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大部分人都知道去法院起诉;
刑事案件:你知道被害人也是可以去法院自行起诉的吗?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公安、检察院吗?不一定。
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检察院侦查并审查起诉的,叫公诉,它是法律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与之相对应,被害人有权独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叫自诉。
当然,不是任何的犯罪案件,被害人都可以提起自诉,自诉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0条之规定,自诉可分为三类:
第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侵占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这些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报案,走公诉程序,公安应当及时立案,也可以不告诉公安、检察院,绕过他们,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第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是无法精确的,只要公安、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均可以决定不予立案。比如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例如,公安立案后又撤销的案件,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
后两种情形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状告无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而整个自诉制度的设立,从立法的本意看,则是公民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行使权力的又一种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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