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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公司控制权的7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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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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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如何在引入投资的同时,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想要在“野蛮人”横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幸存,合理稳定的股权架构也同样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掌控公司的控制权这件事,对于公司的创始人(实控人)来说是何等重要!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对此有过精彩论述。他说,如果他不能控制一家公司,他宁可把它卖掉。

我们所熟知的一些国内大企业,例如,阿里巴巴、华为、京东等的创始人并非是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大股东,但他们却能够牢牢地掌控公司股权的控制权。读者们不禁会问,他们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以小股东身份控制公司的呢?

一般来讲,掌控公司股权控制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

01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指公司某些股东同意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并通过协议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加大创始股东在公司重要决议等事项上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权重。

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力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一方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人协议除了可以约定相关股东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重要事项上,通过投票权和表决权采取一致行动之外,还能够约定一致行动人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所持股份,以及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代持其股份等事项。

我国对上市公司在一致行动人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除去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动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12种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比如,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例如:投资者A是投资者B的控股股东,A和B则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合计股份的计算标准: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02

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或其团队)行使的情形。下文中提到的京东投票权委托案例就是此方面的代表性案例。

案例 京东在美股市场的投票权委托

2014年5月,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巨头京东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在上市之前,刘强东团队持有23%的股份,并通过与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一共获得了56%的投票权。在上市之后,刘强东团队持有的股权比例虽然减少到20%,而其投票权比例不降反升,扩大到合计83.7%,掌握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根据京东的公开资料,截至2020229日,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在其美国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为15.1%,而其通过与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一共持有78.5%的投票权,仍旧牢牢地掌握着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另一方面,作为京东第一大股东的腾讯持有17.8%的股权,而仅仅拥有4.6%的投票权。从这一安排不难看出,腾讯入股京东从一开始就未曾谋求对它的控制权,更多的是扮演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者的角色。

腾讯与京东两者的股权及投票权比例如下图所示。

                腾讯 VS 京东

股权比例   17.8% VS 15.1%

投票权比例 4.6%  VS 78.5%

03

AB股架构

AB股架构,顾名思义,就是公司股权中同时存在A类股和B类股两种股票类型,而它们在相同的股权份数下,却代表着不同的表决权,即通常所说的“同股不同(表决)权”的架构。通常,1股A类股的表决权代表着1份表决权,而1股B类股的表决权相当于N倍A类股的表决权(N倍可以是10倍、20倍、50倍等不同倍数)。

A类股一般由普通公众及外部投资人持有。而B类股多是由公司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及管理团队)持有。B类股可以转换为A类股,而A类股不能转换为B类股。

案例 小米成为首家AB股架构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小米官网等公开信息,2018年7月9日,小米成功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该股市有史以来第一家以AB股架构上市的企业。

根据小米赴港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笔者发现,小米主要十大股东名单中,小米创始人雷军以占股31.41%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时拥有A类股和B类股(1股B类股的投票权=20股A类股的投票权)。雷军所拥有的投票权高达55.7%,而表决权也超过了50%。小米另外一位联合创始人林斌占股虽然只有13.33%,但也同时拥有A类股和B类股,其中,拥有30%的表决权。简单计算后不难发现,雷军和林斌两人所拥有的表决权,已经远远超出了掌控公司绝对控制权所需要的67%。换句话说,小米的任何重大决策都牢牢地掌控在以两位创始人为首的创始团队手中。

AB股架构在境内外的科技类公司中应用的比较普遍,包括谷歌、脸书、京东、百度等大型公司都是采用这种架构。这种架构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助力创始人或其团队掌控公司经营,而不必受外界干扰,特别是外部投资人的干涉;如果用不好的话,也就是当创始人或其团队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等问题时,其他股东由于表决权上的劣势,无法纠正或阻止事态发展,可能会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失控的不利局面。

04

金字塔架构

金字塔股权架构,是指公司实控人或其团队,通过搭建像金字塔一样的多层公司股权架构,以较少的现金流权,控制远超自身资金规模公司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现金流权呢?现金流权是指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拥有该公司的财产分红权。

案例 张三仅用133万元,控股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公司

张三想成立一家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通过金字塔股权架构,张三如果想用三层公司股权架构,控股甲公司51%股权的话,他需要出资多少钱呢?

