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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东事件看同股不同权的危害

这几日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遭到涉嫌性侵害犯罪调查的报道早已在网上炒得大热。热点可谓五花八门,而有关法律的视角大多集中在证券监管的信息披露方面,清澄君也为此接受了一些财经媒体的采访。不过,今天《华尔街日报》的一则报道十分有趣,它将视角从证券监管转移到了公司治理。

 

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京东的公司章程细则里有一条规定,如果创始人——也就是刘强东——不能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就不能召开,除非创始人已经不再是董事,或者创始人主动选择回避。于是乎,假如将来刘先生三审定谳,被拘捕入狱,自然无法参加京东董事会,而据这一条规定,京东的董事会也就开不了会了。这么大一个公司,作为决策灵魂的董事会要是无法运作,自然有陷入瘫痪乃至瓦解的境地。

 

正如《华尔街日报》所言,这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系于创始人一身的章程条款十分罕见,可谓极端的治理机制。而京东设立于一个法律不要求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小岛——开曼群岛——的冷峻现实,更是让股东——当然是小股东们——在公司治理中完全沦于被动。因此,京东的董事会如果真的因为创始人入狱而无法运作,小股东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如无头苍蝇一般飞舞了。

 

不过,假如京东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普通的公司,股东能得到一些基本的治理权利——最主要是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那么,即使有这样的条款,即使创始人同样入狱,外部的广大中小股东们恐怕还有些挽回残局的余地。比方说,第一招股东可以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提案修改章程细则(bylaw)。如果获得多数同意通过,就可以不经董事会单方面地改变董事会的召集条件,废掉创始人必须出席,董事会才能召开的限制。


 

当然,清澄君查了一下,发现《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并不准确,京东这条有关董事会召开的条件限制并非在章程细则中,而是规定在章程之中。这样一来的话,即使在特拉华法律之下,股东也无法绕开董事会自行修改章程。而既然董事会没了创始人开不了会,那么要去掉章程里的这一条也就没指望了。

 

不过,特拉华公司的股东们还有第二招,那就是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提案撤换董事,将刘创始人从董事会撤掉。如此一来,即使京东章程不修改,创始人既然已经不是董事了,自然也没有非他董事会不得开会这件事了。由于特拉华州不许股东自行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因此,这两招都要等到定期股东大会上使。要是京东注册在美国其他一些州,例如佛罗里达州,那么,持有一定比例股票(比如10%)的股东就可以要求召集特别股东大会改选董事。

 

当然,对于上市公司的外部股东而言,要想通过股东大会改变公司的章程细则,或者改组董事会,都绝不是容易的事情。人数众多,而每个人利益却不大的公众投资人面临着很大的组织问题。假如外部股东组织不起来,就不可能撼动得了公司内部人士筑起的沟堑。好在近些年来机构投资人,尤其是积极股东的兴起,成为组织外部股东逼迫内部人士作出治理改革的排头兵。


 

然而,这一切都因为京东的同股不同权结构而改变。同股同权不同权让少数股东可以凭借很少的经济投入,就不成比例地取得公司的多数表决权。比方,同样据《华尔街日报》,刘创始人一个人坐拥京东79.5%的表决权,而其在京东真正具有的经济权益只有15.5%。这样一来,无论外部股东组织得多好,也仍旧拿掌控着公司的大佬们没有办法。一个持有近8成表决权的人要是不同意,又有什么可能通过任何的股东决议呢?而要让这个人同意把自己从董事会开除出去,或者同意放弃他自己设定的“董事会没我不准开”的条件,简直是异想天开了。又会有哪个股东积极得起来去做组织股东的无用功呢?

 

所以,清澄君思考了一下午,也没想出可以让京东的外部投资人们躲过一劫的办法。无论公司注册在哪里,也无论它在哪里上市,有了同股不同权这个金钟罩铁布衫,小股东们只有眼睁睁地看别人玩转,或者玩坏公司的份了。当然,这一切风险当初都清清楚楚地写在上市注册文件里了,人家也没瞒你骗你。你既然买了京东的股票,那就只能认栽了,或者埋怨自己当初没看清楚——可不是嘛,这样的章程条款,有几个人会去看呢?

 


这两年同股不同权有如漫卷西风,席地而来,从香港刮到新加坡再准备登陆中国大陆。京东出的这件事倒是给各地的立法、监管者们结结实实地出了道题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真瘫痪了,请问给中小股东们留下了什么辙吗?当然,也不仅是亚洲这些地方,美国人看来也要没辙,这也难怪他们,如此极端的章程条款美国人的脑筋一般还真想不到。可是智慧的中国人偏偏想到了,那可怎么办呢?

 

当然,京东的事情其实也未必那样糟糕。清澄君仔细查了查,《华尔街日报》引用的章程似乎不是京东最新的章程。在京东向SEC注册公告的《经第二次修改重述的章程》中,其实创始人可以不亲自出席董事会,只要他指定代表出席,董事会还是可以开的。而且,这份章程还允许董事们不必开会,而以多数董事签字同意的书面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做出决议。照此来看,假使刘创始人不幸身陷囹圄,京东倒也还不至于成为无头的苍蝇。

 

不过,要是《华尔街日报》的记者真的看错了两份章程,那要让同样看错、看不懂,或者干脆没有看京东章程就买了他家股票的中小投资者们承担起自作自受的责任,与那飞流直下三千尺的股价一同落入深渊,我们的立法者、监管者又有没有会觉得他们有点冤呢?毕竟办公司的大头钱都是公众投资掏的啊。

 


同股不同权,“一个人的鲜肉,也可以是一群人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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