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标准答案,因为国内并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实例。
普通人对《保险法》中的条条框框一知半解,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回答却又模棱两可。
对于花了大价钱购买保险的人来说,心中总会存在疑虑——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不少人咨询专家或媒体,往往得到的答案是:你多虑了,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
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们就把《保险法》好好研读一遍,参透这个问题。
其实,“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说法是谬论,但推销员或专家总会拿出让你信服的依据。
这个依据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九条(节选)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一条款常常被推销员当作护法金身:看到了么,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现在哪个大保险公司没有寿险业务?这就等于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了呀!
但是,不能解散≠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包括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寿险公司也同样会破产,那我买的20年保期的寿险安全吗?
小学弟告诉你,寿险合同是安全的。因为寿险公司虽然可以破产,但要么是保监会接管,要么是其他保险公司接管;无论由谁来接管,寿险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维护。
这里仅是指寿险合同,不过我们购买的非寿险合同,多为1年期险种(如网销的意外险、家财险等),如果某年续保时,对该公司不满意,随时可更换。
详见保险法规定:
《保险法》,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我们常见的寿险、重疾险(消费型/非消费型)、分红险、万能险,这些都是“人寿保险”范畴,保障期一般都在3年或以上期限,都在保护范围内。
现在财产险公司一般都是1年期的险种,并且不能保证续保。比如说,很多高端医疗的客户就经常会问到,为什么高端医疗险不能保证续保。
其实,高端医疗险一般是财险公司推出的,不是财险公司不想提供保证续保功能,而是基于“财产险公司可以破产和解散”这点,它不具备提供保证续保功能的资格。
此外,有对寿险保障颇有心得的人会产生另外一个疑虑:寿险公司破产转让的情况下,寿险合同有受损失的可能,国家最多保证我90%的保单权益(一说是80%),是这样的吗?
关于这一疑问,主要来源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说法: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其实,有关寿险合同中的救助金发放的对象,《保险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明是针对“受让公司”,而非“保单持有人/机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的“90%、80%”的比例规定,也是针对“受让公司”,而非“保单持有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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