正常情况下,即仅仅是一层公司股权架构的话,张三需要出资1000万元×51%=510万元,才能控股甲公司(即取得公司相对控制权的51%股权)。但如果采用金字塔股权架构,他只需要出资1000万×51%×51%×51%=132.7万元,即可实现这一目的。如下图所示。

不少读者可能会问,那么,张三在此案例中一共获得了多少现金流权呢?


答案是:现金流权为51%×51%×51%=13.27%,即张三拥有甲公司13.27%的股权及与之相同比例的分红权。

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金字塔股权架构,能够帮助公司实控人以较少资金,控制较大资金体量的公司,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妙处。

05

有限合伙企业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股一家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掌控公司股权控制权的手法。

在之前的案例中,介绍了马化腾如何仅用100万元掌控腾讯“万亿帝国”的手法。在该案例中,马化腾就运用了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即“藤绿”和“藤远”),100%控股了腾讯系实体公司“睿投”。其股权架构关系如下图。

运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

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来控股一家公司,有以下两点好处:

1.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变更灵活,不必做变更登记。

比起公司制企业,如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进入和退出手续上简单方便,不必每次出现股东变更时,必须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手续。

2.以有限合伙企业做股东比自然人股东更具隐秘性。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公开其股东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如果是以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持股,会有诸多不便之处。而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做股东的形式,则可以不必公开该公司背后实控人的相关个人及财务信息。

06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经营中包括人、财、物等几乎所有    的重要事项都做出了约定,因此,其作用与地位非常重要。大股东也可以在    章程中约定如下条款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同

原则上,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通常是一致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这种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只要此约定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损害其他任何外部第三方权益,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公司股权,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商业实操中,大股东可以约定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由资金股+人力股合计构成。他可以通过以较少出资取得的股权(资金股),加上以自己参与经营管理等获得的股权(人力股),以两者合计的持股比例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2)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同

如上述1一样,一般来讲,表决权原则上也应与出资比例一致。《公司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种是创始人直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及表决权的具体比例,例如,创始人持股30%,但表决权为68%(大于公司实控线股权比例)。另外一种是,公司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可以运用像阿里巴巴的“表决权约束协议”或京东的“投票权委托协议”等模式,设计“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以较少股权从其他股东获得投票权及表决权委托,从而实现控制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3)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公司运营实操当中,大股东也可以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例如,实际持股股权为68%,但分红权为35%。把两者差额部分作为对员工激励制度的原资,奖励那些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员工。公司要想留住优秀人才,老板就必须要懂得“舍得分线”!大股东(公司实控人)的心胸、格局对公司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强烈建议各位企业经营者,认真对待自己公司的章程,最好不要图省事直接套用章程模板,而要根据自身情况,在擅长于此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量身定做自己公司的章程。

07

控制董事会

控制董事会,是指公司实控人或其团队通过控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方式,取得董事会对于公司重大决议的决策权,从而掌控公司股权控制权的运作方式。

阿里巴巴在控制董事会方面就提供了一个成功案例。我之前在介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时,就曾经提到过马云与其创始团队设计出了一种风格独特的合伙人制度,通过它来掌控整个阿里集团的运营,包括对董事会的控制。

根据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请注意,阿里虽然从一开始就拥有了提名超过半数董事会席位的权力,但关键问题是如何让自己提名的董事当选。另外,看到这里有读者可能也会问,如果阿里之外的其他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在公司的重要决议上,跟阿里团队“唱反调”怎么办?对此阿里也早就有解决方案,那就是通过与其他股东事先达成某种一致协议,来确保阿里团队在董事会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具体来讲,如日本软银(日本著名的投资集团)持有阿里15%以上的股份(当时实际持有34%左右),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上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写在最后

在我的新书《新合伙人制度》中,对掌控公司控制权的7种方法做了详细介绍。

此外,书中还介绍了我首创开发的合伙模式落地的六维模型,以及股权设计及股权治理等相关内容和案例。目前在当当网和京东平台有售。


作者:续志强,原世界500强高管,构建“助力企业十倍增长“的合伙人模式的商业顾问,《新合伙人制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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