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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实行一夫一妻,那姨太太们去了哪儿?

中国古时候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只要你有条件,纳多少个小妾都可以。在古代,妇女地位低下,女人是男人的附属物,男人不满意了可以“休妻”,而女人是没资格提出离婚的。作为老大的妻子地位都这么低,那么小妾的地位就更低了,仅仅比丫鬟地位高一点。比如大流氓苏东坡就曾为了换美酒喝而把一个小妾送人了。

民国时期的《婚姻法》让姨太太合法化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民国时期,“一夫一妻”被写进了《婚姻法》。但是,在司法解释和操作阶段却变了味,实际上是默认了妾存在的合法性。如民20年院字第735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室......应视为家属。”给违法乱纪开了后门。



民国时,妾的名称消失了,换成了一个更好听的名字“姨太太”。只要有条件,找多少个姨太太都可以。从封建社会的妾到民国时期的姨太太,只是换了一个名称而已。

新中国《婚姻法》的产生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谁也没有想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

毛主席认为,婚姻法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制定婚姻法,是1948年,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会后立即成立了起草小组,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这些人中,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只有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好在其他人做妇女工作都是一把好手。

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他们便拿出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对照参考。

中国共产党在其成立之初,所提出的“反帝反封建”主张,就包括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那时,在封建宗法制的家庭关系之下,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生活何其凄凉,要改变这一现象,中国共产党人就把制定并执行婚姻家庭政策当成一项大事、要事来抓,于是,最先便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首部《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并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婚姻法》实行的效果

《婚姻法》的这些内容,无异于一场强震,给那些在不幸婚姻中寂然无助的妇女们带来了希望,以前想都不敢想的离婚像潮水一样奔涌。

据统计数字显示,在北京等21个大中城市中,1950年1月至4月受理离婚案件9300件,法律颁布后,5月至8月猛增到17763件,增加了91%。从全国来看,1950年离婚案近19万件,至1953年到达顶峰,达到了117万件。而且提出离婚的多数是女性。离婚的理由,大部分是因包办婚姻引起的,亦有重婚、遗弃、虐待等。

宣传婚姻法



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不过,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婚姻观念的根深蒂固,《婚姻法》在实行阶段也遇到了很多阻力。如一些男人将提出离婚的妻子关起来毒打,有的村的族长将要求改嫁的寡妇吊起来毒打等等,一些妇女不堪压力而自杀,有的被打死,闹出来不少人命。新政府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各地出现的阻挠妇女解放的这些凶手都给予严厉打击,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至1956年左右,全国各地有效推广实行了《婚姻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很快就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这个法律的颁布,应该算得上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件,因为在法律层面,男女平等的主观愿望完全得以实现,很不容易。

毛主席高瞻远瞩看得很清楚,我们解放了,要建设国家,要安定社会,要保障人权,首先从婚姻家庭做起。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都有婚姻家庭,如果婚姻家庭不稳定,带来的社会问题更突出。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

姨太太们的去向

在解放之前,允许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少有地位的男子,还有很多的姨太太。解放后的《婚姻法》规定是一夫一妻,不允许有姨太太。那么这些已经结婚的姨太太,会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会认为这些姨太太都离婚了,去寻找自己的自由,但其实也并非如此。



法律一般在制定的时候,会明确一点,就是对以前的情况,是不是有溯及力,这一点很重要。一般而言,很多的法律条文对过往都是没有溯及力的,当然有些还是有的。新《婚姻法》,事实上对民国时期的婚姻形态,就是没有溯及力。之所以这样确定,就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当然了,对于一些恶霸地主,还有一些对自己姨太太不好的,其实政府层面也会采取措施,这样一来,更多的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受到保障的。

所以这样一来,一方面政府层面对妇女解放事业是大力提倡,让更多在婚姻中受到迫害的妇女真正走了出来,获得了自己的新生,可以以一种新的面貌去面对这个世界,可以获得自己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定型的一些婚姻形态,比如实际上已经有几房姨太太的现实状况,只要互相和睦相处,不吵不闹,政府也没有给予太大的压力,非得如何怎样。



在1953年国家又对婚姻法做出了补充,在解放之前就已经形成一夫多妻状况的,如果双方本人都愿意的话,在尊重的前提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维持的,而对于要求离婚的姨太太,应该立即批准。

户籍管理上,男方对应的配偶只能是一人。至于其他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由家庭自己决定。但在法律上是已经杜绝一夫多妻了。

由于男方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婚姻法》侧重于保护女性权益。和现如今的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同意不同,当时只要女方提出离婚,不管是正妻还是姨太太,男方都要同意。对于那些不愿意离开自己丈夫生活的太太、姨太太,他们也可以继续留在丈夫身边,而丈夫不得将其赶走。而如果是男方提出来,必须要征求女方意见,如果女方不同意,那么还得回家一起睡。国家没有强行规定让男方离大还是离小,这也确保了家庭关系的和睦。

真实的姨太太照片



新的《婚姻法》出来之后,有很多姨太太都选择了离婚,有的再嫁,有的直接先去找了工作;也有的是男人主动选择了分家,将家庭财产分割,分给各个大小老婆,自己选一个留在自己身边;但是也有很多姨太太都是跟着很多年,彼此也有感情了,甚至已经年纪不小了,就继续在一起生活。

 

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位在功德林改造的战犯(名字就不提了),解放时大老婆卷了钱财跑了还重新找了人,留在大陆的姨太太们也大都重新找了工作嫁了人,就剩一位姨太太在外面苦苦等待。获得特赦后任国务院参事,每月有200元高工资。得到消息,这位姨太太赶来北京,获得了正妻的名分,两人相依相伴渡过了后半生。

1980年和2001年,全国人大又两次批准颁布了新《婚姻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原来的姨太太们也逐渐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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