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拥有新药新证书,上市后技术转让恐怕不可以了,当然新的路径是上市许可人;
从此只能是通用名药物,不可以再使用商品名;
没有3-4年的检测期;
在此次“鼓励新药创制,严格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的24字方针下,当“小三”也是及其不容易的。如今,3类化药的定义是,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找不到原研药品的,将失去成为3类药的资格。在已申报的3类化药中,不少是国外原研厂家停产或撤市的,没有原研药上市销售,即便有其他大药厂同品种仿制产品上市,做“小三”也是没有资格的。
有原研药品,但不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也悬了。这样的品种太多了,比如三氟柳、左旋泮托拉唑钠等。这类临床批件也许分文不值,在临床试验中的品种可能要重新判断继续开发的价值。
51号文规定,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
原规定:临床试验为PK 100对验证性临床试验。
新规定:BE 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既然已受理的“小三”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会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那标准只会更高。这样一来,口服制剂只做BE、注射剂免临床的奢望就不要有了,但恐怕也不会要求做完整的大临床试验吧,因为“小三”的定义就是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如此分析,新规定就是提高验证性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比如增加病例数。
51号文将“小三”从新药拉低至仿制药,并取消监测期。已经获得监测期的品种剩余的监测期是否依然有效?
这个“小三”监测期来自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51号文最后一句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这样一来,“本方案”等于把现有上市剩余的监测期“革命”掉了。当然,这是推测,有待CFDA的权威解释。
原来不能申报仿制的品种可以报仿制了,少部分“小三”瓜分市场的时间因此会被缩短。
手里的临床批件是按原规定做临床试验还是报4类仿制(原6类仿制)让人纠结,上市时间和开发费用存在多个变数。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准“小三”们面临临床试验规范性和要求提高的风险,按原规定做临床试验还是报4类仿制(原6类仿制)不能不让人纠结。
总之,51号文对化药3类开发的影响是巨大的,药企要调整开发策略,当然政策突变也造就一些独家品种,成为政策的受益者。有些政策细则仍待明晰,特别是新3类品种的临床试验会如何要求,以及原规定和新方案在执行上如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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