么,由R的定义,R必须是R的元素,从而R又是第一类集合。总之,左右为难,无法给出回答。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悖论”。
  *“罗素悖论”的解答:
  第二类集合不属于“所有集合的集合”,而是“只包含所有子集而不包含自身的集合”。即集合分为“所有集合的集合”和“只包含所有子集而不包含自身的集合”。此悖论的错误在于第二类集合本不属于“所有”的概念而其却将它纳入“所有”的概念来考虑。(决定某“集合”的某方面的性质的子集的性质决定这一类集合的性质,如若“子集”只包含“子集的基数”而不包含自身,那么这类“子集”所成的集合就不包含自身,反之亦然)
  
  
   先写到这里,还有很多但想不起来了。这就是点性跳跃性思考的弊端,有广度却难以串联。
  
   只是一些个人思考,且还在路上。
  
   思考不会终结,哲学也不会终结。因为在本质层面,就是到了最后,人类还有作为人的那个最后的局限无法跨越;而在现象层面,人类需要面临只要世界还没归于“无”就不会停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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